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誹謗罪上身?中年人必讀:保護名譽,遠離法律糾紛

誹謗罪上身?中年人必讀:保護名譽,遠離法律糾紛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誹謗罪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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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話前請三思!您是否正為「誹謗罪」而焦慮?

您是否曾因為一句話、一則網路留言,而感到焦慮不安,擔心自己不小心就觸犯了法律?尤其是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的界線,常常讓人感到模糊。如果您正面臨誹謗罪的指控,或是想避免誤踩地雷,這篇文章就是為您而寫。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幫助您釐清哪些話能說、哪些話不能說,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即使說了「真話」也可能惹上麻煩。讓我們一起學習如何保護自己,安心表達意見!

誹謗罪,到底是什麼?跟「公然侮辱」有什麼不同?

在台灣,誹謗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它旨在保護個人的名譽權,也就是您在社會上所受到的評價與聲譽。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規範

誹謗罪的核心,在於您是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簡單來說,就是您說了或寫了某件「具體的事實」,而這件事會讓別人的名譽受損。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適用於口頭或非文字形式的誹謗行為。它的重點是您「有將內容散布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的意圖」,並且「說了或傳播了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是加重誹謗罪。如果您是用文字(例如:臉書貼文、LINE訊息、信件)或圖畫(例如:梗圖、惡搞圖片)來散布誹謗內容,因為傳播範圍更廣、影響更久,所以刑責會比較重。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區別

很多人會把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搞混。簡單來說:

  • 誹謗罪:針對「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您指控某人「他偷了公司的錢」。
  • 公然侮辱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它指的是沒有指明具體事實,只是抽象地謾罵、嘲弄,例如您罵某人「你這個笨蛋」、「你真是個混蛋」。重點是「公然」,也就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能聽到或看到的地方。

說真話就沒事?誹謗罪的「不罰」例外

您可能會想:「我說的都是事實,這樣也會有事嗎?」這就是誹謗罪最複雜的地方。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誹謗罪的「免死金牌」之一。原則上,如果您能證明您所說的事實是真的,就不會被罰。但是,這裡有個重要的但書:「如果這件事只涉及個人私德,而且跟公共利益沒關係,即使是真的,還是可能構成誹謗罪。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和最新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更進一步說明:即使您不能百分之百證明言論內容為真,但只要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且「經過合理查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為真,通常就不會被判誹謗罪。這大大減輕了說話者的舉證責任,也保障了言論自由。

另外,《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也列舉了幾種「善意發表言論」而可以不罰的情況,例如為了自衛、自辯,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等。

真實案例故事:法律不是您想像的那麼硬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誹謗罪的:

案例一:在公開場合說話,就一定構成誹謗嗎?

張先生和李太太在社區管理室裡,因為停車問題起了爭執。李太太氣急敗壞地指著張先生,大聲說:「你昨天晚上打我兒子!」當時管理室裡還有幾位鄰居在場。張先生覺得李太太的指控完全不實,而且是在眾人面前說的,嚴重損害他的名譽,於是提告誹謗。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判決李太太無罪。為什麼呢?雖然管理室是公共場合,有其他人在場,但法院認為,李太太當時說這句話,是因為張先生主動質問她,她是「被動回應」張先生,而且她說話的對象是「你」(指張先生),而不是針對在場的鄰居。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李太太主觀上「有將這句話散布給在場鄰居,讓大家知道的意圖」。即使在公共場所說話,如果沒有明確的散布意圖,不一定會構成誹謗罪。

案例二:說了「真話」,為什麼還是被告?

王太太在郵局內排隊,看到以前的鄰居陳小姐。她們之間有些過節,王太太便提高音量,對著陳小姐說:「你先生不要你了啦!」「你婆婆、小叔都討厭你!」這些話雖然是事實,但陳小姐覺得在公共場所被這樣說,讓她非常難堪,名譽受損,因此提告。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判決王太太誹謗罪成立。雖然王太太說的內容確實是事實,但法院認為,這些話語涉及的是陳小姐的私人家庭生活,純粹是「個人私德」,而且與「公共利益毫無關聯」。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但書規定,即使是真實的事實,如果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公開散布仍會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簡易比較

特性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內容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抽象的「謾罵、嘲弄
目的毀損他人「名譽」(社會評價)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當下感受)
傳播意圖「散布於眾」(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必須「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真實性可主張「真實性抗辯」(但有私德例外)無「真實性抗辯」問題(因無具體事實)
刑責較重(散布文字、圖畫更重)較輕

給您的實用建議:說話前多想一步

面對言論自由與法律的界線,我們需要多一份謹慎。以下是幾個實用建議:

  • 查證事實:在發表任何可能影響他人名譽的言論前,務必進行充分且合理的查證。不要只憑「聽說」或「懷疑」就下定論。
  • 區分事實與意見:您說的是可以證明真偽的「事實」?還是您個人主觀的「評論」或「意見」?意見表達通常受到較高保障,但若意見中夾帶不實事實或暗示,仍可能觸法。
  • 考量散布範圍:即使是私人通訊軟體群組,如果成員數量眾多或有轉傳風險,仍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網路上的言論傳播速度快,影響廣,請務必謹慎。
  • 評估公共利益:如果言論涉及他人私事或私德,即使是真的,也請避免公開散布,除非該私事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聯,例如公眾人物的操守問題。

結論:安心表達,保護自己

面對誹謗罪的指控或疑慮,不必過度恐慌。法律的設計並非要限制您的言論,而是希望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也維護他人的名譽權。重要的是,在開口或動筆前,多一份謹慎與思考,確認您的言論是否基於事實、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帶有惡意。掌握這些原則,就能大幅降低觸法的風險,讓您在表達意見時更有底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上的留言或貼文,會被認定為誹謗嗎?

A: 會的。由於網路平台如臉書、LINE群組、論壇等,通常可供不特定或多數人瀏覽,極容易被認定為符合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而且,以文字、圖畫形式散布的誹謗,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是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

Q: 我只是轉貼別人的話,沒有自己說,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有可能。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使是轉貼、轉述他人的言論,只要您有「意圖散布於眾」,且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您仍可能被認定為誹謗罪的共犯或行為人,因為您參與了內容的傳播。

Q: 我說的明明是真話,為什麼還會被告誹謗?

A: 這是因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有一個重要的但書:「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意思是,即使您說的是事實,但如果這件事純粹是別人的私生活、私德,而且跟大眾的利益沒有關係,您公開散布了,還是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公開談論他人的感情私事或家庭糾紛。

Q: 怎麼判斷我的言論是「事實」還是「意見」?

A: 「事實」是客觀上可以被證明真偽的陳述,例如「他昨天偷了公司的錢」。而「意見」則是主觀的評價、評論或感受,例如「我覺得他很差勁」。誹謗罪針對的是「事實」的陳述。但請注意,如果您的「意見」中夾帶了不實的具體事實,或暗示了虛假的事實,仍可能觸犯誹謗罪。

Q: 如果我被告誹謗,該怎麼證明我說的是真的?

A: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相關判決,您不需「百分之百」證明為真,但必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您在發表言論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且有經過「合理查證程序」。例如,您可以提出相關文件、錄音、證人證詞等,證明您已經盡力查證,且有理由相信您所說的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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