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告訴時效:媒體人必懂的法律攻防關鍵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媒體工作者肩負著傳遞訊息、監督社會的重要職責。然而,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邊界,一旦不慎逾越界線,就可能面臨誹謗罪的指控。當您收到傳票,被指控誹謗時,除了釐清事實,更重要的是,您必須了解一個關鍵的法律概念:誹謗罪的「告訴乃論」時效。這不僅關係到案件能否成立,更是您掌握法律攻防先機的重要依據。
誹謗罪是什麼?媒體人言論的界線
首先,讓我們快速了解誹謗罪的定義。根據《刑法》規定: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而言之,誹謗罪是指您「意圖讓大家知道」,並且「說出或散播」會「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這裡的「事實」必須是可供查證的內容,而不是單純的個人意見或評論。例如,指稱某人「貪污」是指摘事實,而說某人「很差勁」則可能只是意見。如果您能證明所說的事實為真,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原則上就不會構成犯罪。然而,若您是以文字或圖片散布,刑責會更重。
此外,《刑法》第314條也明確規定,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除非被害人(或有權提告的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和法院是無法啟動偵查或審判程序的。
告訴乃論的「黃金六個月」:知悉犯人是關鍵
既然誹謗罪是告訴乃論,那告訴的期限是多久呢?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黃金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文清楚指出,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的那一刻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告訴權就會消滅,即使犯罪事實存在,檢察官也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會諭知不受理判決,無法再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什麼是「知悉犯人」呢?這可是判斷告訴時效的關鍵,也是實務上最常產生爭議的地方:
- 確切知道犯罪行為人:不是模糊的懷疑,而是要確切知道是誰做了什麼樣的誹謗行為。
- 達到確信的程度:如果只是聽說、不確定,或是還在查證中,告訴期間並不會開始計算。法院會考量告訴人主觀上是否已「確信」被告就是誹謗者。
- 人別可得特定即可:在網路時代,您可能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但只要能透過網路帳號、暱稱或其他資訊,使其人別可以被特定(例如,知道某個特定社群帳號是誰在操作),告訴期間就開始起算了。
- 「散布於眾」的知悉:對於誹謗罪而言,除了知道行為人是誰,被害人還必須知道該誹謗言論已經達到「散布於眾」的程度,而非僅是單一或少數人的私下轉述。
至於這六個月的期間怎麼算?根據《民法》的規定,起算日(知悉犯人當天)不算入,從次日起算。例如,若被害人在1月10日知悉,則從1月11日開始計算六個月,至7月10日終止。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知悉」的眉角
「知悉犯人」的認定,在實務上往往錯綜複雜。讓我們透過兩個貼近媒體情境的案例,來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記者查證期間,告訴時效怎麼算?
假設一位資深媒體人「陳記者」在2023年3月,從一位消息人士口中,聽聞某政治人物「王先生」私下散布關於「陳記者」的負面不實謠言。陳記者雖然懷疑王先生,但當時無法確證。為了報導的嚴謹性,陳記者花了兩個月時間,持續向其他管道查證。直到2023年5月,另一位可靠的線民提供了確鑿證據,證實王先生確實有在公開場合多次散布該不實言論。陳記者隨後於2023年10月提起誹謗告訴。
法院怎麼看? 像這樣的情況,法院可能會認為,陳記者在2023年3月時,雖然有所懷疑,但並未達到「確信」王先生就是誹謗者的程度。直到2023年5月獲得確鑿證據,才真正「知悉犯人」及其犯罪行為已達到「散布於眾」的程度。因此,告訴期間應從5月開始起算,陳記者在10月提告,並未逾期。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知悉」不僅是聽說,更要達到「確信」的程度。媒體人在查證過程中,若尚未取得確鑿證據,告訴時效可能還未開始起算,這給了被害人合理的查證時間。
案例二:網路匿名帳號誹謗,何時算「知悉」?
