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您此刻可能正因文字誹謗的指控而感到焦慮與不安。面對法律訴訟,了解自身權益、掌握法律依據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您可以主張的免責事由,以及實務上法院如何判斷,希望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
什麼是「加重誹謗罪」?
當您被指控文字誹謗,通常指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為什麼是「加重」呢?因為相較於口頭誹謗,以文字或圖畫形式散布不實內容,其傳播範圍更廣、影響力更深遠,因此法律處罰也更重。
首先,讓我們看看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 (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簡單來說,要構成加重誹謗罪,您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 意圖散布於眾:您發布的內容是想讓不特定多數人知道,例如在公開的臉書頁面、社團、新聞留言區、YouTube影片等。即使您很快刪除,一旦公開過,也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
- 散布文字、圖畫:您是以文字(如網路貼文、訊息)或圖畫(如圖片、梗圖)的形式來傳播。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您所說或寫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事件或事實,而不是單純的抽象謾罵(例如「你很爛」這種,那可能構成公然侮辱)。這些具體事實會讓社會大眾對被指涉的人產生負面評價。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但只要讀者依常理判斷能連結到特定對象,就可能符合這個要件。
您可以主張的「免責事由」
並非所有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都會構成誹謗罪。法律也給予了言論自由一定的保障。以下是您可以主張的兩種主要免責情況:
1. 真實性抗辯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如果您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會構成誹謗罪。但這裡有幾個重點:
- 不要求百分之百真實:法律不要求您證明內容完全無誤,而是您有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已盡到合理查證程序。即使事後證明有誤差,只要您當時沒有惡意或重大輕率,就不罰。
- 私德與公共利益:這是最重要的例外!如果您的言論內容涉及他人的私生活或個人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內容為真,也還是會構成誹謗。例如,揭露他人的感情糾紛、財務狀況等,若與公共事務無關,通常會被認定為私德。
2. 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 (刑法第311條)
即使您的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但只要是出於善意,且符合以下幾種情況,也不會構成誹謗罪:
- 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例如,為了澄清不實指控而發表的聲明。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這是最常見的抗辯。例如,評論公眾人物的施政、社會事件等。對於這類言論,法院會給予較大的言論自由空間,即使評論尖酸刻薄,只要是「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在「合理評論」範疇內,通常不會構成誹謗。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法院怎麼判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會讓您更有概念:
案例一:小雅的臉書風波 (私德與公共利益的界線)
小雅因為感情糾紛,在公開社團貼文,指控前女友「小芳」是介入他感情的第三者,還寫了許多關於她私生活的細節,甚至影射她行為不檢。小雅認為這些都是事實,而且他是受害者。但法院認為,小雅在臉書公開發文,符合「散布於眾」;而「第三者」、「行為不檢」等內容足以貶損小芳的名譽。雖然民事訴訟認定小芳確實有侵害配偶權,但這些內容卻屬於小芳的個人私德,與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無關,因此不適用「真實性抗辯」。加上小雅發文的動機是為了洩憤報復,而非善意,所以最終被認定構成加重誹謗。
給您的啟示:即使您說的是事實,但如果內容只涉及他人的私生活,與大眾利益無關,公開揭露仍有觸法風險。
案例二:陳委員的言論挑戰 (公眾事務與合理評論)
地方民意代表「陳委員」在臉書上評論前任市長在某次重大災難(例如:水災或氣爆)處理上的缺失,甚至用詞嚴厲,批評其施政能力。前市長認為名譽受損而提告。法院審理後指出,陳委員的言論涉及市政政務,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對於他所陳述的事實,陳委員有引用法院判決或媒體報導作為依據,已盡合理查證。而對於其主觀評論,即使語氣尖銳,只要是在「合理評論」的範疇內,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最終判決陳委員無罪。
