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誹謗罪構成要件解析:名譽受損者的法律指南

誹謗罪構成要件解析:名譽受損者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誹謗名譽權
LINE

名譽受損好難過?讓「律點通」帶您看懂誹謗罪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一句話、一張圖、一段文字,都可能在彈指間傳遍千里,對個人名譽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當您感到名譽受損,心中充滿委屈與不解時,該如何釐清這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誹謗」?又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惑與需求。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貼近您生活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幫助您判斷自身處境,並提供實用的自保指引,讓您在捍衛名譽的路上,不再感到孤單無助。

什麼是「誹謗罪」?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知道,台灣《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這項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當言論逾越界線,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時,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這是為了在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誹謗罪的核心規定,就在《刑法》第310條: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要構成誹謗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1. 「意圖散布於眾」 :對方說這些話,是不是想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知道?
  2. 「指摘或傳述」 :對方是不是在陳述一件「事實」?(而非單純的意見或評論)
  3.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對方說的內容,是否足以讓您在社會上的評價降低?
  4. 「誹謗之故意」 :對方說這些話,是不是明知道會損害您的名譽,卻還是做了?

特別提醒,如果對方是用「文字」或「圖畫」(例如:網路留言、臉書貼文、Line群組訊息、圖片)來誹謗您,那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會更重喔!

不過,法律也給予了一些例外情況,即使言論可能損害名譽,但若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或第311條的規定,就不會構成犯罪:

《刑法》第311條 (阻卻違法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代表,如果對方是「善意」地發表言論,例如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或針對公共事務做出適當評論,即使內容不中聽,也可能不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成立的關鍵要素:您必須知道的「眉角」

要判斷是否構成誹謗罪,實務上會從「說了什麼」和「為什麼說」這兩個面向來檢視:

客觀要件:說了什麼、傳了什麼?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這指的是您在社會上被大家評價的聲譽。對方說的內容,是不是具體到會讓別人對您的評價變差?例如,說您「偷東西」、「欠錢不還」、「作弊」等,這些都可能構成毀損名譽。

  •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分: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誹謗罪只處罰對「事實」的指摘或傳述。所謂「事實」,是能夠被證明真偽的具體事件。例如:「某某人偷了辦公室的錢。」這就是事實陳述。

但如果對方只是「意見表達」或「評論」,即使言詞尖酸刻薄,例如:「我覺得某某人很差勁」、「他做人很失敗」,只要是針對可以公開評論的事情,且是個人的主觀判斷,通常就不會構成誹謗罪。因為意見沒有真偽可言,是個人價值判斷的展現。

主觀要件:對方「故意」要毀損您名譽嗎?

  • 「意圖散布於眾」 :這是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關鍵區別。對方說那些話,是不是想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例如,在公開的臉書社團發文、在公共場合大聲嚷嚷,通常會被認定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但如果只是私下跟特定一兩個人抱怨,且沒有想傳播出去的意圖,就不符合這個要件。

  • 「誹謗之故意」 :對方必須知道他所說的內容會損害您的名譽,而且仍然決定這麼做。如果對方只是無心之過,或者根本不知道會造成損害,可能就不具備這個「故意」。

「不是真的」就一定有罪嗎?「真實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

即使對方說的不是事實,也不一定就構成誹謗罪。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以及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如果對方雖然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百分之百真實,但只要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且在發表前有經過「合理查證程序」,就不會被處罰。

特別是對於公眾人物或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法院會給予較大的容錯空間。除非能證明對方有「真正惡意」(也就是明知不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根本沒去查證),否則不會輕易處罰,以保障言論自由。

從實際案例看誹謗:這些情況算不算誹謗?

