法律專欄名譽受損怎麼辦?誹謗罪提告關鍵與『真實惡意』解析

名譽受損怎麼辦?誹謗罪提告關鍵與『真實惡意』解析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誹謗罪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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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受損怎麼辦?誹謗罪提告關鍵與『真實惡意』解析

當您發現自己的名譽因為不實言論而受損時,那種憤怒、委屈和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在台灣,誹謗罪是保護個人名譽的重要法律工具,但您可能聽過「言論自由」或「真實惡意原則」,這些概念讓誹謗案件的處理變得有些複雜。究竟,當您成為誹謗案件的被害人時,該如何理解法律,並為自己爭取權益呢?

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誹謗罪的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讓許多被害人感到困惑的「真實惡意原則」,幫助您釐清方向。

什麼是誹謗罪?您的名譽受法律保護嗎?

首先,讓我們先了解誹謗罪的基礎。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誹謗罪旨在保護每個人的社會評價和名譽權。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故意在公開場合(例如網路社群、新聞媒體等)散布關於您的不實言論,而且這些言論足以讓您的名聲受損,那麼他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對方是用文字或圖片來散布,刑責還會加重。

然而,法律在保護名譽權的同時,也必須兼顧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這兩者之間的平衡,正是誹謗案件的關鍵所在。為了避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法律設定了一些「不罰」的條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以及實務上發展出的「真實惡意原則」。

誹謗罪的「不罰」條件:『真實惡意原則』是什麼?

這可能是最讓被害人感到困惑,也最影響您提告成功率的關鍵概念。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看似簡單,但實際運用上,法院會引入「真實惡意原則」來判斷。這個原則源自美國法,並經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肯認,成為判斷誹謗罪是否成立的核心標準。

「真實惡意原則」的核心意涵是:

  • 誹謗罪的成立,不再是對方無法證明言論為「客觀真實」就一定有罪。
  • 相反地,作為被害人的您(或檢察官),必須證明對方在散布言論時,是 「明知不實卻故意散布」 ,或是 「過於輕率疏忽而未善盡查證義務」

換句話說,如果對方雖然說了不實的話,但他是因為「有相當理由確信」自己說的是真的,即使後來證明是錯的,只要您無法證明他有「真實惡意」,他就可能不會被判有罪。

舉證責任的轉變:對被害人的挑戰

過去,誹謗案件的被告需要證明自己說的是真的。但現在,因為「真實惡意原則」,舉證的重點轉變了:變成您(被害人)需要證明對方「有真實惡意」。這對被害人來說,無疑是一個較高的門檻。

實務案例解析:為什麼他毀損我的名譽卻沒事?

為了讓您更清楚「真實惡意原則」的運作,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投資糾紛的社群指控

想像一下,一位投資人A因為親身經歷投資糾紛,在社群媒體上公開指控某位人士B是「國際詐騙」的首腦。雖然這些指控嚴重損害了B的名譽,但法院最終判決投資人A無罪。為什麼呢?

法院認為,A提出了匯款紀錄、相關報導、甚至證人證詞,證明她當時有「相當理由」相信B真的涉嫌詐欺。即使B後來沒有被定罪,法院認為A並非「明知不實」卻故意散布,不具備「真實惡意」,加上內容涉及財產法益與公共利益,因此不構成誹謗。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言論內容最終未被證明為客觀真實,但如果言論散布者能證明他當時有「合理確信」其為真,且言論涉及公共利益,被害人就難以證明對方有「真實惡意」。

案例二:社區住戶的LINE群組爭議

另一個案例是,某位社區居民C在社區LINE群組裡,指稱另一位居民D是「準竊盜犯」、「亂告」。D覺得名譽受損而提告。但法院發現,C會這樣說,是因為D確實曾被社區主委提告過竊盜(雖然最後不起訴),也多次與社區住戶發生爭執並興訟。

法院認為,C的言論是基於這些事實,讓他「合理確信」自己說的是真的,而且這些都與社區公共事務有關。因此,即便用詞尖銳,法院仍判C無罪,因為他沒有「真實惡意」。

指導意義: 本案再次強調了「主觀真實」的合理確信原則。即使所指控的事實最終未經司法證實(如不起訴),只要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且涉及公共利益,即不構成誹謗。此外,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的「意見表達」,即使言詞尖酸刻薄,只要是基於客觀資訊所為的善意合理評論,亦受憲法保障。

作為誹謗案件被害人,您可以怎麼做?