某新聞媒體的官方臉書專頁,在2024年1月遭到一個名為「匿名爆料公社」的帳號持續發布不實貼文,指控該媒體進行不法勾當。媒體小編雖然知道是這個「匿名爆料公社」帳號所為,但不知道這個帳號背後是誰。直到2024年7月,警方透過IP追查,告知媒體該帳號是由「李先生」所經營。媒體隨後在2024年12月對李先生提起誹謗告訴。
法院怎麼看? 實務上認為,「知悉犯人」不以知道真實姓名為必要,只要「人別可得特定」即可。在本案中,媒體在2024年1月就已經知道是「匿名爆料公社」這個特定帳號在誹謗,即使不知道背後是誰,但該帳號本身就足以指向一個特定的人或團體(儘管是匿名),因此告訴期間可能從1月就開始起算了。若法院認定如此,則媒體在12月才提告,可能就已經逾期了。
指導意義: 網路誹謗案件中,匿名性並非無限期的保護傘。只要能透過網路ID、暱稱等資訊讓犯人「人別可得特定」,告訴時效就可能開始計算。媒體工作者在面對網路誹謗時,應盡早採取法律行動。
我是被告,該怎麼辦?告訴時效的攻防策略
如果您不幸被提告誹謗,收到傳票或起訴書時,請務必冷靜應對,並立即檢視以下重點:
- 確認告訴人「知悉」您的時間點:這是您最重要的抗辯依據。仔細回想或蒐集證據,證明告訴人可能比其聲稱的時間更早,就已經確切知道您的誹謗行為。例如,是否有簡訊、電子郵件、公開貼文或其他證人可以證明?
- 計算告訴期間是否已逾期:根據您確認的「知悉」時間,按照「始日不算入」的原則,精確計算六個月的期間。如果告訴人是在六個月後才提出告訴,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將不會進入實體審理。
- 注意連續犯或繼續犯的認定:如果您的言論或行為是持續性或多次為之,告訴期間的起算點可能會從被害人知悉「最後一次行為」時才開始計算。這會讓告訴期間拉長,需要特別留意。
結論:掌握時效,保障您的言論權益
誹謗罪的告訴時效,是法律賦予被告的重要防線。作為媒體工作者,了解並掌握「知悉犯人」的認定標準和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不僅能讓您在面對訴訟時有所準備,更能有效運用法律規定,保護自身的言論權益。記住,法律的時鐘一旦開始轉動,就不會為任何人停留,及早釐清狀況,是保護自己的不二法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誹謗罪?我只是轉發訊息也會構成嗎?
A: 誹謗罪是指您「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即使是轉發或引用他人的不實訊息,只要您有「意圖散布於眾」且該訊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仍可能構成誹謗罪。因為法律上追究的是您的「散布」行為,而非原始訊息的製造者。
Q: 誹謗罪的告訴期間是怎麼計算的?
A: 誹謗罪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從被害人「知悉犯人」的那一刻起算。這裡的「知悉犯人」是指被害人確切知道是誰做了什麼樣的誹謗行為,且達到確信的程度。計算時,知悉當天不算入,從次日起算六個月。例如,1月10日知悉,則從1月11日開始計算,到7月10日終止。
Q: 如果對方在網路上匿名誹謗我,我不知道他是誰,告訴期間會一直延後嗎?
A: 不一定會無限期延後。在網路誹謗案件中,法院認為只要能透過網路帳號、暱稱或其他資訊,使誹謗者「人別可得特定」,即使不知道其真實姓名,告訴期間就可能開始起算。例如,您知道是某個特定的YouTube頻道或臉書帳號在誹謗,即使該帳號是匿名,只要它足以指向一個特定主體,就可能符合「知悉犯人」的要件。
Q: 如果我被提告誹謗,發現告訴人可能已經超過提告時間了,我該怎麼辦?
A: 這是您重要的抗辯理由。您應立即蒐集證據,證明告訴人實際「知悉」您的誹謗行為的時間點,比他聲稱的更早。這些證據可能包括簡訊、電子郵件、公開社群貼文、證人證詞等。如果能證明告訴人確實已逾六個月才提告,法院會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便不會進入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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