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當您或您的家人不幸遭受不實言論攻擊,名譽無端受損時,那種心痛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您可能會想:「對方明明說了謊,為什麼還能逍遙法外?」這背後,很可能牽涉到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真實惡意原則」。今天,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這個常讓人困惑的原則,幫助您釐清真相,守護您和家人的名譽。
什麼是誹謗?為什麼名譽這麼重要?
在台灣,法律上對「誹謗」有明確的定義。簡單來說,就是有人故意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誹謗罪保護的是個人的名譽權,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然而,憲法也保障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憲法第11條)。當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發生衝突時,法律就必須找到一個平衡點。誹謗罪的設立,正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利,以維持社會秩序(憲法第23條)。
「真實惡意原則」:關鍵在於「心態」
「真實惡意原則」是誹謗案件中最常被討論的抗辯理由,源自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它的核心概念是:即使對方說的話不完全真實,但如果他能證明自己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且並非「明知不實卻故意散布」,或是「過於輕率疏忽未善盡查證」,那麼他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這意味著,要成功控告對方誹謗,您不僅要證明對方說的是假話,更要證明對方是出於「真實惡意」——也就是說,他明明知道那是假的,卻故意說出來;或者他根本沒有好好查證,就隨意散布不實訊息。這項舉證責任,通常是由檢察官或提告的您來承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無罪推定原則」及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查證義務:說話前要多方求證
那麼,什麼樣的查證才算「合理」呢?法院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對方發言的動機、目的、言論的傳播範圍和影響力、涉及的公共利益程度、訊息來源是否可靠、查證的成本和可能性等等。如果是在網路上公開發文,影響力大,查證義務自然就比較高。
此外,法律上會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假之分,需要查證;而意見表達(例如評論某件事好壞)則沒有真假問題,只要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做出「適當評論」,即使言詞尖銳,通常也不會構成誹謗(《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第3款)。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看懂法律
案例一:故意扭曲事實的代價
某社區住戶A,因為不滿管委會的決定,竟將法院判決書的內容「移花接木」,把自己的上訴理由偽裝成法院的判決結果,並到處張貼文宣,指控管委會成員B「知法犯法,助紂為虐」。
法院審理後認為,住戶A這種行為明顯是「蓄意為之」,故意散布不實資訊,其目的並非為了公共利益,而是為了個人私利。因此,即便他聲稱自己是基於「判決書」發言,也無法適用「真實惡意原則」來免責,最終被判加重誹謗罪成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對方是故意捏造、扭曲原始資料來詆毀,這種惡意行為就無法被「真實惡意原則」所保護。當您發現對方有這種明顯的「惡意」時,您的勝訴機會就大大增加。
案例二:合理查證的界線
某客戶C,對磁磚廠商D的交貨數量有疑慮。雖然她沒有親自點收每一片磁磚,但她發現銷貨單據的簽收欄是空白的,或是由不明人士簽名,而且磁磚的品項數量也與她的認知有出入,讓她合理懷疑有交貨不足的情況,於是她向媒體投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客戶C雖然無法證明其言論百分之百真實,但她有客觀依據(如銷貨單據上的異常),使其合理相信有交貨不足的情況,並非「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地散布。因此,法院判決客戶C不構成加重誹謗罪。
這個案例說明:「真實惡意原則」不要求言論百分之百精確,而是要求發言者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使事後證明有小部分出入,只要對方不是故意說謊或極度輕忽,就可能不構成犯罪。這也提醒我們,在面對不實指控時,除了證明內容不實,更要努力證明對方的「惡意」心態。
面對不實指控,您可以這樣做
- 蒐集證據,越詳細越好: 將對方散布不實言論的證據完整保留下來,例如:
- 文字: 截圖網路貼文、訊息、報章雜誌報導。
- 圖片: 照片、繪圖。
- 錄音/錄影: 對話錄音、影片。
- 明確記錄時間、地點、發布者、傳播範圍等資訊。
- 釐清言論性質: 試著判斷對方說的是「事實」還是「意見」。事實陳述有真偽問題,誹謗罪主要針對事實陳述;而意見表達只要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且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較難構成誹謗。
- 思考對方的「惡意」:
- 對方是否明知其言論不實卻仍故意散布?
- 對方是否在未經合理查證下,就輕率地散布訊息?例如,他是否刻意迴避真相?是否有簡單的方法就能查證,但他卻沒有做?
- 對方是否有扭曲、捏造事實的行為?
- 如果能證明對方有這些「惡意」心態,將會是您提告的關鍵。
結論:守護名譽,不再無助
面對不實言論的傷害,您不再是孤單無助的。了解「真實惡意原則」,能幫助您更清楚地判斷,對方是否真的構成誹謗。記住,法律不只保護言論自由,也同樣重視個人名譽。只要您能證明對方是惡意散布不實資訊,法律將會是您最有力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誹謗」?跟「公然侮辱」有什麼不同?
A: 「誹謗」是指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不實事實」,例如指控某人偷竊或詐騙。而「公然侮辱」則是指在公開場合用粗鄙的言語或行為直接貶損他人的人格或尊嚴,例如當眾罵人「笨蛋」、「白痴」,通常不涉及事實的真假。誹謗主要針對名譽,公然侮辱則針對人格尊嚴。
Q: 對方說的話不完全是真的,這樣我就能告他誹謗嗎?
A: 不一定。根據「真實惡意原則」,即使對方說的話不完全真實,但如果他能證明自己是基於「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且並非「明知不實卻故意散布」,或是「過於輕率疏忽未善盡查證」,那麼他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您需要證明對方有「真實惡意」這個心態,這是提告誹謗的關鍵。
Q: 如果對方說他有查證過,但查證結果是錯的,我還能告他嗎?
A: 這要看對方查證的程度是否「合理」。如果對方已經盡了合理的查證義務,即使查證結果有誤,導致言論與事實有些出入,但只要不是「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地散布,法院可能就會認定他沒有「真實惡意」而判無罪。關鍵在於判斷對方是否故意迴避真相或極度輕忽,以及他所依據的資訊來源是否可靠。
Q: 如果對方在網路上匿名散布不實言論,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盡快截圖或錄影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網頁連結、發文時間、內容、以及任何能顯示傳播範圍的資訊。其次,您可以向社群媒體或網站平台業者檢舉,要求移除不實內容。若要追究法律責任,您需要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告,檢警單位會協助調查IP位址等資訊,追查匿名發文者的身份。
Q: 誹謗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A: 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權人(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算,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就無法再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因此,一旦發現不實言論,應盡快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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