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受損別遲疑!誹謗罪告訴時效,您必須知道的黃金6個月
您是否正經歷名譽受損的痛苦?網路上的不實言論、口耳相傳的謠言,讓您感到無助又憤怒?面對誹謗,許多人常因不了解法律時效而錯失提告良機。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誹謗罪的規定,特別是關鍵的「告訴時效」,幫助您在名譽受損時,能及時且有效地捍衛自身權益。
誹謗罪的法律基礎:了解您的權利
在台灣,誹謗罪主要規範在《刑法》當中,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名,這意味著司法機關不會主動偵辦,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啟動調查程序。
誹謗罪的定義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故意將足以損害您名譽的事情,散布給不特定多數人知道,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對方是透過文字或圖片(例如在網路發文、傳送圖片)來誹謗,刑責會更重。但如果對方能證明所說的是事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則不構成誹謗罪。
告訴乃論的意義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誹謗罪屬於《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節中的罪名,因此根據《刑法》第314條規定,它是一個「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您必須主動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如果沒有人提告,即使犯罪行為確實發生,司法機關也無法主動追訴。
關鍵時效:6個月的提告期限
既然誹謗罪是告訴乃論,那麼提告的期限就顯得至關重要。一旦錯過這個期限,即使事實明確,您的告訴也可能不被受理。
告訴期間的起算點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您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算6個月內提出告訴。那麼,什麼是「知悉犯人之時」呢?這並非指您剛好聽到一些傳聞或有所懷疑,而是指您「確切知道」是誰對您實施了誹謗行為,且其行為已達到構成誹謗罪的程度。這種「知悉」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單純的懷疑或聽聞零星傳言,不足以讓時效開始起算。此外,「知悉犯人」不一定需要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只要能特定對方的身分(例如透過網路帳號、暱稱等),時效就會開始計算。
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
告訴期間為6個月,計算方式會依照《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121條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民法》第121條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舉例來說,如果您在民國88年10月12日「確知」了誹謗您的犯人,那麼告訴期間應從10月13日開始計算,直到民國89年4月12日午夜12點為止。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您的告訴就會被法院裁定「不受理」。
網路誹謗的特殊性:即成犯與持續損害
在網路時代,誹謗行為往往透過社群媒體、論壇等方式散布,許多被害人會誤以為只要誹謗內容還掛在網路上,就可以隨時提告。然而,法律實務上對此有明確的認定:
誹謗罪是「即成犯」
誹謗罪屬於「即成犯」,意思是當誹謗的文字或圖片發布完成時,犯罪行為就已經成立了。即使這些誹謗內容持續存在於網路上,那也僅是犯罪「狀態」的繼續,而非犯罪「行為」的繼續。因此,告訴期間的起算點是誹謗行為完成時,而非誹謗內容持續存在時。
案例故事:網路誹謗的時效迷思
案例一:小陳的臉書誹謗事件
小陳發現有人在臉書粉絲團留言誹謗他。這則留言一直沒有被刪除,小陳心想:「反正留言還在,我隨時都可以提告。」於是,他過了一年多才去報案提告。然而,法院最終裁定他的告訴逾期,因為誹謗罪是「即成犯」,當對方留言發布完成時,誹謗行為就已經成立了,即使留言持續顯示,也不會讓告訴時效重新計算。
案例二:小美的謠言傳播
小美一開始聽到有人在傳說她生病的謠言,但當時只有一兩個人轉述,她並不確定散布的範圍有多廣,也不確定是否已構成「散布於眾」。直到幾天後,她又從其他朋友口中聽到相同的謠言,這時她才確信對方確實有「散布於眾」的行為。法院認為,小美「確信」對方犯罪行為的時間點是後來才發生,因此她的告訴並沒有逾期。
這兩個案例提醒我們,「知悉犯人」的認定並非一概而論,有時需要綜合考量您主觀上是否已「確信」犯罪行為的完成,特別是「散布於眾」的程度。
捍衛名譽:被害人應如何行動?
- 立即保全證據: 一旦發現誹謗內容,請立刻進行截圖、錄音、錄影,並記錄下發布時間、平台、網址、帳號等資訊。這些都是未來提告的重要證據。
- 確認「知悉時點」: 仔細回想您是何時「確切知道」誹謗者是誰,以及誹謗行為已完成。這會是判斷時效的關鍵。
- 迅速諮詢專業: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和告訴時效認定較為複雜,特別是「知悉犯人」的判斷涉及主觀認定。建議您盡快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評估案件是否符合告訴要件,並協助您計算告訴期間。
結語
名譽是個人的第二生命,當它受到侵害時,及時採取法律行動至關重要。請務必記住誹謗罪的「6個月」告訴時效,並了解「知悉犯人」與「即成犯」的關鍵概念。不要讓時間成為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阻礙,勇敢站出來,讓法律為您討回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懷疑對方,但沒有確切證據,可以先提告嗎?
A: 單純的懷疑或聽聞傳言,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知悉犯人」的標準。告訴期間必須從您「確信」對方就是誹謗者,且其誹謗行為已完成時才開始計算。建議您在有更明確的證據或資訊,讓您達到「確信」程度後再提告,以避免告訴因時效問題被駁回。
Q: 網路上的誹謗留言一直沒刪除,是不是就沒有時效問題?
A: 不是的。根據台灣實務見解,誹謗罪屬於「即成犯」,意思是當誹謗內容(如文字、圖片)在網路上發布完成時,犯罪行為就已經成立了。即使該內容持續存在,那也只是犯罪「狀態」的繼續,告訴時效仍然從您「知悉犯人」及誹謗行為完成時開始起算,通常是發布後的6個月內。
Q: 如果對方是用匿名帳號或化名誹謗我,我怎麼算『知悉犯人』?
A: 「知悉犯人」不一定要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只要您能夠透過對方的匿名帳號、化名、IP位置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的方式,特定出實施誹謗行為的人,即使不知道其真實姓名,也視為已「知悉犯人」,告訴時效就會開始起算。這時您需要盡可能地蒐集這些能特定對方的資訊。
Q: 如果我錯過了6個月的提告期限,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嗎?
A: 一旦錯過刑事誹謗罪的6個月告訴期間,您就喪失了刑事告訴權,法院會諭知不受理判決,也無法再提起刑事自訴。雖然刑事追訴權可能喪失,但您仍可考慮依據《民法》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民事損害賠償的時效通常是從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或自損害發生時起10年內。
Q: 提告誹謗罪前,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最重要的是誹謗言論的完整內容,例如: 截圖或錄影: 包含發布時間、平台(如臉書、IG、論壇)、發布者帳號、完整的誹謗內容。 網址(URL): 證明內容的來源與位置。 聊天記錄: 如果誹謗發生在私訊或群組中。 證人證詞: 如果有人可以證明誹謗內容的散布或您知悉的時間點。 其他相關文件: 能證明您名譽受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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