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告誹謗或侮辱?中年人該懂的自保之道
您是否曾因為在網路上的一句話、或與人爭執時的一句氣話,突然收到法院傳票,被控告「誹謗」或「公然侮辱」?面對陌生的法律程序,許多中年朋友可能會感到焦慮、不知所措。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解析,當您不幸成為誹謗或公然侮辱案件的被告時,法律是如何運作的,以及您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搞懂誹謗與公然侮辱:您說的話屬於哪一種?
在台灣的法律中,「誹謗」和「公然侮辱」是兩種不同的罪名,它們的差別在於您說話的內容:
- 公然侮辱罪: 依據 《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是指您在公開場合(例如:臉書社團、LINE群組、馬路上)對他人進行抽象的謾罵,沒有具體指出什麼事實,只是用一些難聽的詞語貶低對方的人格尊嚴,例如罵人「白痴」、「廢物」、「神經病」。
- 誹謗罪: 依據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的重點在於您在公開場合指摘或傳述了具體的事實,而這個事實足以損害他人的名譽。例如,您在網路上說某人「侵占公款」、「外遇出軌」。
然而,誹謗罪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但書:《刑法》第310條第3項指出,如果您能證明您說的是真話,原則上就不會被罰。更進一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讓這個「真實」的標準變得更寬鬆。它指出,即使您無法證明您說的內容是百分之百客觀真實,但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證明您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您說的是真實的,那麼您也不會被判誹謗罪。這大大保障了人民的言論自由,特別是當您是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例如:公眾人物、公共事務)發表評論時。
誰該證明?舉證責任大解析
當您被告時,很多人會想:「是不是我要證明我沒錯?」這其實要看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
- 刑事誹謗/侮辱案(檢察官提告):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確實犯罪了。如果檢察官拿不出足夠的證據,或者無法證明您有「明知不實卻故意說謊,或過於輕率沒有查證」的「真實惡意」,那麼法院就應該判您無罪。
- 民事損害賠償案(對方提告): 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在民事案件中,提告的一方(原告)必須證明您說了不實的言論,且這些言論確實損害了他的名譽。同時,他們也需要證明您在發表言論時,是明知不實或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真實案例告訴您:這樣說話,結果大不同
讓我們來看兩個真實發生過的案例,幫助您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
案例一:宮廟帳目不清,公開質疑沒事?
一位黃先生在臉書上質疑某宮廟的前主委陳先生侵占廟裡款項。黃先生從宮廟內部人員處得知,陳先生確未按時交接財產,且宮廟曾發函質疑。於是,黃先生轉貼了相關內容,被陳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最後判決黃先生無罪。原因在於,黃先生雖不能百分百證明陳先生侵占,但他從可靠消息來源得知,並得知宮廟確有質疑,這讓他有相當理由確信自己說的是真實的。而且,宮廟財產運用屬「可受公評之事」,檢察官也無法證明黃先生是「明知不實還故意說謊」。這個案例顯示,基於合理查證、有根據的懷疑,且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法律會給予較大保護。
案例二:網路遊戲罵戰,未經查證惹麻煩!
葉先生在網路遊戲群組中對某甲說了「你是腦袋進水喔」、「臭b嘴」這類話,還說某甲「假裝突發性耳聾」。某甲因此提告。
法院判決葉先生「公然侮辱」和部分「誹謗」有罪。其中「假裝突發性耳聾」這部分,法院認為葉先生自己都承認「沒有經過查證,只是懷疑」,這顯示他過於輕率疏忽,根本沒有去探究事實的真實性。因此,他無法主張自己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說為真,構成誹謗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網路上發言,尤其涉及到具體事實的指控時,千萬不能只憑「懷疑」或「聽說」,一定要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否則就可能觸法。
給中年被告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不幸成為誹謗或公然侮辱案件的被告,請務必:
- 保留所有證據:包括您發表的言論內容、時間、平台,以及所有能證明您言論真實性或合理性的資料(例如:對話紀錄、文件、照片、影片、消息來源)。
- 區分事實與意見:仔細回想您說的話,是具體的事實陳述,還是您的主觀意見?
- 主張「合理確信」或「善意評論」 :如果您說的是事實,試著整理您當時是如何得知這些資訊,有沒有做過查證?如果您是針對公共事務或公眾人物發表評論,強調您的言論具有公益性。
- 避免情緒性謾罵:即使再不滿,也盡量避免使用抽象、粗俗、貶低人格的字眼,以免構成公然侮辱。
結語
面對誹謗或公然侮辱的指控,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您的權利義務至關重要。言論自由固然可貴,但它並非沒有界線。學會謹慎發言、善盡查證義務,並在必要時懂得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才能讓您在現代社會中,更安心地表達意見,也保護好自己的名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誹謗?什麼是公然侮辱?它們有什麼不同?
A: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場合對他人進行抽象的謾罵,沒有具體事實,例如罵人「白痴」。誹謗罪則是在公開場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且該事實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例如指控他人「侵占公款」。主要差別在於有無「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
Q: 我說的話即使是真的,還會被罰嗎?
A: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如果您能證明所誹謗的事為真,原則上不罰。但如果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實也可能構成誹謗。此外,即使無法證明百分之百真實,只要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檢察官無法證明您有「真實惡意」(明知不實卻故意說謊,或過於輕率沒有查證),通常也不會被罰。
Q: 在網路社群發言時,我應該特別注意什麼?
A: 在網路發言前,務必再三查證資訊來源的可靠性,避免輕率轉述未經證實的內容。尤其當您要指控具體事實時,更要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同時,請區分您是在陳述事實還是表達意見,並避免使用抽象、粗俗的侮辱性字眼,以免觸犯公然侮辱罪。
Q: 如果我被提告誹謗或公然侮辱,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冷靜下來,並立即收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您發表的言論內容、時間、平台截圖,以及所有能證明您言論真實性或合理性的資料(如對話紀錄、文件、消息來源等)。了解自己被控告的罪名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並回想您當時發言的動機和查證過程,這將有助於您在法庭上主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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