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的名譽遭受無端毀損,被不實言論中傷時,那種身心俱疲的感受,我們完全理解。在網路資訊爆炸的時代,誹謗事件層出不窮,但請您知道,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您的。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刑法》中的誹謗罪,以及身為被害人,您可以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讓惡意誹謗者付出代價。
什麼是「誹謗」?釐清你的受害事實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是處理誹謗罪的核心法條,它明確定義了什麼行為構成誹謗: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構成誹謗罪,必須符合幾個關鍵要件: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對方必須明確指出或傳播某個「具體」的事實,而不是籠統的謾罵。例如,指控您「收受賄賂」是具體事實;但如果只是罵您「笨蛋」,則可能屬於公然侮辱而非誹謗。
- 足以毀損您的名譽:對方所說的事,必須在一般社會大眾的觀感中,足以讓您的聲譽受到負面評價。即使您的名譽還沒實際受損,只要有受損的「危險」,就可能構成。
- 意圖散布於眾:對方有故意將這些言論傳播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的意圖。
- 加重誹謗:如果對方是透過文字(例如文章、社群貼文)或圖畫(例如圖片、漫畫)來散布這些不實言論,刑責會更重。這也是為什麼網路上的誹謗行為,常常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對方所說的是「事實」,也並非絕對不罰。如果該事實只涉及您的個人私德,與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毫無關係,對方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無端揭露您過去的感情私事,即使為真,若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
誹謗案件中,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與你應知的權利
當您提告誹謗時,對方可能會提出一些法律上的抗辯,試圖證明自己無罪。了解這些抗辯,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案件的走向:
- 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
刑法第31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條法規是為了保障言論自由。如果對方能證明其言論是出於「善意」,且符合上述其中一種情形,例如為了「自衛」、「自辯」,或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即使言論造成您的名譽受損,也可能不罰。
- 真實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義務:
更重要的是,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最新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誹謗罪的「真實性抗辯」有重要補充:
即使對方無法百分之百證明其言論為真,但若他們能提出「相當證據資料」,證明他們在發表言論前,已經過「合理查證程序」,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那麼即使後來發現該言論不完全真實,只要對方沒有「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的惡意,法院仍可能判其無罪。這表示,法官會審視對方是否有盡到查證的義務,而不是單純看言論是否為真。
此外,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也是關鍵。如果誹謗內容純粹是私人恩怨或財務糾紛,與社會大眾的利益無關,那麼對方就難以援引上述條文來免責。
真實案例解析:從生活情境看誹謗案件的眉角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誹謗案件在實務上如何被判斷:
案例一:社區事務與合理查證
在一個社區裡,熱心的陳先生對前財務委員洪先生的帳務處理有疑慮。陳先生在社區會議上發放傳單,內容指出洪先生拖延工程款、質疑監視器費用等。陳先生為了證明自己言之有據,提供了與工程行負責人的對話紀錄、會議紀錄等資料,證明他確實有進行查證。法院認為,社區事務涉及公共利益,且陳先生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並非憑空捏造,因此判決陳先生無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言論涉及公共事務,且發言者有確實查證,即使言詞有些尖銳,也可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案例二:社區事務與欠缺查證義務
同樣是社區事務,另一位廖小姐對張先生處理社區委託書的方式不滿。儘管主委已經澄清張先生的行為並無偽造文書問題,且張先生也確實獲得授權,廖小姐卻仍散發傳單,指稱張先生是「偽造文書集團」,甚至要求他「去派出所自首」。法院審理後認為,廖小姐明知事實已獲澄清,卻仍堅持散布不實言論,顯然沒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也非善意評論,因此判決廖小姐構成加重誹謗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如果明知不實或故意迴避查證,仍執意散布,就可能觸法。
這兩個案例清楚地呈現了「合理查證義務」和「公共利益」在誹謗案件中的重要性。作為被害人,您可以從中看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仔細檢視對方的言論是基於事實、有合理查證,還是純屬惡意散布不實。
身為被害人,你可以怎麼做?實用建議
當您不幸成為誹謗事件的被害人,請不要慌張,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 立即保全證據: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無論是網路上的貼文、留言、訊息,或是實體的傳單、文宣,請務必完整截圖、拍照、錄影或保留實物。務必包含發布時間、平台、發文者資訊,越完整越好。
- 釐清誹謗內容的性質:仔細檢視對方言論,判斷是「具體事實的指摘」還是「抽象的謾罵」。前者是誹謗罪的重點,後者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如果對方聲稱是事實,您是否有能力證明其為不實?
- 判斷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如果對方誹謗的內容涉及您的私德,而與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無關,這將是您主張對方構成誹謗罪的有力論點。
- 尋求法律協助:建議您應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讓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同時,您也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因名譽受損所造成的精神慰撫金或其他損害賠償。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遭受誹謗的痛苦,我們感同身受。但請您相信,法律是保護無辜者的盾牌。了解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以及您身為被害人的應對之道,將使您更有力量面對挑戰。勇敢站出來,捍衛您的清白與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有什麼不同?
A: 誹謗罪指的是散布「具體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例如指控某人「收受賄賂」。而公然侮辱罪則是針對「抽象謾罵」,例如在公開場合罵人「笨蛋」或「神經病」,不涉及具體事實。兩者在法律構成要件和刑責上有所區別。
Q: 網路上的言論也算誹謗嗎?
A: 是的,網路上的言論,如社群媒體貼文、留言、討論區發文等,如果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且以文字、圖畫形式散布,則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比一般誹謗罪更重。網路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因此更應謹慎。
Q: 如果對方說的是事實,我就告不贏他誹謗嗎?
A: 不一定。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雖然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若該事實僅涉及您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為真,對方仍可能構成誹謗罪。法院會綜合判斷言論內容、您與對方的關係、以及是否涉及社會大眾利益。
Q: 對方說他有查證過,我就告不贏了嗎?
A: 不一定。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如果對方能證明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即使後來發現不完全真實,只要沒有「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可能就不罰。但這不代表您告不贏,而是檢察官或您必須證明對方沒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或有「真實惡意」。
Q: 除了刑事責任,我還能要求對方賠錢嗎?
A: 可以的。除了刑事上的誹謗罪,您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因名譽受損所造成的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或其他實際損害賠償。刑事判決若成立,通常有助於民事求償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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