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誹謗,您不是孤單一人!
當您收到誹謗告訴或起訴書時,心中是否充滿疑惑與不安?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在行使這項權利時,也必須尊重他人的名譽。在台灣,誹謗案件可能涉及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但這不代表您的言論一定有問題。身為言論發表被告,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如何主張您的權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律點通」將透過本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誹謗案件的法律要點,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面對訴訟時,不再感到手足無措。
誹謗案件的法律基礎:民事與刑事責任
在台灣,誹謗行為可能同時觸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和《刑法》上的犯罪。兩者的構成要件和舉證責任分配略有不同,但都圍繞著名譽權的保護與言論自由的界線。
1. 民事法律責任:名譽受損的賠償
當您的言論被指控侵害他人名譽時,對方可能會依據《民法》請求損害賠償。這通常包括財產上的損失(如因名譽受損造成的收入減少)和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指出,如果您因故意或過失發表不實言論,導致他人名譽受損,就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代表即使沒有實際財產損失,名譽受損者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在民事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告(提告方)必須證明您的言論不實且損害其名譽。
2. 刑事法律責任:誹謗罪的構成
誹謗罪是《刑法》規定的罪名,一旦成立可能面臨徒刑、拘役或罰金。刑事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相對嚴格,檢察官或自訴人需負起更重的舉證責任。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是誹謗罪的核心。其中幾個關鍵點對被告非常重要:
- 意圖散布於眾:您的言論是否意圖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知道?如果只是私下對少數特定人說,可能就不構成此要件。
- 指摘或傳述:您的言論是否針對具體事實的陳述?如果是抽象謾罵,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而非誹謗。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您的言論是否足以貶損對方在社會上的評價?這是以「一般社會通念」來判斷,而非對方主觀感受。
- 故意:您主觀上是否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意圖?
更重要的是, 《刑法》第310條第3項提供了一項重要的免責條款: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若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為真也可能受罰。
3. 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與重要解釋
台灣《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這是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的基本權利。為了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和憲法法庭做出了關鍵解釋,對誹謗案件的認定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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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09號解釋(合理確信原則): 這號解釋確立了,即使您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百分之百客觀真實,但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就不會被判誹謗罪。這大大減輕了被告的舉證負擔,將重點從「客觀真實」轉向「主觀合理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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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真正惡意原則): 這項判決進一步強化了言論自由的保障,特別是針對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它指出,即使言論內容不實,也只有在提告方負責舉證證明您「明知不實而故意報導或批評,或過於輕率疏忽未善盡查證事實真偽」 ,也就是具有「真正惡意」時,您的言論才會受到法律制裁。這將證明「惡意」的責任轉移給了控訴方,對被告非常有利。
4. 阻卻違法事由:言論的合法性
《刑法》第311條列舉了幾種即使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但因其善意或正當性而不罰的情形,這些是您重要的抗辯理由: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其中,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它保障了您對公共事務的意見表達自由,即使言詞尖銳,只要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為適當的評論,就不會被罰。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遙遠
透過實際案例,讓我們看看這些原則如何在法庭上被應用。
故事一:社區爭議與言論自由的界線
阿華在社區的Line群組裡,因為不滿鄰居老張屢次擅自移除公共區域的公告,一時氣憤之下,便在群組裡發言指稱老張「根本是準竊盜犯」、「愛亂告人」。老張不甘受辱,憤而提告誹謗。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的言論雖然尖銳,但老張確實曾因為拿走公告被提告過,且多次與其他住戶有糾紛。因此,法院認定阿華基於親身經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且涉及社區公共事務,與「公共利益」相關。最終,法院判決阿華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言論涉及公共事務時,即使內容不盡完美,只要您有合理依據相信其真實性,且對方無法證明您是「明知不實還故意散布」(即「真正惡意」),法律會給予較高的保障。