面對誹謗,理解法律原則是第一步。雖然「真實惡意原則」提高了刑事誹謗的門檻,但這不代表您無計可施。以下是您可以思考與準備的方向:

1. 仔細評估對方言論的性質

  • 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 誹謗罪主要規範「事實陳述」。如果對方只是單純的「評論」或「意見」,即使再難聽,只要不是基於虛假事實的評論,通常不構成誹謗罪。但若評論是建立在不實的事實陳述上,則仍可能構成。
  • 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如果對方言論涉及公共利益(例如公共事務、公眾人物、詐騙等),法院會給予較大的言論自由空間。若不涉及公共利益,僅是個人私德,則對方較難以「真實惡意」抗辯。

2. 蒐集證據證明對方「真實惡意」

這是最核心也最困難的部分。您需要證明對方在散布不實言論時,知道那是假的,卻還故意散布;或者他根本沒有查證,就隨意散布。這可能包括:

  • 對方明知事實真相的證據: 例如,您曾明確告知他真相,但他仍散布不實言論的對話紀錄、文件等。
  • 對方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的證據: 例如,證明對方有管道可以查證,卻故意不查;或者其所依據的資訊來源明顯不可靠,他卻仍採信並散布。
  • 對方言論的散布範圍與惡意程度: 截圖、錄音、錄影等,證明言論散布的廣泛性,以及對方言論中是否存在明顯的惡意或捏造成分。

3. 考慮民事求償途徑

即使刑事誹謗罪因為「真實惡意原則」而未能成立,對方仍可能需負擔民事上的侵權責任。在民事訴訟中,只要能證明對方因「故意」或「過失」侵害您的名譽,造成損害,您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民事的舉證門檻通常比刑事低,不需證明「真實惡意」。

結論:維護名譽,從理解法律開始

面對誹謗,雖然法律程序可能複雜且充滿挑戰,但充分理解「真實惡意原則」等關鍵概念,並有策略地蒐集證據,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這不僅能幫助您在法律上站穩腳跟,也能讓您在面對不實指控時,更有力量捍衛自己的清白。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而您的名譽值得被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真實惡意原則」,它對誹謗案件被害人有什麼影響?

A: 「真實惡意原則」是指,要構成誹謗罪,誹謗者必須是「明知其言論不實卻故意散布」,或是「因重大輕率而未探究其是否真實」。對被害人而言,這意味著您不能只證明對方的言論是假的,還必須證明對方當時知道那是假的,或根本沒認真查證就亂說,這提高了您在刑事上提告成功的難度。

Q: 如果對方說的內容不完全是事實,但他是「聽別人說的」,這樣還能告他誹謗嗎?

A: 如果對方只是「聽說」而未經合理查證就散布不實言論,這可能符合「過於輕率疏忽而未善盡查證義務」的條件,仍有構成誹謗罪的可能。但法院會判斷他是否真的有「相當理由」相信這是真的,如果他能證明自己當時確實有合理確信的依據,即使是聽說的,也可能不構成誹謗。關鍵在於您能否證明他有「真實惡意」。

Q: 我如何判斷對方的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這對我的案件有何影響?

A: 判斷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通常會看言論的內容是否與公眾事務、社會大眾的權益、或是公眾人物的行為有關,例如:政治人物的操守、企業的詐欺行為、影響社區安寧的事件等。如果言論涉及公共利益,法院會給予言論發表者更大的保障空間,您要證明對方有「真實惡意」的門檻會更高。

Q: 如果刑事誹謗告不成,我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維護名譽嗎?

A: 是的,即使刑事誹謗罪因「真實惡意原則」而無法成立,您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在民事訴訟中,您只需要證明對方因「故意」或「過失」散布不實言論,導致您的名譽受損,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民事的舉證門檻通常比刑事低,不需證明對方有「真實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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