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是我們在社會中立足的無形資產,一旦受損,不僅可能影響個人形象,甚至可能波及工作與生活。當您不幸遭遇不實言論的侵害,感到憤怒、委屈,甚至不知所措時,律點通理解您的感受。這篇文章將帶您一窺台灣法律如何處理名譽損害案件,特別是「誹謗」的舉證責任,讓您在捍衛自身權益的路上,有更清晰的認識。
一、名譽受損,法律怎麼說?
當有人散布不實言論,造成您的名譽受損時,台灣法律提供了民事與刑事兩條途徑來保障您的權益。
1. 民事責任:請求賠償與回復名譽
在民事訴訟中,您可以依據《民法》向侵害您名譽的人請求損害賠償。這不僅包含實際的財產損失,更重要的是,您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確立了侵權行為的基本原則。當您的名譽權被不法侵害時,加害人就可能需要負責。此外,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代表,即使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您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甚至要求對方登報道歉或其他適當方式來回復您的名譽。
2. 刑事責任:誹謗罪的追訴
除了民事求償,散布不實言論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也可能觸犯《刑法》上的誹謗罪。誹謗罪的重點在於「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且這些事是「事實」。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對方散布的是不實的事實,並且是公開的,就可能構成誹謗罪。但請注意,如果對方能證明其所說為真實,原則上就不罰。另外,《刑法》第311條也規定了「善意發表言論」的免責情況,例如為了自衛、或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等。
二、釐清關鍵概念:舉證責任與「真實惡意」
在名譽損害案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誰要證明什麼?」
1. 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原則上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作為被害人,您需要證明對方有侵害您名譽的行為、這個行為是不法的、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以及您因此受到的損害。然而,名譽權案件有其特殊性,特別是為了保障言論自由,實務上發展出「真實惡意原則」。
2. 「真實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義務
這個原則源自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目的是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能保護名譽權。它的核心是:
- 在刑事誹謗案件中,檢察官或自訴人(也就是您)必須證明對方在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不實,或者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沒有查證(這就是「真實惡意」)。如果對方雖然說的是不實的,但能證明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那麼即使內容與事實不符,也可能不構成誹謗罪。
- 在民事名譽權侵害案件中,雖然原則上是您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但為了平衡言論自由,部分法院會類推適用「真實惡意原則」 。這表示,當您證明對方散布了不實言論並造成您的名譽受損後,舉證責任可能會轉換,由對方來證明其言論是真實的,或雖然不真實但已盡了「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合理查證義務」的程度並非一成不變,會考量多重因素,例如:言論對象是公眾人物還是普通人?侵害程度高不高?傳播方式廣不廣?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消息來源可不可靠?
3. 事實陳述與意見評論的區分
這點非常重要!誹謗罪主要針對的是「事實陳述」,也就是可以被證明是真或假的事情。例如:「某某人偷了東西」就是事實陳述。而「意見評論」則是個人的主觀看法、評價,例如:「某某人很爛」就是意見評論。
意見評論在民主社會中受到較大保障,即使聽起來刺耳,只要不是惡意人身攻擊,且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通常不會構成誹謗。但如果意見評論是建立在不實的事實基礎上,例如先捏造「某某人偷東西」這個不實事實,再評論「所以他很爛」,那還是可能構成誹謗。
三、實務案例分享:法院怎麼判?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社區活動中心財務爭議的刑事誹謗案
某社區活動中心的退休張先生,被熱心的李先生在臉書上發文指控「活動中心全部款項被前主委張先生侵占」。張先生認為名譽受損,提告李先生誹謗。然而,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李先生發文時,張先生確實尚未完成財產交接,且活動中心曾發出存證信函對張先生的財務處理提出質疑。李先生是從活動中心常務監事那裡聽聞此事,法院認定李先生有相當理由信賴其所發布的內容是真實的。此外,活動中心的財務運用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雖然李先生用詞激烈,但並非以損害張先生名譽為唯一目的,因此被推定為善意發表。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在刑事誹謗案件中,即使言論後來被證明不完全真實,但如果發言人能證明他有「合理查證」且「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同時言論涉及公共利益,就可能不構成犯罪。這也意味著,作為被害人,您需要證明對方是「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而發表言論。
案例二:知名企業家被不實指控的民事求償案
一位知名企業家王總裁,被某部落客在網路上發文指控其提供不實的商業機密,導致王總裁的名譽嚴重受損,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這個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出,在民事名譽權侵害案件中,雖然原則上是王總裁要證明部落客的言論不實且有過失,但為了保障言論自由,法院會類推適用刑事誹謗罪的「真實惡意原則」 。這表示,在王總裁證明部落客的言論不實並損害其名譽後,部落客必須證明他所說的內容是真實的,或者雖然不完全真實,但他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義務」,並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如果部落客無法證明這些,就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的意義是: 在民事案件中,雖然您作為被害人仍需先證明對方的言論不實且造成損害,但之後的舉證責任會部分轉移到對方身上,要求對方證明其言論的合法性(真實性或已盡合理查證)。
四、名譽受損,您可以怎麼做?