故事二:網路言論:事實與意見的拿捏
小明在線上遊戲的討論區裡,與另一位玩家小李發生口角。小明一氣之下,先是留言罵小李「腦袋進水」,接著又指控小李「以前不是裝突發性耳聾,怎麼現在又聽得到了?」小李認為名譽受損,決定提告。
法院審理後指出,「腦袋進水」這類抽象謾罵屬於「公然侮辱」,因為它沒有指涉具體事實。但「裝突發性耳聾」則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控,小明卻坦承只是「懷疑」,並未查證。法院認為,這種未經查證的輕率發言,不符合「合理確信」原則。最終,小明因抽象謾罵被判公然侮辱,而未經查證的事實指控則構成誹謗。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網路言論要區分「意見」和「事實」。抽象的批評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若涉及具體事實,您就必須有相當的查證基礎,否則即使只是一時氣話,也可能構成誹謗罪。
給言論發表被告的實用建議
面對誹謗告訴,沉著應對並掌握以下原則,將有助於您保護自身權益:
- 區分您的言論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 :
- 事實陳述:有真偽之分,可能構成誹謗,但可主張「合理確信」或「真正惡意」原則。
- 意見表達:是主觀判斷,通常受言論自由保障,但若過於抽象謾罵,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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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盡查證義務,建立「合理確信」基礎: 在發表涉及他人名譽的事實陳述前,請務必盡力查證,並保留查證過程的證據(如資訊來源、查證方式等),以證明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非憑空捏造或輕率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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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言論涉及「公共利益」 : 如果您的言論與公眾人物、公共事務、犯罪行為或公共資源運用等相關,應積極主張其涉及公共利益。在此情況下,提告方必須證明您有「真正惡意」才能讓您入罪,這對您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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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善意評論」或「自衛自辯」 : 檢視您的言論是否屬於《刑法》第311條所列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您是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或是為了「自衛、自辯」而發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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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無「散布於眾」意圖: 如果您的言論僅在私下或特定小範圍內傳播,應舉證證明不具備「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這可能讓刑事誹謗罪無法成立。
結語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但名譽權也同樣重要。身為言論發表被告,您應當理解法律如何平衡這兩項權利。不必過度恐慌,但務必認真面對。掌握本文所提及的法律概念、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及實務上的抗辯策略,將使您在訴訟中更有底氣,有效捍衛自己的權利。
記住,法律並非只保護一方,它也為您的言論自由設下了多重保障。理解這些保障,是您自保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有什麼不同?
A: 誹謗罪針對的是對「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且該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例如,指控某人偷竊、詐欺等。而公然侮辱罪則是指「抽象謾罵」,不涉及具體事實,例如罵人「白癡」、「腦殘」等,只要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即可。簡單來說,誹謗罪針對「事」,公然侮辱罪針對「人」。
Q: 如果我無法證明我說的百分之百是事實,就一定會被判誹謗嗎?
A: 不一定。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即使您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百分之百客觀真實,但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就不會被判誹謗罪。這代表法院會考量您在發表言論時,是否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並有充分依據相信其為真,而非要求您證明客觀事實的絕對真實性。
Q: 我在網路上對某個公眾人物的行為發表評論,結果被告誹謗,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言論是針對公眾人物的行為,且該行為與公共利益相關,那麼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真正惡意原則」,提告方(公眾人物)必須證明您「明知不實而故意報導或批評」,或「過於輕率疏忽未善盡查證事實真偽」,才能讓您成立誹謗罪。這對被告來說是很大的保障。您應積極主張您的言論涉及公共利益,並說明您當時的查證過程或相信其真實的理由。
Q: 我只是在私人群組裡抱怨,這樣也會被算作「散布於眾」嗎?
A: 「散布於眾」的認定標準,實務上會考量群組的性質、成員人數以及言論傳播的可能性。如果群組成員眾多,或該群組雖然名為「私密」但事實上具備公開性(例如成員可任意邀請他人加入),法院仍可能認定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建議在任何網路社群中發表言論都應謹慎,特別是涉及他人名譽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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