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當言語衝突演變成法律糾紛,你該怎麼辦?
一句不經意的話,或是在情緒激動下的口角,都可能讓您捲入「公然侮辱」的法律風暴。當您收到傳票,成為言語衝突的被告時,心裡難免會感到慌亂與不安。面對這樣的局面,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和解與撤告的程序,將是您掌握主動權、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惑,本文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公然侮辱罪的法律概念,並透過實務案例,教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有效處理言語衝突案件,邁向和解並順利撤告的道路。
了解你的處境:公然侮辱罪與告訴乃論
首先,讓我們先來認識一下您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顧名思義,就是指在「公然」的場合下,對他人進行「侮辱」的行為。
依照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公然」,不限於公共場所,只要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下,例如:在巷道內對鄰居大聲辱罵、在網路社群平台發布貶損他人的文字或圖片等,都可能符合這個要件。而「侮辱」則是指不涉及具體事實,僅以抽象的謾罵、嘲諷或其他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言詞或行為。
什麼是「告訴乃論」?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是什麼意思呢?
根據 《刑法》第314條規定: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代表,這類案件的追訴與否,完全取決於被害人(也就是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告,檢察官或法院就不能主動追究;即使提告了,只要被害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案件就會以「不受理」結案,您就不會被判刑,也不會留下刑事前科。
撤回告訴的關鍵:刑事訴訟法
了解「告訴乃論」後,撤回告訴的程序就變得非常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賦予告訴人撤回告訴的權利: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但請注意,撤回告訴是有「不可逆性」的,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明確規定: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這表示,一旦告訴人合法撤回告訴,他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對您提告了。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那什麼情況下,撤回告訴會被法律「視為」已經發生呢?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提供了一個很方便的途徑: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這條規定鼓勵大家透過調解來解決紛爭。只要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即使告訴人沒有另外去法院遞交撤回告訴狀,法律也會直接認定告訴已經撤回,這對被告來說是個非常有利的保障。
和解與撤告的實務眉角:兩個真實案例告訴你
口說無憑,讓我們透過實際的案例,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在現實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說好的道歉呢?撤告後對方反悔,刑事責任還在嗎?
小吳和老蔡是鄰居,某天在巷子裡因為停車問題發生激烈口角,小吳一時氣憤脫口而出辱罵老蔡,老蔡因此提告公然侮辱。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兩人透過調解達成和解,老蔡也當庭具狀撤回了告訴。法院因此判決不受理。
但沒想到,小吳事後態度反覆,並未依照和解約定向老蔡正式道歉,老蔡氣憤難平,認為小吳沒有誠意,想再次提告。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老蔡的請求。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撤回告訴是一種「訴訟行為」,一旦告訴人出於自由意志合法撤回,就立即生效,而且不能再行告訴。小吳沒有履行和解條件,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老蔡可以循民事訴訟途徑要求小吳履行或賠償,但無法再對小吳追究刑事責任了。
案例二:私下和解書,真的能撤告嗎?
阿明和小華因為網路上的言論發生爭執,小華對阿明提告公然侮辱。兩人後來私下達成和解,並簽了一份和解書,上面白紙黑字寫著小華「同意無條件撤銷告訴」。阿明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然而,後來法院還是通知阿明出庭,小華也堅稱自己沒有正式撤回告訴,只是「考慮撤回」。最終,法院認為小華並未向司法機關正式表示撤回告訴的意思,因此撤回告訴並未生效。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857號刑事判決)提醒我們,私下簽署的和解書,即使寫明「同意撤銷告訴」,若告訴人沒有正式向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具狀或言詞表示撤回告訴,並不會產生撤回告訴的法律效力。最保險的方式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讓調解書經法院核定,這樣才能確保撤回告訴的效力。
給被告的實用操作建議
當您面臨公然侮辱罪的告訴時,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積極面對,尋求和解: 由於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和解並讓對方撤回告訴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可以避免留下刑事前科。主動表達和解意願,展現誠意。
- 優先選擇調解委員會: 建議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只要調解書上載明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並經法院核定,法律上就「視為」已撤回告訴,具有刑事訴訟上的效力,對您最有保障。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也具有強制執行力,若涉及金錢賠償,對方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確認撤回程序合法: 如果是私下和解,務必確認告訴人已正式向司法機關提出撤回告訴的書狀或言詞聲明。您可以向承辦的檢察官或法院確認,或等待收到法院的「不受理判決」或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才算塵埃落定。
- 履行和解條件: 一旦達成和解,請務必按照約定履行所有條件,例如支付賠償金、刊登道歉啟事等。這不僅是誠信問題,也能避免對方循民事途徑向您追討賠償。
結論:掌握關鍵,安心面對
面對言語衝突的法律糾紛,了解「公然侮辱罪」的性質、善用「告訴乃論」的特性,並掌握和解與撤回告訴的正確程序,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請記住,一旦告訴合法撤回,刑事責任就此終結,即使和解條件未完全履行,也僅轉為民事糾紛。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您就能更從容、更有把握地處理這些挑戰,讓生活回歸平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然侮辱罪會被判刑坐牢嗎?
A: 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是「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拘役是指將被告拘禁在拘役所,通常為一日以上、六十日以下,最長可加倍至一百二十日。在實務上,除非情節非常惡劣或有累犯情形,一般初犯被判處罰金的機會較高,較少直接判處拘役。如果能和解並撤回告訴,則不會有任何刑事處罰。
Q: 我已經跟對方簽了和解書,上面寫明對方同意撤告,這樣就沒事了嗎?
A: 不一定。私下簽署的和解書,雖然在民事上具有契約效力,但若告訴人沒有「正式向司法機關」提出撤回告訴的書狀或言詞聲明,刑事告訴並不會因此撤回。最保險的方式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讓調解書經法院核定,這樣法律上會「視為」告訴已撤回,對您最有保障。
Q: 如果對方撤回告訴後反悔,說我沒履行和解條件,他又可以再告我嗎?
A: 不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合法撤回,就「不得再行告訴」。這意味著,即使對方事後反悔,或您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他都無法再對同一件事提起刑事訴訟。對方未履行和解條件,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他只能循民事途徑向您請求履行或損害賠償,而無法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
Q: 我怎麼知道對方有沒有真的撤回告訴?
A: 您可以向承辦的檢察官或法院詢問案件進度。最確定的方式是,若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會因告訴撤回而做出「不起訴處分」;若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法院會因告訴撤回而做出「不受理判決」。收到這些書面通知,就代表告訴已經被合法撤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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