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商業信譽遭惡意毀損?妨害信用罪構成要件與自保指南

商業信譽遭惡意毀損?妨害信用罪構成要件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商業法律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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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譽遭惡意毀損?妨害信用罪構成要件與自保指南

在商場上,信譽是您最重要的資產,它代表著客戶對您的信任、合作夥伴對您的肯定,以及市場對您經濟實力的認可。然而,當有人惡意散布不實流言,甚至使用詐術來損害您的商業信用時,您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別擔心,台灣的法律提供了相關的保護。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中華民國刑法》中的「妨害信用罪」,幫助您了解這項罪名的構成要件,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什麼是「妨害信用罪」?與「誹謗罪」有何不同?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刑法》是如何定義「妨害信用罪」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旨在保護個人或企業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包括其財務支付能力以及誠信程度。只要有人透過「散布流言」或「以詐術」的方式,讓社會大眾對您的經濟能力或誠信產生不利觀感,即使尚未造成實際金錢損失,也可能構成此罪。

您可能會問,這跟「誹謗罪」有什麼不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保護的是個人的名譽或品格,而妨害信用罪則專注於經濟上的信用。舉例來說,說某人「品行不端」可能構成誹謗,但說某公司「快倒閉了,付不出錢」就可能構成妨害信用。然而,實務上常見同一行為同時損害名譽和信用,此時法院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原則,從較重的罪名處斷。

妨害信用罪的核心要素:行為、結果與意圖

綜合上述法條與實務見解,妨害信用罪的構成要件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 行為方式:
  • 散布流言: 指將沒有事實根據、無稽的謠言廣泛傳播出去,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知曉。例如,在公開場合或網路社群散布某公司「資金周轉不靈,即將倒閉」等不實消息。
  • 以詐術: 指使用欺騙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進而損害您的信用。例如,冒用您的公司名義進行有損商譽的行為。
  • 損害客體: 必須是「他人之信用」,也就是針對您的經濟評價、財務支付能力或誠信程度。
  • 損害結果: 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足以讓社會大眾對您的經濟能力或誠信產生「不利觀感之虞」即可。
  • 主觀意圖: 行為人必須是「故意」要損害您的信用。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看兩個實務上可能發生的情境:

情境一:冒名爽約,信用受損

想像一下,您是一家新創公司的業務主管。某天,一位重要的潛在客戶氣沖沖地打電話來,抱怨貴公司派出的業務代表「張先生」爽約,讓他們白跑一趟,嚴重影響合作意願。但您一查,公司根本沒有叫「張先生」的業務!原來,是有人冒用您公司的名義與客戶約定,卻惡意不赴約,導致客戶對您公司的誠信和專業度產生負面觀感。這種冒用身分、損害公司形象的行為,就屬於典型的「以詐術」妨害信用。

情境二:不實謠言,生意受挫

再舉個例子,您經營一家口碑很好的汽車保養廠。某日,一位曾有工程款糾紛的舊客戶,突然在您的店裡當著其他客人的面大聲嚷嚷:「這家修車廠技術很爛,東西都修不好,大家不要來這裡修車!」這種公開散布不實言論,直接貶損您保養廠的專業能力和服務品質,足以影響其他顧客的消費意願,就屬於「散布流言」妨害信用。在這種情況下,因為言論同時影響了您的商譽和經濟評價,除了妨害信用罪外,也可能同時構成誹謗罪。

商業糾紛當事人: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是信譽受損的被害人:

  • 即時蒐證: 一旦發現有妨害信用之行為,務必立即將相關證據保存下來,例如:
  • 不實言論的截圖(包括發布時間、平台、帳號)。
  • 錄音、錄影(若為口頭散布)。
  • 確認傳播的範圍和方式(例如公開社群貼文、私人訊息群組、公開場合言論)。
  • 尋找證人,記錄其證詞。
  • 評估損害: 仔細評估該行為是否已對您的經濟評價、財務支付能力或誠信造成不利影響或觀感。

如果您是言論發表者(潛在加害人):

  • 謹慎查證: 在發表任何可能影響他人經濟評價或誠信的言論前,務必進行充分且合理的查證。即使是轉述,也應確認來源的可靠性。若言論涉及公共利益,即使事後證明不完全真實,但若您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非出於惡意,則可能不罰。
  • 避免使用詐術: 切勿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件或使用其他欺罔手段來貶損他人的信用。
  • 區分事實與評論: 發表言論時,應明確區分客觀事實陳述與主觀價值判斷。對於事實性言論,應確保其真實性;對於評論性言論,應基於合理依據,避免惡意攻擊。
  • 注意傳播範圍: 即使是私下溝通,若內容涉及不實且足以損害他人信用,仍可能構成犯罪。特別是透過網路傳播,應注意訊息是否可能被廣泛散布。

結論:捍衛您的商業信譽

在商業世界中,信譽是無價之寶。了解妨害信用罪的法律界線,不僅能幫助您在遭受不法侵害時知道如何自保,也能提醒您在發表言論時應有的謹慎。當您的商業信譽面臨威脅時,即時、有效地蒐集證據,並評估損害,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記住,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它將協助您守護辛勤建立的商業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妨害信用罪中的「信用」具體指的是什麼?

A: 在法律上,「信用」不僅指個人或企業在社會上的「一般信用」,更包含其在商業活動中的「業務信用」。其核心在於吾人在社會上的「經濟上評價」,具體來說,就是指您的「財務支付能力」以及「誠信之實踐與可信度」。例如,您能否按時支付貨款、履行合約義務,以及在交易中是否誠實可靠。

Q: 「散布流言」和「以詐術」在法律上有何區別?

A: 「散布流言」是指將沒有事實根據、虛假不實的謠言或消息,廣泛地傳播給不特定或多數人知曉,使其對他人的信用產生負面印象。而「以詐術」則是指行為人透過欺騙、矇蔽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進而達到損害其信用的目的,例如冒用他人名義簽約、偽造文件等行為。

Q: 妨害信用罪是否一定要造成實際的經濟損失才能成立?

A: 不,妨害信用罪的成立不以實際發生金錢損失為必要。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使社會對於他人經濟上履行支付之能力,及其誠信程度,有產生不利觀感之虞」即可構成。也就是說,只要行為足以讓您的商業信譽面臨受損的風險,即使還沒有造成具體損失,也可能已觸犯本罪。

Q: 如果我發表了關於某公司的負面言論,但事後證明部分內容不完全真實,會構成妨害信用罪嗎?

A: 這取決於您的言論性質和您是否盡到合理查證義務。如果您的言論屬於客觀上可辨別真偽的「事實性言論」,且涉及公共利益,即使事後證明不完全真實,但若您在發表前已盡到「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則可能不罰。但若您明知不實或有重大輕率的惡意,則仍可能構成犯罪。對於主觀的「評論性言論」,則需判斷是否有合理依據且非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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