法律條文聽起來有些抽象,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私下抱怨不等於公開毀謗

小陳是某社區的管理員,有一天,住戶張太太氣沖沖地跑到管理室,對著小陳抱怨:「你們社區的李先生根本是個老賴,欠錢不還,還到處說人壞話!」當時管理室只有張太太和小陳兩人,沒有其他住戶在場。檢察官認為,管理員可能會跟其他住戶或同事接觸,所以張太太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因此起訴誹謗罪。

然而,法院最終判決張太太無罪。法院認為,誹謗罪的「意圖散布於眾」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將言論傳播給不特定或多數人知悉的意圖。本案中,張太太只是對特定對象(管理員)抱怨,即使管理員後來可能轉述給其他人,也難以僅憑此就認定張太太有積極散布的意圖。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誹謗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讓言論廣為人知的意圖

案例二:網路言論要小心!未經查證的「懷疑」也會出事

王小姐在一個網路遊戲社團裡,因為與另一名玩家小林發生爭執,氣憤之下,在社團和臉書上發文,指稱小林「是腦袋進水」,還說小林「假裝突發性耳聾,利用他人」。小林認為名譽受損,因此提告誹謗。

法院審理後,將王小姐的言論區分為兩部分:「腦袋進水」這種抽象謾罵,被認定是公然侮辱;而「假裝突發性耳聾」這種指控,因為是具體的事實,被認定為誹謗。王小姐辯稱她只是「懷疑」,沒有查證。法院認為,王小姐對具體事實的指控,卻沒有經過合理查證,顯然過於輕率疏忽,因此判決王小姐構成誹謗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時,對於具體的事實指控,務必經過查證,不能僅憑「懷疑」就隨意發布,否則即使沒有惡意,也可能觸犯誹謗罪

給名譽受損的您:實用自保指引

如果您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了侵害,以下是一些實用的自保建議:

  • 保留證據: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無論是網路留言、對話紀錄、錄音、錄影、截圖、證人證詞等,任何能證明對方言論內容、散布範圍及造成損害的證據,都要盡可能完整地保存下來。

  • 區分「事實」與「意見」 :仔細判斷對方說的內容,是具體的事實指控(例如:他偷了錢),還是純粹的個人意見或謾罵(例如:他很差勁)。誹謗罪只針對事實陳述,但抽象謾罵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 釐清對方意圖:對方是否「意圖散布於眾」?言論是在公開場合、網路社群,還是私下對特定一兩人說的?這會影響誹謗罪的判斷。

  • 了解「真實」的界線:如果對方說的內容是真實的,但涉及您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對方仍可能構成誹謗罪。但若涉及公共利益,即使有部分落差,對方若有合理查證且非惡意,則可能不構成犯罪。

結論:捍衛名譽,您並不孤單

名譽是個人的第二生命,當它受到無端攻擊時,那種身心俱疲的感受,我們都懂。了解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您的盾牌,讓那些不實言論無法肆意傷害您。

雖然法律條文看似複雜,但透過今天的解析,相信您對誹謗罪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面對名譽受損時,請保持冷靜,收集證據,並理性判斷。您的名譽值得被捍衛,您也絕對有能力為自己討回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上的匿名留言,如果毀損我的名譽,也算誹謗嗎?

A: 是的,即使是匿名留言,只要其內容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的事實陳述、且具誹謗故意),且能追查到行為人,就可能構成誹謗罪。網路平台因其傳播範圍廣泛,通常會被認定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建議您保留所有留言、網頁截圖等證據,以利後續追查。

Q: 對方說的內容雖然很難聽,但好像是事實,這樣我還能告誹謗嗎?

A: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如果對方說的是真實的事實,但內容與您的私人領域有關,且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即使是真實的,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揭露您不為人知的私人感情糾紛,且與公眾無關,即使是事實,也可能構成誹謗。

Q: 如果誹謗罪成立,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我的精神損失嗎?

A: 誹謗罪是《刑法》上的罪名,成立後對方會面臨刑事責任(如罰金、拘役或徒刑)。然而,精神損失屬於民事損害賠償範疇。若要請求精神賠償,您需要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理過程中,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侵害您的名譽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賠償。兩者是不同的法律程序,但可以同時進行或在刑事判決後再提民事訴訟。

Q: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嗎?我提告後可以撤回嗎?

A: 是的,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開始偵辦。而且,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人都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回,就不能再對同一事件重新提告了。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