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言惹官司?中年被告必懂的誹謗罪「真實惡意」抗辯術
在網路時代,無論是Line群組、臉書社團,還是各種討論區,我們的每一句話都可能被放大檢視。對於我們這輩人來說,一句不經意的轉發或評論,有時卻可能讓您捲入「誹謗」官司。面對這樣的困境,您不必過度恐慌!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解析,當您面臨誹謗指控時,一個非常重要的「護身符」—— 「真實惡意抗辯」原則。
誹謗罪是什麼?跟罵人有何不同?
簡單來說,誹謗罪是指您「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它跟單純的「公然侮辱」(例如直接謾罵、羞辱)不同,誹謗罪針對的是具體的「事實」陳述,而非抽象的謾罵。
《刑法》第310條是誹謗罪的主要規範: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如果您能證明您所說或所寫的「事實」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會被罰。但這裡有個例外:如果該事實只涉及別人的私人品德,而且跟大眾利益沒關係,即使是真的,仍可能構成誹謗。
您的最強護身符:「真實惡意」原則
「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Rule)是誹謗案件中保護言論自由的關鍵。它源自於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大放寬了「證明為真實」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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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意涵:法院並不是要求您證明您說的內容達到「客觀、絕對的真實」。而是要看您在發表言論時,主觀上是不是「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者「因重大過失或輕率疏忽」而沒有探究事實真偽。如果您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使後來發現有些出入,也不會被視為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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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惡意」的判斷:只有當檢察官或自訴人能證明您「明知」言論不實,或者「有重大輕率」而未查證時,才算有「真實惡意」,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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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查證義務:當然,您也不能隨便亂講。法律會要求您盡到「合理查證」的義務。例如,您的消息來源可靠嗎?有沒有多方求證?如果是在網路上傳播,因為影響力大,您的查證責任會相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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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如果您的言論是關於公共事務(例如公眾人物的品德操守、政府官員的行為、涉及消費者權益等),跟大眾利益有關,法律對您的言論保護會比較高。
什麼情況可以免責?《刑法》第311條
除了「真實惡意抗辯」,《刑法》第311條也列出了一些即使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但只要您是「善意」的,就不會被罰的情況: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簡單來說:這條文旨在保護那些出於善意、為了正當目的而發表的言論,例如為了澄清不實指控、對公共事務進行合理評論,或適當引述公開資訊等,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就不會被視為誹謗。
真實案例,讓您秒懂!
以下兩個真實情境,讓您更清楚「真實惡意」在實務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鄰里糾紛的網路發言(判決無罪)
張先生(化名)在社區網路社群發文,指控某位管委會成員私吞公款。這位管委會成員因此提告誹謗。法院審理後發現,張先生雖然無法拿出「絕對」的證據證明對方真的私吞,但他確實是根據多位鄰居的說法、以及曾看過幾張模糊的收據照片,才發文的。法院認為,張先生並非「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地捏造事實,而是有「相當理由」相信其為真,因此判決張先生無罪。
給您的啟示:這說明,法律不要求您是「偵探」,要查到百分之百的真相。只要您有合理的依據,並非惡意造謠,就有機會免責。
案例二:扭曲判決書惹大禍(判決有罪)
李太太(化名)因為不滿社區管委會將她罷免,憤而在社區佈告欄和Line群組散布文宣。她把一份民事判決書中,自己上訴「抱怨」的內容,故意寫成是「法院的判斷」,讓大家誤以為法院判決管委會的罷免是違法的。法院認為,李太太明明是大學教授,卻故意「移花接木」,扭曲判決內容,讓大家誤解,這明顯是「惡意」造謠,而且是為了自己的私利,跟公共利益無關。因此,李太太被判有罪。
給您的啟示:這提醒我們,即使是引用公開資訊,也絕對不能「斷章取義」或「惡意扭曲」。一旦被認定是故意的「真實惡意」,就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
給您的實用建議:保護自己,從現在開始!
- 說話前,先求證:尤其是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控,務必多方查證,確認訊息來源可靠。查證的程度應與言論的影響力、涉及的公共利益程度成正比。
- 分清事實與意見:事實有真假,意見無對錯。表達意見時,請確保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語氣適當。
- 資料要留存:如果您有查證過,請保留相關證據(例如截圖、通訊紀錄、證人陳述等),日後萬一需要,這些都是您證明沒有「真實惡意」的重要依據。
- 網路發言更要謹慎:網路訊息傳播快又廣,影響力大,您的查證義務也相對提高。
- 私德八卦少碰為妙:如果內容只涉及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話,也可能構成誹謗。
結論
面對誹謗指控,不必過度恐慌。了解「真實惡意抗辯」原則,掌握查證的技巧,並在發言時多一份謹慎,就能大幅降低法律風險。言論自由是我們的權利,但這份自由也伴隨著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更有自信地面對網路世界,保護好自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誹謗罪?跟公然侮辱有什麼不同?
A: 誹謗罪是指您散布具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例如,指控某人偷錢。而公然侮辱是針對個人的抽象謾罵或羞辱,例如罵人「白痴」、「廢物」。誹謗罪要求指涉具體事實,公然侮辱則不要求。
Q: 我說的話不是百分之百真實,會不會構成誹謗?
A: 不一定。根據「真實惡意原則」,法律不要求您證明言論內容達到客觀的「絕對真實」。只要您在發表言論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因重大過失而未探究事實,就不會構成誹謗。法院會考量您當時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Q: 什麼叫做「真實惡意」?法院會怎麼判斷?
A: 「真實惡意」是指您在發表言論時,明知內容不實,或對其真實性有重大輕率的疏忽,根本沒有盡到合理查證的義務。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您的查證過程、消息來源的可信度、言論的影響力、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您的知識背景等因素,來推斷您主觀上是否有此「惡意」。
Q: 我在網路上轉貼別人說的話,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只是轉貼別人的言論,您也可能要負擔誹謗責任。因為轉貼行為本身就構成「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此,在轉貼任何訊息前,您仍有合理查證的義務,並判斷該內容是否可能涉及誹謗。若內容不實且您有「真實惡意」,仍會被追究。
Q: 如果我講的是公眾人物的事情,會比較容易被罰嗎?
A: 相反地,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藝人、知名企業家等)且與「公共利益」相關,言論自由的保障會相對較高。法院會傾向適用「真實惡意原則」,要求告訴人證明您有「真實惡意」才能定罪。但這不代表可以隨意捏造,仍需盡合理查證義務。
Q: 我該如何證明我沒有「真實惡意」?
A: 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您在發表言論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例如,您可以提出消息來源、查證過程的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訪談紀錄、參考資料來源、新聞報導連結等),證明您並非憑空捏造,也不是隨意亂講,而是有經過一定的查證或基於可信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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