面對名譽損害,積極應對是關鍵。以下是一些您可以採取的實際行動:
1. 立即蒐集完整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無論是文字、圖片、錄音、錄影,只要是對方散布不實言論的證據,都要盡可能完整地保存下來。例如:
- 網路言論: 截圖、錄影網頁畫面,務必包含網址、發布時間、發布者帳號等資訊。如果可以,請公證人進行「證據保全」會更有證明力。
- 口頭言論: 錄音、錄影,並盡可能記錄下證人資訊。
- 文字資料: 報紙、雜誌、傳單等,保留實體或清晰掃描件。
2. 釐清言論性質:事實還是意見?
仔細分析對方言論,判斷其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評論」。
- 如果是事實陳述: 您需要證明該事實是「不實」的。例如對方說您偷錢,您要提出未偷錢的證據(如銀行對帳單、不在場證明等)。
- 如果是意見評論: 您需要證明該評論已逾越合理範圍,屬於惡意人身攻擊,或其評論所依據的「事實」本身就是不實的。
3. 證明名譽因此受損
雖然名譽損害是無形的,但您仍可透過以下方式間接證明:
- 社會評價降低: 親友、同事、客戶對您的態度轉變,可請他們作證或提供書面證明。
- 精神痛苦: 心理諮詢紀錄、就醫證明(若因壓力導致身心不適)、日記、與親友的對話紀錄等,證明您因此承受的痛苦。
- 工作或生活影響: 若因此失去工作機會、客戶流失、社交活動受阻等,提供相關證據。
五、結論:捍衛您的名譽,從行動開始
名譽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應任由他人輕易踐踏。當您面臨名譽損害時,不必獨自承受。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誹謗案件的法律框架、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實務運作有了更清楚的認識。請記住,積極蒐證、釐清事實,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您的名譽值得被保護,採取行動,讓不實言論止步於此。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我的名譽有沒有受損?
A: 名譽受損通常指您的社會評價降低,導致他人對您的觀感變差。判斷依據包括:是否有具體的人際關係變化(如朋友疏遠、同事異樣眼光)、工作或生意是否受到影響、心理上是否感到沮喪、焦慮,甚至需要就醫。這些都可以作為名譽受損的證明。
Q: 我應該收集什麼樣的證據來提告?
A: 首先,要收集對方發表不實言論的「直接證據」,例如:網路留言截圖(務必包含網址、日期、時間、發言者ID)、錄音檔、錄影檔、報章雜誌報導、Line或簡訊對話紀錄等。其次,收集「名譽受損的證據」,例如:親友、同事的證詞、心理諮詢或就醫紀錄、因名譽受損導致的經濟損失證明(如訂單減少、客戶流失)等。證據越完整、越具體,對您的案件越有利。
Q: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什麼不同?我該選擇哪一種?
A: 民事訴訟主要是請求「賠償」和「回復名譽」,目的是彌補您的損失。刑事訴訟則是追究對方「誹謗罪」的刑事責任,目的是讓對方受到法律制裁(如罰金、拘役或徒刑)。兩者可以同時進行。選擇哪一種或兩者都告,取決於您的主要目標:是希望獲得金錢賠償和回復名譽,還是希望對方受到刑事懲罰。一般而言,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對被害人較高,需要證明對方有「真實惡意」。
Q: 如果對方說的是對我的「批評或評論」,而不是具體的事實,我還能提告嗎?
A: 這要看「批評或評論」的性質。如果純粹是個人主觀的意見表達,且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通常不會構成誹謗。但如果這些評論是建立在「不實事實」的基礎上,例如先捏造您有不法行為,再對此行為進行惡意批評,或者評論內容已經達到人身攻擊、惡意貶損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程度,您仍然可以主張名譽受損。關鍵在於判斷評論是否逾越了合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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