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誹謗告訴不用慌!被告家屬的法律求助指南
當您或您的家人收到法院傳票,被指控涉及「誹謗罪」,尤其是看到「文字圖畫誹謗加重處罰」這幾個字時,心中肯定充滿了焦慮與不安。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為您而寫。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步步釐清台灣法律對誹謗罪的規定,特別是網路時代常見的「文字圖畫誹謗」問題,幫助您了解案件,掌握應對方向。
什麼是「文字圖畫誹謗加重處罰」?
首先,我們要了解誹謗罪的基礎。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的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役、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誹謗罪就是指一個人故意散布(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知道)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而當這種行為是透過文字或圖畫(例如:社群媒體貼文、LINE群組訊息、網路論壇留言、圖片、影片等)來傳播時,因為其傳播範圍更廣、影響力更大、證據更容易留存,所以刑責會加重,這就是所謂的「文字圖畫誹謗加重處罰」。
重點整理:
- 散布於眾:您的家人發言的平台,是否是公開或可供多人閱覽的?例如臉書公開貼文、大型LINE群組、Dcard、PTT等。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內容是否針對某個具體事實,且足以讓一般人對被害人產生負面觀感,貶低其社會評價?
- 文字、圖畫:這是加重處罰的關鍵,只要是透過寫出來的字或圖片、影片,都算。
說的是事實,為什麼還會被告?——「真實性抗辯」與「公共利益」
許多被告家屬會問:「我說的都是真的啊!這樣也會有事嗎?」這牽涉到誹謗罪一個很重要的免責規定,也就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意思是:原則上,如果能證明您所說的事實是真的,就不會被罰。但是,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如果這件事只關乎個人私德,而且跟公共利益沒關係,就算說的是真的,還是會被罰!」
案例故事一:私德領域的界線
「小芬」與「小華」曾是好友,後來因感情糾紛鬧翻。小芬一氣之下,將小華與男友的私密對話截圖,並在上面寫下「小華劈腿約砲」、「公關鮑鮑換業績」等字眼,透過多個匿名帳號傳送給小華的同事和客戶。小芬認為自己說的都是真的,因為對話紀錄確實存在。
然而,法院最終認定小芬構成加重誹謗罪。法院指出,即使小芬能證明這些對話是真實的,但內容純屬小華的個人感情私德,與大眾的公共利益毫無關聯。因此,即便為真,也無法免除刑責。
案例故事二:公共利益的考量
「阿明」因為家庭糾紛,在臉書上公開質疑其親戚「陳主任」(一位曾任市民代表的公眾人物)的財產來源不明,並影射其在自來水公司的工程經手過程可能涉及貪污或收回扣。阿明提出了一些證據資料,雖然不完全能證明貪污,但足以讓法官認為他有「相當理由相信」這些質疑為真。
法院最終判決阿明無罪。理由是,陳主任身為公眾人物,其財產狀況和職務行為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阿明所發表的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他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因此受到《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保障。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 「真實」不代表萬能,關鍵在於所說的事實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此外,即使無法百分之百證明為真,但若您有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最新見解,也可能不罰。
「只是評論,不是說事實」——合理評論原則
除了真實性抗辯,還有另一種情況可能不罰,那就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的「合理評論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 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這條文保障的是「意見表達」,而不是「事實陳述」。比如說,您可以評論某部電影很難看、某位政治人物的政策不佳,這些是主觀意見,即使言詞尖銳,只要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評論適當,通常不會構成誹謗。但如果您說:「某某政治人物收賄一千萬!」這就是事實陳述,需要證明其真實性。
被告家屬該怎麼辦?實用建議
- 冷靜面對,釐清事實:收到傳票後,先不要慌張。仔細閱讀傳票內容,了解被指控的具體行為和時間點。與家人溝通,回想發言的內容、平台、對象和目的。
- 保留所有證據:將所有相關的網路貼文、留言、對話紀錄、圖片、影片等,務必截圖、拍照、錄影下來,並記錄發布時間、平台、帳號名稱等資訊。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至關重要。
- 評估言論性質:與家人討論,發表的言論屬於「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如果是事實陳述,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其真實性?如果涉及私德,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
- 考慮和解可能性:在訴訟過程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對案件的結果有很大的影響。和解可以讓檢察官考量不起訴,或讓法官判處較輕的刑度,甚至給予緩刑。
結語
面對誹謗罪的指控,特別是涉及網路文字圖畫的案件,情況可能比想像中複雜。理解法律條文、區分事實與意見、評估公共利益與私德的界線,並妥善收集證據,是您和家人應對訴訟的關鍵。請記住,積極面對並準備,才能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文字圖畫誹謗加重處罰」?
A: 這是指當誹謗行為(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是透過文字、圖片、影片等形式在公開平台傳播時,因為傳播範圍廣、影響力大,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項,刑責會比口頭誹謗更重。例如在臉書公開貼文、LINE群組發布訊息,或在論壇上發表文章都可能構成。
Q: 我家人說的是事實,為什麼還會被控告誹謗?
A: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即使說的是事實,如果該事實只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會構成誹謗罪。例如,公開揭露他人的感情私事或家庭糾紛,即使內容真實,也可能因侵犯他人名譽權而受罰。只有在證明為真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時,才可能不罰。
Q: 在網路上匿名發言,會被抓到嗎?
A: 請不要抱持僥倖心理。即使使用匿名帳號或假名,司法機關仍可透過IP位址、電磁紀錄、網路服務供應商(ISP)的資料等技術手段,追查到實際的發言者身份。許多網路誹謗案件最終都能查明被告身份。
Q: 我家人只是轉貼或分享別人的誹謗文章,也會有事嗎?
A: 是的,轉貼或分享他人的誹謗性言論,如果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內容不實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也可能被視為誹謗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法律上,傳播不實訊息的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犯罪,不論是原創還是轉發。
Q: 如果真的被判有罪,會怎麼樣?
A: 誹謗罪(文字圖畫加重)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實際量刑會根據犯罪情節、動機、對被害人損害程度、被告犯後態度等因素決定。若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通常有機會聲請易科罰金(繳錢代替坐牢)或易服社會勞動。此外,被害人通常還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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