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誹謗傳票,您該怎麼辦?
當您收到法院傳票,被指控涉及「文字誹謗」時,心情想必是焦慮又不安。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加重誹謗罪」的相關規定,包括它的構成要件、可能的法律責任,以及最重要的是,身為被告,您可以如何理解並應對,掌握保護自己的關鍵資訊。
文字誹謗是什麼?您可能觸犯了哪些法律?
在台灣,誹謗罪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當您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時,就可能構成刑法上更重的「加重誹謗罪」。
誹謗罪的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重要提醒: 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上述條文所定的罰金數額應提高30倍。因此,一般誹謗罪的最高罰金為新臺幣45萬元,而加重誹謗罪的最高罰金則為新臺幣90萬元。
白話解釋:
- 一般誹謗罪(第1項): 只要您想讓很多人知道,而說出或傳播了會讓別人名譽受損的「具體事實」,就可能構成。
- 加重誹謗罪(第2項): 如果您是透過「文字」或「圖畫」(例如:網路貼文、臉書留言、Line群組訊息、傳真、信件等),把這些內容散布出去,因為傳播範圍更廣、影響更大,刑責會更重。
- 不罰條件(第3項): 如果您能證明您說的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會被罰。但請注意,即使是真實的,如果內容只涉及別人的「私事」而且跟「公共利益」沒關係,還是可能構成誹謗喔!
善意發表言論的免責機會
除了證明為真,還有另一條路可以免責: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白話解釋: 即使您的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但只要您是出於善意,並且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之一,就不會被罰。其中,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在實務上非常常見,例如對公眾事務或公眾人物的合理評論。
誹謗罪的關鍵要素:事實、評論與「散布於眾」
要構成誹謗罪,有幾個核心要素您必須了解:
1. 「意圖散布於眾」:網路發言要小心
這指的是您有將內容傳播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的意圖。在現代社會,網路社群媒體(如臉書、IG、PTT、Line群組)因其廣泛的傳播性,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即使只是在一個看似私密的Line群組中發言,只要群組人數夠多,或者內容可能被轉發,都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
2.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具體事實而非抽象謾罵
這表示您說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事實」,而不是單純的抽象謾罵(例如:「你很爛」、「你很笨」)。例如,指控他人「詐騙金錢」、「打人」等,都屬於具體事實。如果只是情緒性的罵人,那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而非誹謗罪。
我該如何自保?阻卻違法與免責機會
面對誹謗指控,了解如何主張免責非常重要。主要有兩大方向:
1. 證明為真:真實原則與「真實惡意」
如同刑法第310條第3項所說,如果您能證明您所說的內容是「真實」的,原則上不罰。但法院還會看您是否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意思是,即使您最後無法百分之百證明為真,但只要您能提出「相當的證據資料」,足以證明您有「相當理由確信」您說的是真的,法院也可能認定您沒有誹謗的故意,而不罰。
2. 合理評論:可受公評之事
這是根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如果您的言論是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的評論」,即使內容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也不會被罰。這裡的關鍵是「評論」而非「事實指摘」,且評論必須是善意、中肯,沒有偏激或人身攻擊。例如,對公眾事務或公眾人物的行為、社區財務狀況的質疑,若有合理依據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就可能被認定為合理評論。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法院怎麼判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法院在加重誹謗案件中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小陳的網路糾紛
小陳因為感情糾紛,在臉書社團和自己的個人頁面多次發文,指控對方「誘拐兒童嫌疑人」、「性侵害我懷孕」、「詐騙集團」等。他甚至在寄給對方的信封上寫了誹謗文字。法院認為,小陳利用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散布不實言論,嚴重影響被害人名譽。雖然小陳有精神疾病診斷,但法院判斷其辨識能力並未顯著減低,且犯罪動機與精神疾病無關,因此判處拘役100日,並未給予緩刑,因為他不僅沒有與被害人和解,在被告後還持續犯行,顯示犯後態度不佳。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網路發言的影響力巨大,即使有精神疾病,也並非必然免責。更重要的是,犯後態度(如是否和解、是否持續犯行)會嚴重影響法院的量刑和是否給予緩刑。
案例二:老王的債務風波
老王因為金錢糾紛,在對方住處張貼文宣,內容指控對方「詐騙金錢」、「叫唆二、三十個少年追殺受害者家中」。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王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這些指控是真實的。此外,這些言論僅涉及私人財務糾紛,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不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或第311條的免責條件。最終,法院判處老王有期徒刑4月,並因為他是累犯而加重其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有糾紛,也不能隨意張貼不實言論進行「自力救濟」。您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所言為真,且內容不能只涉及私人恩怨。同時,如果過去有犯罪紀錄,再次犯案可能會被加重刑責。
收到傳票後,我能做什麼?實務應對建議
如果您不幸成為文字誹謗案的被告,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應對建議:
1. 立即蒐證: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 保存發言內容: 如果是您發布的言論,請保留原始的文字、截圖、連結等。如果是對方的指控,也要完整保留。這將是您證明言論真實性或合理性的關鍵。
- 時間與平台: 記錄下言論發布的時間、使用的平台(臉書、Line、網站等)以及相關的帳號資訊。
2. 評估言論性質:事實?評論?還是私德?
