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受損別怕!深度解析誹謗罪中的「真實惡意」原則
當您辛苦建立的名譽,卻因為他人的不實指控或惡意評論而受到損害時,那種無助與憤怒,我們律點通完全能理解。在台灣,名譽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障,但同時,言論自由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重要權利。這兩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正是誹謗案件的關鍵所在。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誹謗罪的核心概念,特別是對方可能提出的「真實惡意抗辯」原則,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
誹謗罪:當他人言論傷害了您的名譽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中華民國刑法》是如何定義誹謗罪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構成誹謗罪需要符合幾個要件:
- 客觀上:對方有「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事實,而且這些事足以「毀損您的名譽」。這裡的「事」不論真假,只要可能讓您的社會評價降低,就符合。
- 主觀上:對方必須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故意,並且是想「毀損您的名譽」。
如果對方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散布,刑責會更重。但請注意,條文第三項也提到,如果對方能證明所說的事情是真的,原則上就不罰。不過,如果涉及的是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是真的,也還是可能構成誹謗喔。
「真實惡意抗辯」:保護言論自由的重要原則
您可能會想:「如果對方說的是假的,那不就一定是誹謗嗎?」這可不一定!台灣的司法實務在判斷誹謗罪時,引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做「真實惡意原則」。這個原則源自美國法,並經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以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進一步闡明。
「真實惡意原則」的核心意涵是:
即使對方無法證明他所說的內容是客觀、絕對的真實,但如果他能提出相當的證據資料,證明他有足夠的理由確信自己所說的是真的,那麼因為他缺乏「毀損名譽的故意」,就不能隨意認定他構成誹謗罪。
這代表什麼呢?這表示法官在判斷時,會更著重於對方在發表言論時的「主觀心態」和「查證過程」,而不是單純看言論內容是否百分之百真實。換句話說,如果對方不是「故意捏造虛假事實」,也不是因為「重大過失或輕率」而導致言論不符事實,那麼他就可能不被處罰。
更重要的是,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現在是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也就是您)來負擔證明對方具有「真實惡意」(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的舉證責任。這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更為堅實,但也意味著您在提告時,需要更努力地證明對方的惡意。
「合理評論原則」:意見表達的界線
除了「真實惡意抗辯」,對方還可能主張《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的不罰事由,其中最常見的是第三款的「合理評論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這個原則適用於「意見表達」或「評論」,而不是「事實陳述」。也就是說,如果對方針對一件「可受大家評論」的事情,提出自己的看法,即使用詞可能不那麼客氣,讓您感到不快,但只要是出於「善意」(不是為了專門貶損您),且是「適當的評論」,就不會被處罰。
關鍵在於區分「事實」和「意見」:事實有真假之分,意見則是一種主觀判斷。但實務上兩者常交織在一起,這也是法院需要細緻判斷的地方。
生活案例解析:看懂「真實惡意」與「合理評論」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原則如何在實際案件中應用,讓我們看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
案例一:社區糾紛中的惡意扭曲
假設您是某社區的管理委員,因為一些爭議,被一位不滿的社區住戶A先生在社區佈告欄貼文攻擊。A先生將一份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內容,刻意斷章取義,將判決書中他自己提出的「上訴理由」(也就是他單方面的說法),誤導性地寫成是法院的「判斷理由」,並據此指控您「知法犯法」、「惡意操作」、「違法罷免」等。
判決結果與啟示:法院最終認定A先生構成加重誹謗罪。法院認為,A先生身為高知識份子,卻刻意將判決書中的內容扭曲,刪除對自己不利的字眼,顯然是蓄意為之,具有誹謗的故意。他的行為並非為了公共利益,而是純粹為了個人私怨。因此,A先生無法主張「真實惡意抗辯」,也無法適用《刑法》第311條的不罰事由。
