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加重誹謗傳票?別慌,這份指南助您釐清權益!
當您收到加重誹謗的傳票,心情肯定五味雜陳,焦慮、困惑、甚至憤怒。別擔心,這份指南將帶您一步步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可能的抗辯策略,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自己的處境與應對之道。請記住,了解法律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什麼是「加重誹謗罪」?
在台灣,誹謗罪主要規範在《刑法》中,而「加重誹謗」則是更嚴重的形式。簡單來說,它針對的是您透過「文字」或「圖畫」來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
《刑法》第310條 是核心條文,它這樣規定:
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 基本誹謗罪(第一項): 只要您有心讓很多人知道(「意圖散布於眾」),然後說出或傳播了會讓別人名聲受損的具體事情(「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可能構成誹謗罪。這裡指的是「具體事實」,而不是單純罵人的話。例如,說某人「詐騙金錢」就屬於指摘事實。
- 加重誹謗罪(第二項): 如果您是透過「文字」(例如臉書貼文、LINE訊息、部落格文章)或「圖畫」(例如圖片、漫畫)來散布這些內容,因為文字圖畫傳播更快、影響更深遠,所以刑責會更重。
- 真實性抗辯(第三項):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如果您能證明您說的事情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會被罰。但是,這裡的「真實」並非要求百分之百精確,而是指您在發言前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的義務,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您說的是真的。不過,有一個例外:如果這件事純粹是別人的「私事」(私德),而且跟「公共利益」完全沒關係,即使是真的,您公開說出來還是可能構成誹謗。例如,揭露他人不涉及公眾事務的感情糾紛,即使為真,也可能觸法。
您的防身盾牌:法律抗辯策略
除了證明內容真實外,還有其他情況可以讓您免於誹謗罪責,這主要體現在《刑法》第311條的「善意原則」以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刑法》第311條 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白話解釋:
- 善意原則: 即使您的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但只要您的動機是「善意」的,而不是惡意攻擊或報復,並且符合以下任一情況,就可能不罰。
- 保護自身權益: 為了保護自己、為自己辯解,或維護合法權益而發表的言論。
- 評論公共事務: 針對可以被大家公開討論的事情(「可受公評之事」),做了適當的評論。這裡的「適當」不代表不能用詞尖銳,但不能是憑空捏造事實,而是基於事實的評論。
此外, 《憲法》第11條 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這也是法院在審理誹謗案件時的重要考量。法院會權衡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尤其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會給予較大的保障空間,這就是所謂的「真正惡意原則」——除非檢察官能證明您是出於「明知不實或有重大輕率之惡意」而發表言論,否則您可能不會被判有罪。
實務案例:從故事看懂法律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加重誹謗罪的:
案例一:為公共利益發聲,有查證就沒事?
小陳是社區的熱心里民,他在一個里民LINE群組裡,聽說里長阿明涉嫌挪用土地公廟的補助款,心裡很是不平。於是,小陳便在群組裡發文,質疑阿明里長「之前把區公所給土地公廟的補助款放自己口袋,幾個月後被廟公發現,才把錢吐出來。」阿明里長看到後覺得名譽受損,便對小陳提告加重誹謗。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作為里民,關心里長處理公共事務是合理的。他聽聞廟公陳述後,對涉及公共事務的款項處理提出質疑,已經盡了初步的查證義務,主觀上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即使部分用詞稍嫌誇大,但考量其言論目的在於質疑里長信用問題,且涉及公共事務,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因此判小陳無罪。
啟示: 針對公共事務的合理質疑,並盡到初步查證,即使用詞不悅或事後發現有誤,也可能受言論自由保障而免責。
案例二:私事公開爆料,真實也會有事?
小美發現前夫外遇,對象是小芳。小美氣不過,便在自己的臉書公開貼文,指名道姓地說小芳是「小三」、與業務對象發生性關係、道德爭議多、拒不還錢等。小芳因此對小美提告加重誹謗。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小美的言論足以貶損小芳的名譽,且有「散布於眾」的意圖。雖然小美主張小芳介入其婚姻是事實,但法院認為這屬於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不適用真實性抗辯。小美的言論也非為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的善意評論,而是惡意攻訐,因此判小美有罪。
啟示: 即使所指摘的事實為真,但若純屬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公開散布仍可能構成誹謗罪責。
面臨告訴,您該如何應對?
被提告加重誹謗,最重要的是冷靜應對,並採取正確的步驟。
- 證據保全: 立即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您發布的言論內容、發布時間、平台、以及任何能證明您言論真實性或善意動機的資料(例如對話紀錄、文件、照片、錄音錄影等)。這些都是您未來抗辯的重要依據。
- 釐清事實: 回想您發布言論的完整經過,包括您的動機、資訊來源、是否有經過查證,以及您當時的主觀想法。這些細節對於判斷您是否具備「誹謗故意」至關重要。
結論
加重誹謗罪並非絕對,法律在保障名譽權的同時,也重視言論自由的價值。作為被告,了解構成要件與抗辯策略,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請務必冷靜面對,並積極準備有利於您的證據與說明。記住,法律程序雖然複雜,但只要掌握正確方向,您就有機會為自己爭取清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即使我說的是事實,還是會構成加重誹謗?
A: 即使是事實,但若涉及純粹的「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他人的感情糾紛、家庭私事等,公開散布仍可能構成誹謗。法律旨在保護個人名譽,而非無限度揭露他人隱私。除非該私德與公共利益有直接且重大的關聯,否則即使為真,公開散布仍有風險。
Q: 我在社群媒體上轉發別人的貼文,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您只是「轉發」或「傳述」他人所說的內容,只要您有「意圖散布於眾」且該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您仍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法律追究的是您的散布行為,而非原創性。因此,在轉發任何訊息前,務必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Q: 什麼是「合理查證義務」?一般民眾要查證到什麼程度才夠?
A: 「合理查證義務」並非要求您像檢察官一樣深入調查。實務上會考量您的動機、目的、言論影響力,以及您是否具備調查權限。只要您在發表言論前,已盡其能力所及的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為真,且非憑空杜撰,即使事後證明有誤,也可能不構成誹謗故意。這通常意味著您不能憑空捏造,也不能僅憑單一、不可靠的傳聞就公開散布。
Q: 如果我只是在「私人群組」裡說,也會被認定為「散布於眾」嗎?
A: 若該群組成員是「不特定多數人」或「可預期會再轉傳」的特定人,仍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例如,大型公開社團、或成員眾多且活躍的群組。但若僅是少數、特定且私密的對象,通常不構成。判斷關鍵在於該言論是否容易被廣泛流傳,以及您主觀上是否有讓不特定多數人知悉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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