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媒體朋友、內容創作者,或是任何曾經因為言論而面臨誹謗指控的您,您是否曾感到焦慮不安,不確定自己該如何辯護?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的界線,常常成為各方攻防的焦點。當您不幸成為誹謗案件的被告時,理解法律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將是您捍衛自身權利的關鍵。
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誹謗案件的法律框架,特別是民事與刑事責任的舉證差異,以及對媒體工作者至關重要的「合理確信原則」與「公共利益」概念。
誹謗案件:民事與刑事責任的雙重考驗
在台灣,誹謗行為可能同時涉及民事侵權賠償與刑事犯罪。理解兩者的差異,是您應對訴訟的第一步。
民事誹謗:原告需證明「不實與損害」
當他人認為您的言論侵害其名譽時,可能會依據《民法》向您請求損害賠償。此時,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是: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在民事誹謗訴訟中,主張名譽受損的「原告」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您的言論內容是不實的,並且確實對其名譽造成了損害(例如精神痛苦)。如果您能證明言論為真,或有合理理由確信為真,或屬於善意評論,則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不法侵害。
刑事誹謗:檢察官需證明您有「真實惡意」
相較於民事訴訟,刑事誹謗的門檻更高,對被告的保障也更為周全。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這意味著,在刑事誹謗案件中, 「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確實有犯罪行為。您享有「無罪推定」的原則,無需證明自己無罪。
媒體人的護身符:「合理確信」與「公共利益」
對於媒體相關被告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但書以及《刑法》第311條,是您最重要的防線。
過去,法院曾要求被告必須證明言論內容「客觀真實」才能免罰。然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確立了對言論自由更寬廣的保護,引入了「合理確信原則」與「真實惡意」的概念。
什麼是「合理確信原則」與「真實惡意」?
核心概念是:即使您事後無法證明言論內容「百分之百客觀真實」,但只要您能提出證據,證明在發表言論的當下,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主觀上並非明知不實卻故意散布,或因重大過失未盡查證義務,那麼您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換句話說,檢察官必須證明您具備「真實惡意」(即明知不實卻故意報導,或過於輕率疏忽未善盡查證),才能將您定罪。這大大減輕了媒體人在查證上的壓力,只要您有合理依據,而非惡意捏造,法律就會給予保障。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 事實陳述:指可經查證真偽的言論,適用「合理確信原則」。
- 意見表達(評論):指個人主觀評價,沒有真偽問題。只要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出於善意所為的適當評論,即使語氣尖銳,也受《刑法》第311條第3款保障而不罰。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公共利益」的界定
您的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判斷是否構成誹謗罪的關鍵因素之一。
「公共利益」通常指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的利益。例如,公眾人物的行為操守、政府施政、投資詐欺、社區糾紛等,都可能被認定與公共利益相關。若您的言論僅涉及他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實的,仍可能構成誹謗。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保護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運用這些原則:
案例一:社區糾紛中的「合理確信」
一位王先生在社區LINE群組中,因不滿某鄰居的行為,指稱對方是「準竊盜犯」並「浪費國家資源」。結果他被檢察官以加重誹謗罪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之所以發表這些言論,是基於他親身經歷該鄰居取走社區公告遭提告竊盜,且該鄰居確實多次與社區住戶發生爭執並興訟。法院認定,王先生是基於這些「親身經歷與所知事實」,主觀上合理確信其言論為真,並非憑空杜撰。加上這些言論涉及社區公共事務,與公共利益有關,因此判決王先生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言論內容可能帶有貶抑意味,但只要能證明您有「合理確信」的基礎,且涉及公共利益,法律就會給予保障。
案例二:揭露詐欺的「公共利益」考量
另一位姚小姐,因為自己與其他教友都曾投資給某位苗小姐,後來發現投資平台被報導為詐騙,而苗小姐又遲遲不處理,於是她在臉書社團指稱苗小姐為「詐騙團首腦」、「國際詐騙」。檢察官同樣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她。
法院最終也判決姚小姐無罪。理由是,姚小姐的言論是基於她將投資款交給苗小姐、投資平台被報導為詐騙、以及得知其他教友受害等事實,這些都足以讓她「主觀上合理確信」苗小姐涉嫌詐騙。更重要的是,投資詐欺屬於刑法保護財產法益的範疇,明顯與「公共利益」有關,而非僅是個人私德。
這個案例強調,當您的言論是為了揭露不法或潛在危害,即使措辭激烈,但只要有合理依據且涉及公共利益,法院會傾向保護您的言論自由。
面對誹謗指控,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不幸成為誹謗案件的被告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務建議:
- 保存證據,證明「合理確信」 :
- 回想並蒐集您在發表言論時,所依據的所有證據資料。這些資料不需證明言論百分之百客觀真實,而是要證明您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例如:消息來源、相關文件、新聞報導、親身經歷、他人證詞等。
- 如果您的言論是基於報導、評論或轉述,請保存您的查證過程、採訪筆記、受訪者提供的資料等。
- 強調「公共利益」關聯性:
- 分析您的言論是否涉及公共事務、社會大眾福祉、不法行為揭露等。
- 即使內容涉及個人,若其行為對公眾有潛在影響,亦可主張與公共利益相關。
- 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
- 如果是意見表達,強調這是您對「可受公評之事」的善意評論,即使用語尖銳,也屬於言論自由範疇。
- 如果是事實陳述,則著重證明您當時有「合理確信」的基礎。
- 避免「真實惡意」的指控:
- 證明您並非明知不實而故意散布,也不是因為重大過失而未經查證。展現您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例如交叉比對資訊、向多方求證等。
結語
誹謗訴訟雖然令人心力交瘁,但台灣的法律在保障名譽權的同時,也高度重視言論自由。特別是對於媒體工作者,法院已確立了「合理確信原則」與對「公共利益」言論的較高保護。當您面對指控時,不必過度恐慌,而是要冷靜下來,蒐集證據,證明您的言論並非出於惡意,而是基於合理確信或對公共事務的善意評論。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將是您在法庭上站穩腳跟,成功捍衛自身權利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就算言論後來被證明不完全真實,我還會構成誹謗罪嗎?
A: 根據最新的法律解釋,刑事誹謗罪不要求您的言論必須「百分之百客觀真實」。只要您能證明在發表言論的當下,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並非明知不實卻故意散布,或因重大過失未盡查證義務,就不會構成誹謗罪。關鍵在於您主觀上的「合理確信」。
Q: 我的報導或評論涉及公眾人物的私德,這算「公共利益」嗎?
A: 判斷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會考量言論對象的身分(是否為公眾人物)、事件的性質、以及該事件是否與社會大眾福祉有關。雖然公眾人物的私德通常較受檢視,但若其私德行為與其公眾職務或社會影響力無關,仍可能不被認定為公共利益。法院會綜合判斷,建議您在報導前仔細評估其關聯性。
Q: 我在網路上轉貼或分享了別人發布的誹謗內容,會不會有責任?
A: 轉貼或分享他人內容,若您明知該內容不實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未經合理查證即輕率轉發,仍可能被視為「散布於眾」而構成誹謗。法院會審視您是否具備「真實惡意」或「合理確信」的基礎。因此,即使是轉發,也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
Q: 如果我是對某個社會事件發表個人評論,但用詞比較激烈,會被罰嗎?
A: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的「意見表達」,即使用語尖酸刻薄,只要是出於善意所為的適當評論,且非單純謾罵或惡意攻擊,通常受言論自由保障而不罰。法律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意見表達沒有真偽問題,關鍵在於是否「善意」與「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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