給您的啟示:如果對方是「蓄意扭曲事實」、「明知不實仍執意傳播」,即使引用部分公開資訊,也極可能被認定具有「真實惡意」,您提告成功的機會較高。
案例二:媒體報導的誇張與事實基礎
假設某家媒體報導您經營的百貨公司,指稱公司「逼店長畫押賠錢」,並描述某店長「抵死拒簽結算單」、「被樓管追著跑,鬧到樓面皆知」。您認為這些用詞過於誇張,且損害了公司的名譽。
判決結果與啟示:法院最終判決該媒體記者無罪。法院認為,雖然記者使用了「抵死拒簽」、「追著跑」等較為聳動的詞句,但報導的核心內容是基於客觀事實(例如有監視器畫面顯示樓管與店長確實有激烈對話動作),且報導主題涉及「百貨公司高租金內幕」,與公共利益有關。法院認為,記者作為媒體工作者,其評論核屬新聞自由範疇,應受較高保障,且未達虛構情節的程度,因此不具「真實惡意」。
給您的啟示:如果對方的言論雖然用詞誇張,但其核心內容有合理查證的事實基礎,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法院可能認定對方不具「真實惡意」,並適用「合理評論原則」予以保障。這提醒您,並非所有讓您不悅的言論都能構成誹謗。
面對名譽損害,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的名譽遭受侵害時,請務必冷靜應對,並採取以下行動:
- 完整保留證據:將所有誹謗言論的內容(例如:截圖、錄音、錄影、網頁連結等)、散布時間、散布平台、散布對象等資訊,盡可能完整地記錄下來。這將是您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
- 釐清事實與意見:仔細分析對方言論,判斷哪些是「事實陳述」,哪些是「意見表達」。對於事實陳述,思考對方是否有「真實惡意」(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對於意見表達,判斷是否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且為「適當評論」。
- 評估對方的「惡意」程度:根據上述案例,思考對方是否蓄意扭曲事實、捏造虛假內容,或者在發表言論前是否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這些線索將有助於證明對方的「真實惡意」。
結論:捍衛名譽,您有法可循
名譽是個人的第二生命,遭受不實指控的痛苦,法律不會視而不見。雖然誹謗案件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複雜權衡,但透過對「真實惡意抗辯」和「合理評論原則」的理解,您可以更清楚地判斷對方的行為是否已逾越法律界線。請記住,法律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堅實後盾,積極蒐證、理性分析,是您保護名譽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誹謗罪中的「真實惡意」?它對我有什麼影響?
A: 「真實惡意」是指,發表言論的人在說話時,是「明知內容不實」卻還說,或是「對內容真偽毫不在意,極度輕率」就說了。它對您的影響是:如果您要告對方誹謗,您需要舉證證明對方有這種「真實惡意」,而不是只要證明對方說的不符事實就好。這增加了您提告的難度,但也是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不被過度限制。
Q: 我怎麼知道對方說的是「事實」還是「意見」?這有什麼差別?
A: 「事實」是可以被證明真偽的,例如「某某人偷了東西」。而「意見」是主觀的看法或評價,例如「某某人很差勁」。差別在於:如果對方陳述的是「事實」,您要證明對方有「真實惡意」;但如果對方只是發表「意見」,則會適用《刑法》第311條的「合理評論原則」,只要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善意適當評論」,即使讓您不悅也不構成誹謗。
Q: 如果我認為對方有「真實惡意」,我應該收集哪些證據?
A: 您應該收集能證明對方「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的證據。例如:對方曾公開承認其言論不實的紀錄、對方曾被告知事實真相卻仍繼續散布的證據、對方散布的內容與明顯可查證的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的證據、對方刻意斷章取義或捏造內容的證據、或者對方從未進行任何合理查證的證據等。所有誹謗言論的截圖、錄音、錄影、網頁連結及散布管道、時間等,也務必完整保留。
Q: 誹謗罪的法律程序大概會是怎樣?我需要注意什麼?
A: 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您需要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會進行偵查,蒐集證據,判斷對方是否構成誹謗罪。在偵查過程中,您可能會被傳喚說明案情並提供證據。如果檢察官認為構成犯罪,會起訴對方;如果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則可能不起訴。若對方被起訴,案件會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您需要注意的是,從蒐證到偵查、審判,整個過程可能耗時較長,需要您的耐心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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