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因在網路上留言、發文或轉傳訊息,突然收到一張「文字誹謗」的傳票,感到錯愕又不知所措?別擔心,這種情況並非少見。身為文字誹謗的被告,您所面臨的挑戰,正是如何釐清法律責任,並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一步步了解台灣法律對文字誹謗的規定,包括相關法條、構成要件,以及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標準,幫助您沉著應對。
釐清法律責任:文字誹謗罪的法條解析
在台灣,涉及妨害名譽的案件,主要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身為文字誹謗的被告,您最需要了解的核心法條是《刑法》第310條,以及與之常被混淆的《刑法》第309條。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構成與加重處罰
這條法規是文字誹謗案件的關鍵所在,它詳細定義了誹謗行為及其不同程度的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 第1項(普通誹謗罪):只要您有意圖讓不特定多數人知道,並說出或傳播了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就可能構成誹謗罪。這裡的手段不限於文字或圖畫。
- 第2項(加重誹謗罪):這就是您可能被指控的「文字誹謗」。如果您的誹謗行為是透過「文字書寫」或「繪製圖畫」的方式,並將其散布出去,刑責會比普通誹謗更重。例如,在社群媒體發文、在公開場所張貼傳單等。
- 第3項(真實性抗辯):這條對被告非常重要!如果您能證明您所說的「具體事實」是真的,原則上就不會被罰。但是,如果這件事只關乎對方的「個人私德」,而且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即使是真的,還是可能構成誹謗罪。這也是實務上最常爭論的點之一。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傻傻分不清?
很多人會將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混淆,但兩者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
特性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
---|---|---|
行為內容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的具體事實 | 抽象的謾罵、輕蔑、侮辱 |
舉例 | 指控他人「欠債不還」、「劈腿約砲」 | 直接辱罵他人「白癡」、「破麻」 |
是否需證明真實 | 可以主張真實性抗辯(第3項) | 無真實性可言,無法主張真實性抗辯 |
刑責 | 較重(加重誹謗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較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文字誹謗罪的關鍵構成要件
既然您是文字誹謗的被告,了解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至關重要:
- 意圖散布於眾:這表示您必須有將誹謗內容傳播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的意圖。在網路時代,這點的認定變得複雜。
- 實務認定:在臉書公開貼文、部落格發文、公開論壇留言,通常會被認定符合。但如果是私訊給特定少數人,或是僅向特定機關陳述,是否構成「散布於眾」則有討論空間。法院會考量訊息傳播的可能性、群組成員數量等因素。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您所說的必須是「具體事實」,且這些事實足以讓一般人對被害人產生負面觀感,降低其社會評價。例如,指控他人有不法行為、不道德行為等。
- 文字或圖畫:誹謗的內容必須以文字書寫或繪製成圖畫。這也是與普通誹謗罪最大的區別,也是您被加重處罰的原因。
- 特定對象:雖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但只要閱聽者能依據您的文字或圖畫,輕易聯想到您所指涉的特定對象,就符合此要件。
「說的是事實,為何還被告?」— 真實性抗辯與公共利益
《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性抗辯」是許多被告心中的疑問。您可能會想:「我說的都是真的,為什麼還會被告?」
- 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這是原則。但請注意,您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所說的事實為真。即使無法完全證明,若您在發言前已盡合理查證程序,依現有證據可合理相信為真,且沒有明知不實或草率發言的惡意,也可能不罰。
- 但書:私德與公共利益:這就是關鍵所在!如果所誹謗的事只涉及對方的「私德」,而且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即使是真的,您仍然可能被判有罪。例如,個人的感情糾紛、家庭私事等,通常會被認定為私德範疇。但如果涉及公眾人物的操守、企業的經營詐欺等,就可能與公共利益相關。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如何運作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案例情境,來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文字誹謗的。
案例一:信件內容的「散布於眾」界線
小王因為停車糾紛,對鄰居老李心生不滿。他拍下老李的車牌,並在照片旁寫下「老李與某小姐在某地私會」等影射外遇的文字,將這封信連同照片,寄到了老李常去的「某貨運公司」收發室。老李收到後非常生氣,對小王提告加重誹謗。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小王寫了足以毀損名譽的文字,但他的行為僅限於將信件寄送給「某貨運公司」這個特定對象,而非廣泛散布給不特定大眾知悉。因此,不符合加重誹謗罪中「散布於眾」的要件,最終判決小王無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內容具誹謗性,若傳播範圍極其有限,可能不構成加重誹謗。
案例二:網路爆料的「私德」與「公共利益」
小美發現男友與同事阿華過從甚密,氣憤之下,將兩人的對話截圖翻拍,並在社群媒體上以多個帳號傳送給阿華的同事和客戶,並加註「阿華劈腿約砲證據,法院認證破麻」、「公關劈腿約砲鮑鮑換業績」等字眼。阿華因此名譽受損,對小美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小美傳送的文字和照片足以貶損阿華的名譽,且具有誹謗的意圖。雖然小美聲稱這些內容是真實的,但法院指出,這些指控屬於阿華的「私德」範疇,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即使內容可能為真,小美仍無法主張真實性抗辯,最終被判有罪。此外,小美在短時間內多次發布類似言論,被法院認定為「接續犯」,視為單一犯罪處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便掌握真實情況,若涉及私人領域且與公眾無關,公開揭露仍有法律風險。
身為文字誹謗被告,我該怎麼辦?
面對告訴,焦慮是難免的,但保持冷靜並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至關重要:
- 保持冷靜,切勿慌張:收到傳票不代表您一定有罪。冷靜下來,才能理性思考。
- 立即保全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將所有與案件相關的文字、圖片、發文時間、平台、帳號資訊等,立即截圖、拍照或錄影存證。包括您發布的內容、對方提告的內容,以及任何可能證明您言論真實性或合理查證過程的資料。
- 停止進一步行動:在案件調查期間,請避免再對對方發表任何言論,也切勿刪除相關貼文或訊息,以免被認為有湮滅證據之嫌。
- 釐清事實與證據:仔細回想事件經過,整理您所掌握的所有證據,思考如何證明您言論的真實性,或證明您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 了解民事責任:除了刑事責任,被害人也可能依《民法》向您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這部分與刑事訴訟是獨立的,但結果可能互相影響。
結語:理解法律,沉著應對
被指控文字誹謗,確實會帶來不小的壓力。但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台灣的文字誹謗法律有更清晰的認識。理解法條的構成要件、誹謗與侮辱的差異、以及真實性抗辯的適用範圍,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務必記得,任何在網路上的言論都可能留下痕跡,謹慎言行、查證為先,才是避免觸法的最佳之道。面對訴訟,沉著應對,釐清事實,相信您能妥善處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轉發別人的貼文,這樣也會構成誹謗嗎?
A: 即使是轉發,只要您有意圖散布於眾,且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您仍可能被視為「傳述」者而構成誹謗罪。法院會審查您是否知道內容不實,或是否有合理查證義務卻未盡到。
Q: 如果我說的是真的,但被告了,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性抗辯。您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您所說的事實為真。但請注意,若該事實僅涉及他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為真,仍可能構成誹謗。
Q: 文字誹謗罪最重會被判什麼刑罰?
A: 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法院會根據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被告態度等因素來量刑。
Q: 我在一個只有幾個人的私人群組裡罵人,會構成「散布於眾」嗎?
A: 實務上對於「散布於眾」的認定,會考量群組人數、成員組成、訊息被轉傳的可能性等。如果群組人數雖少但成員足以識別特定對象,或訊息有廣為流傳的可能,仍有被認定為「散布於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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