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告訴時效:被告必知權益與自保策略
當您收到一張來自法院或地檢署的通知,指控您涉嫌誹謗,內心想必充滿疑惑與不安。面對這樣的指控,除了釐清自己是否確實有誹謗行為外,一個更關鍵的問題是:對方提出告訴,是否還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 這篇文章將為您,身為「言論發表被告」的您,深入解析誹謗罪的告訴時效,讓您能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處境與權益。
誹謗罪是什麼?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誹謗罪的定義。在台灣,《刑法》對誹謗罪有明確的規範: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當您「故意」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不實」事情,透過「文字、圖畫」或「言語」等方式散布出去,讓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知道,就可能構成誹謗罪。但請注意,如果所說的事情是真實的,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原則上就不會構成誹謗罪,這就是所謂的「真實性抗辯」。
為什麼誹謗罪是「告訴乃論」?
誹謗罪屬於一種特殊的刑事犯罪,稱為「告訴乃論之罪」。這代表什麼呢?
《刑法》第314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條文的意思是,檢察官或法院不能主動調查或起訴誹謗案件,必須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國家公權力才能介入處理。如果受害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後又撤回,那麼即使事實上存在誹謗行為,法院也將會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就不會進入實質審理。
關鍵六個月:告訴時效怎麼算?
既然誹謗罪是告訴乃論,那麼這個「告訴期間」有多長?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呢?這是本篇文章的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根據這條法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但這個六個月並不是從誹謗行為發生的那天開始算,而是從受害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
所謂「知悉犯人之時」,指的是受害人確切地知道是誰實施了誹謗行為。這不僅僅是「懷疑」或「聽說」,而是必須達到主觀上確信的程度。如果受害人當時只是模糊地懷疑,或者還在查證,那麼告訴期間就不會開始計算。
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則會參考《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20條第2項 (期間計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這表示,如果受害人是在1月10日「知悉犯人」,那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會從1月11日開始計算,直到7月10日結束。如果最後一個月沒有對應的日期,則以該月的最後一天為期間終止日。
從實務案例看「知悉犯人」的認定
「知悉犯人之時」是實務上最常產生爭議的地方。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幫助您理解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情境一:傳聞與確信的差異
小張在公司裡聽到一些對自己不利的傳聞,懷疑是某位同事小李散布的,但當時他沒有確鑿的證據。直到一年後,另一位同事私下告訴小張,明確指出這些傳聞就是小李在某個時間點說出去的。這時,小張才真正「確信」誹謗行為人是小李,並隨後提出了告訴。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會認為小張的告訴期間,應該從他「確信」小李是誹謗者那天起算,而不是從他「懷疑」小李的那天。因為在尚未確信前,要求被害人立即提告並不合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懷疑」不等於「知悉」 ,必須是達到「確信」的程度,告訴時效才會開始計算。
情境二:網路匿名與身分識別
小陳發現某個網路論壇上,有一個匿名帳號「K教授」持續發布許多對他個人名譽有損的言論。雖然不知道「K教授」的真實姓名,但根據發文內容與一些線索,小陳能夠判斷出這個帳號背後就是他的前同事老王。小陳截圖保存了這些內容,並在發現老王就是「K教授」後,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提告。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可能會認為,即使小陳不知道老王的真實姓名,但只要他能透過「K教授」這個化名或帳號,明確地將誹謗行為與老王這個「可得特定之人」連結起來,那麼告訴期間就應該開始起算。這對於網路誹謗案件尤其重要,因為行為人常使用匿名或化名。換言之,不一定要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只要能明確指認出對方是誰,告訴時效就會開始計算。
如果錯過告訴時效會怎樣?
如果受害人提出的告訴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法定期間,那麼會發生什麼事呢?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這表示,一旦告訴逾期,法院就會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這意味著法院不會再對案件的實質內容進行審理,國家也就喪失了對該誹謗行為的追訴權。此外,即使受害人想透過「自訴」(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追訴,法律也不允許。
給言論發表被告的實用提醒
面對誹謗罪的指控,您需要保持冷靜,並採取以下步驟:
- 確認告訴時效: 首先,仔細檢視對方告訴狀中提及的誹謗行為發生時間,以及對方聲稱「知悉犯人」的時間點。這將是判斷告訴是否逾期的關鍵。如果告訴已逾期,您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
- 蒐集相關證據: 整理所有與該言論相關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截圖、發文時間、證人等。這些證據不僅能幫助您釐清事實,也能在必要時作為證明對方告訴逾期的依據。
- 評估真實性抗辯: 如果您所發表的言論是真實的,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您可以提出「真實性抗辯」。這需要您提供證據來證明您所說的是事實,且並非單純針對他人私德的攻擊。
結論
誹謗罪的「告訴乃論」特性與「知悉犯人之時」起算的六個月告訴期間,是對言論發表被告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了解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您在面對指控時,有條不紊地評估情況,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請務必仔細審視案件的時效性,這可能是影響案件走向的關鍵因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誹謗罪的「知悉犯人之時」到底是什麼意思?
A: 「知悉犯人之時」是指受害人必須確切地知道是誰實施了誹謗行為,達到主觀上「確信」的程度,而不僅僅是懷疑或聽說。例如,在網路誹謗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一開始只看到匿名帳號,但後來透過警方調查或其他管道,明確得知該帳號背後的真實身份,那麼告訴期間才會從他確知真實身份的那一刻起算。
Q: 如果我只知道對方的網路帳號或化名,不知道真實姓名,告訴時效會開始算嗎?
A: 是的,即使您只知道對方的網路帳號或化名,只要這個身份是「可得特定」的,也就是說,您可以明確地將誹謗行為與這個特定的帳號或化名連結起來,那麼告訴期間就會開始起算。法律不要求您必須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才能起算時效。
Q: 如果對方提告的內容,我認為是事實,應該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您所發表的言論是真實的,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您可以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性抗辯」。這需要您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您所說的事實為真,並且該言論並非單純針對他人私德的攻擊,而是與公眾事務有關的評論。這是誹謗罪中非常重要的抗辯理由。
Q: 如果我被提告誹謗,但我覺得對方提告已經超過六個月的時效了,我該怎麼做?
A: 如果您認為對方提告已逾告訴期間,您可以在偵查或審理階段向檢察官或法官提出「告訴逾期」的抗辯。您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受害人「知悉犯人」的時間點確實早於其提出告訴的六個月前。如果法院認定告訴確實逾期,將會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就不會再進行實質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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