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名譽受損怎麼辦?誹謗求償與法律權益全攻略

名譽受損怎麼辦?誹謗求償與法律權益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誹謗罪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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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受損別慌!誹謗求償與法律權益全攻略

當您的名譽遭受不實言論侵害時,那種憤怒、委屈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無論是在網路上、職場中,還是日常生活中,惡意中傷都可能對您的形象、人際關係甚至工作造成巨大打擊。別擔心,台灣法律為名譽受損的當事人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捍衛您的清白與尊嚴。

釐清法律責任:刑事與民事雙管齊下

名譽損害通常會牽涉到兩種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了解兩者的差異與關聯,是您採取行動的第一步。

1. 刑事責任: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在台灣,惡意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上的「誹謗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構成誹謗罪有幾個關鍵要素: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也就是說,對方說的話或做的事,必須確實會讓您在社會上的評價降低,讓人覺得您的人格或聲譽受損。
  • 意圖散布於眾: 這是一個核心要件。對方必須有將這些毀損名譽的言論,傳播給不特定多數人知道的意圖。如果只是私下對少數特定人說,且沒有證據證明他想讓這些話傳出去,就不容易構成此要件。但要特別注意,現今網路社群(如LINE群組、臉書)即使是「特定群組」,其成員數量及訊息傳播的潛在性,可能使其被認定為「散布於眾」。
  • 散布文字、圖畫: 如果對方是用文字(例如網路留言、文章)或圖片來散布,那刑責會更重。
  • 真實性抗辯(但書): 如果對方能證明他說的是事實,原則上不會被罰。但這裡有個重要的「但書」:如果這件事只涉及您的個人私德,而且跟公共利益沒關係,即使是真的,對方還是可能構成誹謗罪。另外,即使對方無法證明完全真實,但若他有充分理由相信是真的,而且這件事又跟公共利益有關,通常也不會構成誹謗罪。這牽涉到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平衡。

2. 民事責任:請求精神慰撫金與回復名譽

除了刑事責任,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也就是要求對方賠償您因此所受的損失。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是侵權行為的總則,名譽權就是其中一種被保障的權利。

  •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規定很重要!它代表即使您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例如收入減少),但因為名譽受損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也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一筆「精神慰撫金」。此外,您還可以要求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來回復您的名譽,例如登報道歉、移除不實言論等。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如何運作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改編的故事,來了解這些原則在現實中是如何應用的:

案例一:網路霸凌的代價

小雅是一位認真的上班族,卻無端捲入一場網路風波。有人在一個擁有數百名成員的LINE社群和臉書上,張貼了許多關於她的不實言論,甚至配上她的照片,這些言論極盡詆毀之能事,讓小雅的精神受到巨大打擊,生活與工作都受到影響。小雅決定不再隱忍,向警方報案並提起刑事告訴。經過法院審理,對方被判處散布文字誹謗罪,應執行拘役。小雅同時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

法院在審理時考量到:這些誹謗言論的用語非常惡劣、散布範圍廣泛(網路社群)、對小雅名譽造成的損害程度深重,以及雙方的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等因素,最終判決對方需賠償小雅新台幣12萬元精神慰撫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網路上的言論雖然看似虛擬,但其造成的名譽損害是真實的,且法院會根據言論的傳播範圍和惡意程度,酌定合理的賠償金額。

案例二:當「事實」遇到「公共利益」

王先生是某社區的熱心居民,在一次社區管委會的會議上,他公開指出某位主委候選人吳小姐「涉有刑事案件,依規約沒有資格擔任主委」。吳小姐認為王先生的言論毀損她的名譽,因此提告誹謗。然而,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雖然吳小姐當時確實涉及某起妨害名譽案件且仍在偵查中,王先生的陳述並非完全虛構。更重要的是,社區規約對主委的廉潔操守有特別要求,主委屬於社區的公眾人物,王先生的言論是對社區公共利益的提醒,屬於個人觀點表達,且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並非惡意捏造。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無罪。

這個案例凸顯了「真實性抗辯」與「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即使言論可能觸及他人名譽,但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說話者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為真實,那麼即使言論對他人造成負面影響,也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這也是言論自由在法律上的體現。

名譽受損,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名譽損害,積極採取行動是關鍵。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證據保全,刻不容緩: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立即將所有誹謗言論的證據保存下來,包括:

  • 時間、地點: 言論發布的確切時間、平台(例如臉書、LINE、Dcard、新聞留言區、特定網站)或場合。

  • 內容: 完整的文字截圖、錄音、錄影等,確保能清楚呈現對方說了什麼或寫了什麼。

  • 散布範圍: 盡可能證明有多少人看到了這些言論,例如群組人數、文章點閱數、留言數等。若有證人,請記錄他們的聯絡方式。

  • 提起刑事告訴: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您必須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開始偵辦。請務必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將成為您後續請求民事賠償的重要基礎。

  • 善用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您可以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因誹謗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這樣做有兩大好處:一是您可以免繳裁判費,二是民事判決會直接援引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大幅簡化您的舉證責任。

  • 合理評估求償金額: 請求精神慰撫金時,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您和對方的身分、資力、社會地位、誹謗言論的內容惡劣程度、散布範圍、持續時間,以及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等。建議您根據這些因素,提出一個合理且有依據的金額,避免漫天喊價或過度低估。

  • 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除了金錢賠償,您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其他回復名譽的措施,例如要求對方在特定媒體刊登道歉啟事、在網路平台上移除不實言論等。這些措施對於修復您的社會形象,可能比金錢賠償更有意義。

結語:捍衛名譽,您並不孤單

名譽是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容他人隨意踐踏。面對名譽損害,請務必冷靜蒐證,並積極運用法律途徑來捍衛您的權益。雖然法律程序可能耗時,但正義終將得到伸張。記住,您的名譽值得被守護,您有權利要求侵害名譽者付出代價!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誹謗罪一定要「散布於眾」才成立嗎?

A: 是的,「意圖散布於眾」是誹謗罪的關鍵構成要件之一。如果對方只是私下對特定少數人陳述,且沒有積極證據證明他有藉由這些特定人將言論傳播給不特定或多數人知悉的意圖,那麼通常不會構成誹謗罪。但要特別留意,網路社群如LINE群組或臉書,即使是看似「特定」的群組,若成員眾多且訊息有潛在擴散性,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散布於眾」。

Q: 精神慰撫金通常會判多少錢?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酌定一個「相當」的金額。主要考量因素包括:雙方的身分、資力與社會地位、誹謗言論的內容惡劣程度、散布範圍、持續時間、對被害人名譽影響的重大程度、加害動機,以及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等。實務上,賠償金額可能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甚至更高,完全取決於個案的嚴重性與影響範圍。

Q: 網路上的留言算誹謗嗎?

A: 是的,網路上的留言、文章、圖片等,如果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且無法證明為真實或與公共利益無關,則可能構成誹謗罪。由於網路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對名譽的損害可能更大,因此網路誹謗往往會被視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散布文字、圖畫」加重誹謗罪,刑度較重。

Q: 如果對方說的是事實,我就不能告他嗎?

A: 不一定。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如果對方能證明他所說的是真實的,原則上不會被罰。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對方所說的「事實」僅涉及您的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即使是事實,對方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此外,即使對方無法證明完全真實,但若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言論涉及公共利益,通常也不會構成誹謗罪。關鍵在於「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以及「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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