給您的啟示: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的評論,法律會給予較大的空間。但前提是,您必須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且言論屬於基於事實的「意見表達」,而非惡意捏造的事實。
面對文字誹謗指控,您可以這樣做
- 審慎查證,保留證據:在公開發表任何言論前,務必進行充分且合理的查證。保留所有查證過程的證據,例如資訊來源、截圖、通話紀錄等,這將是您主張「真實性抗辯」的關鍵。
- 區分事實與評論:思考您所表達的是「客觀事實」還是「主觀評論」。事實陳述必須有證據支持;評論則應基於事實,並避免人身攻擊或惡意攻訐。
- 評估公共利益關聯性:若言論涉及他人私德,即使為真,也應避免公開,除非其與重大公共利益有直接且密切的關聯。私人糾紛通常不被認定為公共利益。
- 考量言論目的與善意:您發表言論的動機應是善意,例如基於監督公共事務、揭露不法、自衛自辯等正當目的。若出於報復、洩憤或惡意貶損他人名譽,將難以獲得免責。
- 網路言論風險高:網路傳播速度快、範圍廣,一旦發布,難以完全控制。請特別注意在公開社群、論壇、影音平台上的發言,其「散布於眾」的認定門檻較低。
- 及時更正與道歉:若發現所發布的內容有誤或不實,應立即更正並公開道歉,這有助於減輕法律責任,甚至可能影響法院的量刑考量。
結論
面對文字誹謗的指控,切勿慌張。台灣法律在保障個人名譽權的同時,也高度重視言論自由。關鍵在於您的言論是否基於事實、是否經過合理查證、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以及您的動機是否出於善意。釐清這些核心概念,並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將能幫助您更好地捍衛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意圖散布於眾」的範圍到底有多廣?在LINE群組裡講算嗎?
A: 「意圖散布於眾」指的是您有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知悉內容的意圖。判斷標準會看您使用的平台和傳播方式。例如,在公開的臉書頁面發文、YouTube上傳影片,通常會被認定為散布於眾。至於LINE群組,則要看群組的性質和成員是否可得特定。如果群組成員是可數且彼此熟識的特定對象,且人數不多,可能不符此要件;但若群組人數眾多、成員彼此不認識,或訊息可能被轉傳出去,則仍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
Q: 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有什麼不同?我怎麼知道我說的算哪一種?
A: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言論內容。誹謗罪針對的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或事實」,例如指控他人偷竊、外遇、詐騙等具體行為。而公然侮辱罪則針對「抽象的謾罵或嘲弄」,例如罵人「白痴」、「智障」、「神經病」等,這些詞語雖然貶低人格,但沒有涉及具體事件。判斷時,請檢視您的言論是否包含具體的事實描述。
Q: 如果我說的都是真的,還會構成誹謗嗎?
A: 不一定。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如果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原則上不罰。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所說的真實內容「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的,仍然會構成誹謗。例如,揭露某人過去的感情史或私生活細節,若與公共事務或社會大眾利益無關,即使為真,也可能觸法。因此,判斷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非常關鍵。
Q: 我已經把貼文刪除了,還會被追究嗎?
A: 是的,即使您已經刪除了貼文,仍然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一旦您的文字或圖畫內容在網路上發布,就已經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並可能被他人截圖、備份或轉傳。法院在審理時,會根據行為當下是否已完成散布的行為來判斷。及時刪除和更正雖然有助於展現悔意,並可能影響法院的量刑,但無法完全免除已發生的法律責任。
Q: 要怎麼證明我有「合理查證」?
A: 證明「合理查證」的關鍵在於您在發表言論前,是否已盡力蒐集資料、核實資訊,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您可以保留所有查證過程的證據,例如:參考的新聞報導、公開資訊、政府機關的公告、向相關人士求證的紀錄(如通話紀錄、訊息截圖)、專家意見等。重要的是,這些查證必須是您能力所及,且足以支持您對言論真實性的合理確信,而非輕率聽信傳聞或未經證實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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