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告加重誹謗?別慌,這篇帶您看懂關鍵與應對
當家人面臨「加重誹謗」的指控,相信您一定感到焦慮、不知所措。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牽動著整個家庭的心情。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加重誹謗罪」的來龍去脈,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地了解應對之道,幫助您和家人一同沉著面對。
什麼是「加重誹謗罪」?
在台灣,誹謗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當言論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時,就可能構成誹謗罪。而「加重誹謗」則是指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因為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所以刑責會比口頭誹謗更重。
首先,最重要的法條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它定義了誹謗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要構成誹謗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 有「散布給很多人知道」的意圖:即使只告訴一個人,但若知道對方會再傳播出去,也可能算數。
- 「指責或傳述」了會傷害別人名譽的「具體事實」 :例如指控對方做了某件壞事,而不是單純的罵髒話或抽象的批評。
- 說的內容「足以損害他人名譽」 :讓一般人聽了之後,會對被害人產生負面印象。
- 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故意」 :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言論會損害他人名譽,卻仍然這麼做。
而如果是用文字、圖畫(例如網路貼文、傳單、報紙報導等)來散布,就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會更重。
此外,《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也規定了幾種情況,即使言論符合誹謗的構成要件,但只要是善意發表,就能夠免責,例如:
- 為了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權益。
- 對「可受公評」的事情做出「適當評論」。
同時,我們國家《憲法》第11條也保障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所以法院在審理誹謗案件時,會特別小心,努力在言論自由和個人名譽權之間找到平衡點。
誹謗罪,到底要看哪些重點?
了解了法條,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法院在判斷誹謗案件時,會特別關注哪些關鍵概念:
1. 真實惡意原則:我說的是真的,就沒事嗎?
《刑法》第310條第3項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這還不夠!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更進一步說明:就算你無法百分之百證明說的是真的,但只要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而且不是出於惡意或重大輕率,就不會被處罰。這就是所謂的「真實惡意原則」。
重點提醒: 法院會檢視你發表言論前,有沒有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如果只是憑空想像、道聽塗說,或故意誇大不實,是無法免責的。
2. 可受公評之事與善意評論:什麼樣的評論才算「善意」?
如果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的事項,並以「善意」進行「適當評論」,則可免責。
- 什麼是「可受公評之事」? 指的是跟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事,或是公眾人物(例如政治人物、公務員、知名藝人等)與公共事務相關的行為。
- 什麼是「善意評論」? 指的是評論的目的是好的,不是為了惡意攻擊,內容也針對事情本身,沒有人身攻擊,且沒有超出合理範圍。
3. 「私德」與「公共利益」的界線:不是公眾人物就沒事嗎?
《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但書特別提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即使你說的是真實的,但如果內容只牽涉到個人的私生活、私人恩怨,而且跟大眾利益一點關係都沒有,那還是可能構成誹謗罪。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當事人的身分、言論內容的性質,來決定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
真實案例分享:從故事看懂法律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社區公告風波
小陳(社區住戶)因為不滿社區主委A先生的某些決定,一氣之下印了傳單,在社區內張貼,指控A先生「侵占社區公共空間」、「加蓋違建」。A先生覺得名譽受損,於是提告小陳加重誹謗。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小陳在張貼傳單前,並沒有盡到充分的查證義務。他所指控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甚至有誇大不實的地方。雖然這是針對社區公共事務的言論,但因為小陳沒有合理查證,只是憑主觀判斷就杜撰或誇大事實,因此最終被判有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針對公共事務的批評,也必須有事實依據,並盡到查證義務。
案例二:布條糾紛與私益
老王(被告)因為房子被查封拍賣,找了B女士(告訴人)幫忙處理相關事宜。後來老王對B女士的處理方式不滿意,就在公開場合掛起了布條,上面寫了一些貶損B女士名譽的文字,內容牽涉到他們之間的金錢糾紛和房產問題。B女士認為名譽受損,提告老王加重誹謗。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王所掛布條的內容,雖然可能涉及某些事實,但這些事實屬於老王與B女士之間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屬於 「私德」範疇,與廣大的「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因此,即使老王能證明他說的是真的,也無法因此免除誹謗罪的責任。這個案例明確指出,若言論僅涉及私人糾紛,即使為真,也可能構成誹謗。
家人被告了,我們能做什麼?