仔細回想您的言論內容,它究竟是:
- 具體事實的指摘? (例如:他偷錢、他打人)
- 對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 (例如:他對社區事務處理不當)
- 還是僅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 (例如:他私生活混亂)
這將決定您後續的辯護方向。
3. 積極面對:展現良好犯後態度
- 停止散布: 收到傳票後,務必立即停止任何可能構成誹謗的言論散布行為。
- 考慮和解: 積極與告訴人溝通,展現和解意願。雖然和解不代表一定無罪,但對於爭取較輕的刑度(例如:拘役、緩刑、易科罰金)有極大幫助。法院在量刑時,會將被告的犯後態度、是否與被害人和解等因素納入考量。
4. 了解量刑因素:影響判決輕重的關鍵
法院在判斷刑度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
- 犯罪動機與目的
- 犯罪手段(網路傳播影響廣泛會加重)
- 言論散布的範圍和造成的損害
- 您的生活狀況、品行與智識程度
- 您與被害人的關係
- 犯罪後的態度
結語:掌握資訊,沉著應對
面對文字誹謗的指控,了解法律規定並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至關重要。這篇文章為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實務建議,希望幫助您釐清狀況,不再感到無助。請記住,積極面對、妥善蒐證、並展現良好犯後態度,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網路留言」是否容易構成加重誹謗?
A: 是的,非常容易。由於網路社群媒體(如臉書、LINE群組、PTT、Dcard等)具有廣泛的傳播性,其留言、貼文、圖片等內容,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以及「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一旦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即使只是在人數較少的群組發言,也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Q: 我說的是「事實」,為什麼還是被告誹謗?
A: 即使您所說的是事實,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因為刑法第310條第3項有但書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如果該真實事項僅涉及個人私德(例如感情糾紛、家庭私事)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為真,仍可能被認定為誹謗。法院會權衡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的保護。
Q: 我該如何證明我說的是「真實」的?
A: 您需要提出「相當證據資料」,足以證明您有「相當理由確信」言論內容為真實。這要求您在發表言論前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例如,若指控對方詐騙,您需提供匯款紀錄、對話截圖、相關報案證明等。若指控對方不法行為,需有目擊證人、錄音錄影等。查證程度會依言論性質、資訊來源、查證難易度等綜合判斷。
Q: 什麼是「可受公評之事」?
A: 「可受公評之事」通常指與公共利益、公共事務、或公眾人物行為相關的事項。例如:政府施政、民意代表的言行、社區管理費的流向、知名企業的經營狀況、公眾人物的品德操守(若與其公眾形象或職務相關)等。法院會考量該事項是否涉及公眾福祉或社會秩序,而非單純的私人恩怨或私德。
Q: 如果我已經被判過誹謗,這次會判更重嗎?
A: 有可能。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如果您在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法院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然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指出,累犯加重並非一律適用,法院會審酌個案情節,若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會導致罪刑不相當,法院可裁量不予加重,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Q: 被告誹謗,我該如何展現「犯後態度」?
A: 良好的犯後態度對於量刑非常重要。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1. 停止散布: 收到傳票後立即停止任何可能構成誹謗的言論。2. 表達悔意: 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向檢察官或法官表達悔過之意。3. 積極和解: 嘗試與告訴人溝通,展現和解誠意,並討論民事賠償事宜。即使最終未能和解,積極的態度也能為您爭取有利的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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