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您好!在商場打拼,最寶貴的除了您的努力和產品,還有您辛苦建立的「名譽」與「信用」。然而,當這些無形的資產遭受惡意攻擊,例如網路上出現不實指控、流言蜚語時,您是否感到無助又憤怒,卻不知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與名譽、信用相關的兩大罪名:「誹謗罪」與「妨害信用罪」。了解它們的區別,學會如何保護自己,是每位企業主在數位時代的必修課。
守護您的「品格名譽」:誹謗罪
當有人惡意散布不實言論,直接傷害到您的個人形象、品德或公司在社會上的聲譽時,這就可能構成誹謗罪。簡單來說,誹謗罪保護的是您的「品格名譽」。
誹謗罪的重點法條:刑法第310條
這條法規是處理誹謗行為的核心: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 「意圖散布於眾」: 指的是對方有想讓很多人知道這些言論的意圖。例如在臉書公開貼文、在公開場合大聲宣揚。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對方說的必須是具體的「事實」,而不是單純的罵人(那可能是公然侮辱)。例如,說您「偷稅漏稅」、「產品是黑心貨」,這些都是具體的事實指控,且足以讓您的名譽受損。
- 網路加重: 如果對方是透過文字、圖片,特別是透過網路散布,刑責會更重。
- 「真實性抗辯」: 這是很重要的一點!如果對方說的是事實,而且這件事與公共利益有關,那麼即使對您的名譽有損害,對方也可能不會被罰。但如果只是揭露您的私德(例如感情糾紛),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的,對方還是可能觸法。
善意評論的保障:刑法第311條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白話解釋: 即使言論可能損害名譽,但如果是出於善意,為了自衛、保護合法權益,或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做出適當評論,就不會構成誹謗罪。這保障了我們在合理範圍內的言論自由。
捍衛您的「經濟命脈」:妨害信用罪
相較於誹謗罪,妨害信用罪更直接關係到您的「經濟評價」與「商業信譽」。它保護的是您在商業活動中的誠信、產品品質、服務能力等經濟相關的評價。
妨害信用罪的重點法條:刑法第313條
《刑法》第313條第1項:「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3條第2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解釋: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 「流言」指的是毫無事實根據的傳聞,例如惡意散布您的公司「快倒閉了」、「產品有毒」等不實消息。「詐術」則是使用欺騙手段,例如偽造文件來損害您的信用。
- 「損害他人之信用」: 這裡的信用範圍很廣,不只包括還款能力,還包含產品品質、售後服務、履約誠信等所有與經濟活動相關的評價。即使信用還沒實際受損,只要行為足以造成損害,就可能構成犯罪。
- 網路加重: 同樣地,透過網路等傳播工具犯案,刑責也會加重。
誹謗與妨害信用:一線之隔,影響深遠
雖然兩者都與「名譽」相關,但核心區別在於保護的法益不同:
特徵 | 誹謗罪 | 妨害信用罪 |
---|---|---|
保護法益 | 個人品格名譽、社會評價 | 經濟信用、商業評價 |
行為方式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 | 散布「流言」(無事實根據)或「詐術」 |
真實性 | 可主張真實性抗辯(與公共利益相關) | 流言必須「毫無事實根據」才構成 |
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兩罪?