面對加重誹謗的指控,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協助家人:
- 釐清言論性質: 仔細回想家人當時說的話或寫的文字,是屬於「事實陳述」(可以證明真偽的具體事件)還是「意見表達」(個人的主觀評價或評論)?這會影響辯護的方向。
- 積極收集證據: 如果家人所說的是事實,盡可能收集所有能證明其真實性的證據。如果無法完全證明真實,也要收集能證明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的證據,例如資訊來源、查證過程等。
- 判斷言論是否涉及「可受公評之事」: 如果言論是針對公眾人物或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務,要思考如何證明這是出於善意的評論,且內容適當。
- 理解「私德」界線: 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個人私事,即使是真的,也要特別注意是否與公共利益無關,這點在法庭上會被嚴格檢視。
重要提醒:避免更多風險
- 查證是關鍵: 在發表任何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前,務必進行充分且合理的查證。法院會審查查證過程是否惡意或重大輕率。
- 網路言論風險高: 網路訊息傳播快、範圍廣,更容易構成「散布於眾」及「散布文字、圖畫」的加重誹謗要件。網路上的留言、貼文,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 刑事無罪,民事仍可能賠償: 即使刑事部分最終獲判無罪,被害人仍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可能與刑事略有不同。
結語
面對加重誹謗的訴訟,家人難免承受巨大壓力。但請記住,了解法律、掌握應對策略,是您和家人共同面對挑戰的第一步。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加重誹謗罪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保持冷靜,積極準備,相信能為家人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加重誹謗罪」?它跟一般誹謗有什麼不同?
A: 「誹謗罪」是指一個人有意識地散布、指責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情。而「加重誹謗罪」則是當這些誹謗的內容是透過文字、圖畫(例如網路貼文、傳單、書面文件等)的方式散布時,因為其傳播速度更快、範圍更廣,對名譽的損害可能更大,所以法律上會處以更重的刑罰。簡單來說,就是誹謗行為加上了「使用文字或圖畫」這個要素,刑責就會加重。
Q: 如果說的是事實,就一定不會有事嗎?
A: 不一定。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能證明所誹謗的事情是真的,原則上不會被罰。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但書:「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意思是,即使你說的是事實,但如果這個事實只牽涉到個人的私生活、私人恩怨,而且跟大眾利益一點關係都沒有,那還是可能構成誹謗罪。法院會根據言論內容的性質、當事人的身分等來判斷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
Q: 網路上的留言或貼文,會被認為是「散布於眾」嗎?
A: 是的,網路上的留言、貼文、訊息等,只要發布在公開或半公開的平台(例如臉書、LINE群組、Dcard、PTT、論壇等),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可以瀏覽到,通常都會被法院認定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這個要件,而且也符合「散布文字、圖畫」的加重誹謗構成要件。因此,在網路上發言務必謹慎,其法律責任與傳統媒體無異。
Q: 除了刑事責任,誹謗案還會牽涉到哪些法律問題?
A: 除了刑事上的誹謗罪責(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誹謗行為確實造成他人名譽受損,被害人通常還會依據《民法》向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這包括財產上的損失(如果有的話)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此外,被害人也可能要求被告採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或在特定平台澄清等。因此,即使刑事部分獲判無罪,民事責任仍可能存在。
Q: 我該如何判斷家人說的話,是不是屬於法律上說的「善意評論」?
A: 判斷是否為「善意評論」,主要看三個面向: 1. 評論對象是否「可受公評」:言論是否針對與公共事務相關的人事物(如公眾人物的行為、政府政策、社會議題等),而非單純的私人事務。 2. 評論內容是否「適當」:評論是否針對事情本身,而非針對個人進行人身攻擊、謾罵,且內容沒有超出合理範圍,沒有過度偏激或誇大不實。 3. 評論目的是否「善意」:行為人發表言論的目的是否出於良善,例如為了自衛、自辯、保護合法權益,或促進公共討論,而非惡意毀損他人名譽。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即使言論內容不完全精確,也可能被認定為善意評論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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