是的!實務上,一個惡意言論往往同時傷害到您的個人名譽和商業信用。例如,有人在網路上散布:「某某老闆的餐廳食材都是黑心過期品,還偷工減料!」這句話既損害了老闆的個人品格名譽,也直接打擊了餐廳的商業信用。
這時候,法律上會依據《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原則,從刑度較重的那條罪來處罰,但會考量到同時觸犯了兩種不同的法益。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案例一:惡意中傷「黑心魚丸」事件
故事背景: 某知名魚丸店「陳記」,在地方上經營多年,口碑良好。突然,市場上出現了惡意謠言,有人四處散布「陳記魚丸是用蒜頭、麵粉做的,而且都是從大陸進口,很不衛生!」這些話讓許多老顧客產生疑慮,生意大受影響。
法律解析: 法院審理後認為,散布這些不實言論的人,不僅貶損了「陳記」老闆的營業聲譽(品格名譽),也直接損害了其產品品質和誠信的經濟評價(商業信用)。因此,這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誹謗罪和妨害信用罪。由於兩者保護的法益不同,最終法院會依照《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刑度較重者來處斷。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惡意攻擊商業行為,很可能同時觸及這兩條法律紅線。
案例二:保戶網路「控訴」保險公司事件
故事背景: 一位保戶與某大型保險公司發生保費糾紛,他認為保險公司有不當行為,於是憤而在臉書上成立社團,發布多篇文章,指控保險公司「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這些指控自然對保險公司的名譽和信用造成巨大衝擊。
法律解析: 最終法院判決這位保戶無罪。為什麼呢?因為法院認為,雖然保戶的言論有些尖銳,但他的指控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基於他對保費墊繳、收據格式等問題的實際質疑,並且他確實提出了相關資料作為證據。法院認為,保險業是「可受公評之事」,保戶是基於自身經驗,為了呼籲保戶權益而發聲,屬於《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的範疇。此外,他後來也澄清了部分指控,顯示其主觀上並非惡意杜撰,因此不構成「毫無事實根據的流言」。
給企業主的啟示: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提醒我們,並非所有負面言論都會構成犯罪。如果對方是基於事實,或有相當理由相信為真,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即使言論對您不利,也可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這也意味著,當您自己要對外發表言論時,也應確保有事實依據,並注意言論的合理性。
老闆們的實用防身術:如何應對與預防
面對不實指控或惡意攻擊,身為企業主,您可以這樣做:
- 區分言論性質: 判斷對方言論主要傷害的是您的個人品德(誹謗),還是商業信譽(妨害信用)。這有助於您釐清法律適用方向。
- 立即保全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無論是網路貼文、留言、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甚至是不實傳單,都要立即截圖、錄影、拍照並註明時間,越完整越好。這些都是未來提告的關鍵證據。
- 評估真實性與公共利益: 如果對方言論有部分是事實,或是與公共利益有關,您在應對時需要更謹慎。有時過度反應,反而可能讓自己陷入被動。
- 謹慎回應: 在未釐清事實或諮詢專業意見前,避免情緒化回應或反擊,以免言多必失,反而讓自己觸法。
總結來說,誹謗罪與妨害信用罪是保護企業主名譽與信用的重要法律武器。了解它們的區別、構成要件以及言論自由的界限,能讓您在面對挑戰時更有底氣。記住,保護您的事業,從保護您的聲譽和信用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被人在網路上說壞話,我該怎麼判斷這是誹謗還是妨害信用?
A: 您主要可以從言論的內容和它所傷害的對象來判斷。如果對方是針對您的個人品德、形象,或是公司在社會上的聲譽進行不實指控(例如說您個人操守有問題、公司文化差),那偏向誹謗罪。但如果言論直接關係到您公司的產品品質、服務誠信、財務狀況等經濟上的評價(例如說您的產品有毒、公司快倒閉、不履行合約),那更偏向妨害信用罪。很多時候,一個行為可能同時傷害到兩者,這時就可能同時觸犯兩罪。
Q: 如果對方說的是真的,我還能告他誹謗或妨害信用嗎?
A: 這要看情況。在誹謗罪中,如果對方能證明他所說的是真實的,而且這件事與公共利益有關,那麼他就不會被罰。但如果只是揭露您的個人私事,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的,對方仍可能觸法。至於妨害信用罪,它針對的是「毫無事實根據的流言」或「詐術」。如果對方有事實依據,即使言論對您不利,通常也不會構成妨害信用罪。重點在於對方言論的「真實性」以及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
Q: 當公司名譽或信用受損時,我該如何蒐集證據?
A: 證據保全是關鍵!如果是網路上的不實言論,請務必立即截圖或錄影,確保畫面包含發布時間、發布者帳號、完整貼文內容、留言等資訊。如果是實體文件、傳單,請拍照留存。如果是口頭散布,嘗試錄音。所有相關的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客戶抱怨等,也都是證明損害的重要證據。越詳細、越即時的證據,對您越有利。
Q: 網路上的匿名言論,我還能追查嗎?
A: 雖然網路匿名性高,但並非完全無法追查。您可以向警方報案,由警方或檢察官向平台業者、網路服務供應商(ISP)調取發文者的IP位址、註冊資料等資訊。雖然過程可能需要時間,且不保證百分之百成功,但在台灣,透過法律程序追查網路犯罪者仍是可行的途徑。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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