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企業主必看:誹謗與妨害信用罪,守護您的商業名譽與商譽

企業主必看:誹謗與妨害信用罪,守護您的商業名譽與商譽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商業法律名譽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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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您好:面對惡意言論,您該如何捍衛名譽與商譽?

身為企業主,您可能曾遇過以下情境:網路上出現針對您公司產品或服務的不實評論,甚至有競爭對手散布惡意謠言,指控您的經營方式不誠實、產品品質有問題,這不僅讓您蒙受不白之冤,更可能嚴重損害企業的商譽與營收。面對這些負面言論,您該如何區分其法律性質?又該如何運用法律工具來保護自己?

「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刑法》中,與企業主權益息息相關的「誹謗罪」與「妨害信用罪」,助您釐清兩者差異,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釐清概念:名譽與信用的法律保護

在台灣,《刑法》中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主要保障個人的社會評價。其中,誹謗罪與妨害信用罪是企業主最常遇到的兩種情況: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主要保護的是個人的「名譽」,也就是您在社會上所受的客觀評價,包括人格、品格、聲譽等。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如果有人故意將足以損害您名譽的「具體不實事實」散布出去,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知道,就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指控您「有外遇」或「偷竊」,這些都是具體的事實陳述。

  • 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13條):主要保護的是個人或企業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或「商業信用」,例如支付能力、履行契約的誠信、產品品質、售後服務等,這些都直接影響您的商業運作。

《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解釋:如果有人散布「捏造的謠言」(流言)或使用欺騙手段(詐術),導致您的企業在經濟上的履行能力或誠信受到質疑,進而損害您的商業信用,就可能構成妨害信用罪。例如,散布「這家公司快倒閉了」或「他們家的產品是黑心貨」等不實資訊。

兩罪關鍵差異一覽表

特性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13條)
保護法益個人的一般名譽、人格評價個人或企業的經濟評價、商業信用
行為內容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散布「流言」(捏造之語)或「詐術」
損害目標個人聲譽企業的支付能力、產品服務等商業誠信

值得注意的是,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這兩項罪名。例如,有人在網路上指控您的公司「販售黑心商品,還捲款潛逃」,這既損害了您的個人名譽,也損害了公司的商業信用。此時,法律上會依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較重的罪名處斷。

實務案例解析:不實言論的慘痛代價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不實言論如何影響企業主:

案例情境一:電商詐騙疑雲

某電商業者在網路社群上,被惡意指控為「史上最大的詐騙集團」,販售劣質商品。這些不實指控迅速在網路上傳開,導致許多潛在客戶卻步,訂單量銳減,企業信譽嚴重受損。

法律解析:法院最終認定,這種指控不僅是具體事實的陳述(指控為詐騙集團),更直接損害了該電商業者在商業上的誠信與經濟評價。因此,行為人同時觸犯了加重誹謗罪妨害信用罪,並因兩罪競合,從刑度較重的妨害信用罪處斷。

案例情境二:餐飲業的惡性競爭

一家經營多年的餐飲老店,突然發現市場上出現許多關於其產品的不實謠言,例如「他們家的魚丸都是中國大陸進口的劣質品」、「食材不新鮮,還加了不該加的東西」。這些謠言嚴重打擊了老店的生意,許多忠實顧客也開始產生疑慮。

法律解析: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些關於食材來源和品質的言論屬於捏造的「流言」,且目的在於貶損該餐飲業者在市場上的營業聲譽和經濟評價。因此,行為人構成妨害信用罪。此案也再次強調,即使是口頭散布的不實訊息,只要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或信用,仍可能構成犯罪。

企業主必學:如何保護您的名譽與商譽?

面對不實言論,企業主可以採取以下策略:

  1. 即時蒐證,保留證據:一旦發現有不實言論,無論是網路截圖、對話紀錄、錄音錄影,都要第一時間完整保存。這些都是未來提告的重要證據。
  2. 區分事實與意見:若對方僅是抽象謾罵(如「王八蛋」),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而非誹謗或妨害信用。但若涉及具體事實(如「這家公司偷稅漏稅」),則應更嚴肅看待。
  3. 審慎評估,理性回應:避免情緒化回應,以免將事態擴大。先評估言論的性質、影響範圍,再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或公關澄清。
  4. 善用法律不罰事由:如果您的言論是基於自衛、自辯,或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例如公眾人物或大型企業的公共行為)進行適當評論,且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則可能不構成犯罪。但這需要您在發表言論前有經過合理的查證。
  5. 考慮民事求償:即使最終刑事部分不成立,若對方的不實言論已造成您或公司的實際損害(例如營收損失、商譽減損),您仍可向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結論:主動出擊,捍衛您的企業價值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企業主更應警惕不實言論的危害。了解誹謗罪與妨害信用罪的法律界線,不僅能讓您避免誤觸法網,更能讓您在遭受攻擊時,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與企業。記住,您的名譽與商業信用是企業最寶貴的無形資產,當其受到侵害時,主動出擊,捍衛權益,是您作為企業主的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誹謗罪和妨害信用罪,我該如何判斷對方觸犯了哪一種?

A: 判斷的關鍵在於「保護的法益」和「行為的內容」。如果對方散布的言論是針對您個人的品格、聲譽(如指控您私生活不檢點、偷竊),且是具體事實,那偏向誹謗罪。如果言論是針對您公司的經營狀況、產品品質、支付能力等,導致您的商業信譽受損(如散布公司快倒閉、產品是黑心貨),那就是妨害信用罪。實務上,一個行為也可能同時觸犯兩者。

Q: 如果對方只是私下跟幾個人說我的壞話,也算「散布於眾」嗎?

A: 「散布於眾」通常指足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悉。如果只是私下對話或僅傳達給特定少數人,且沒有意圖藉由他們再散布出去,通常不符合此要件。但在網路時代,即使是看似封閉的社群(如數百人的Line群組),若訊息傳播廣泛且可預見,也可能被認定為「散布於眾」。

Q: 我的公司因為不實謠言導致訂單減少,這算不算「損害信用」?需要證明實際損失嗎?

A: 妨害信用罪的「損害信用」不以實際發生具體損害為必要,只要達到「可資損害之程度」即足。也就是說,只要不實言論足以讓社會大眾對您公司的經濟履行能力或誠信產生不利觀感,即使還沒有實際的財務損失,也可能構成。但若能證明實際損失,則有助於民事求償。

Q: 對方聲稱他只是轉發朋友的消息,並不知道那是假的,這樣還會構成犯罪嗎?

A: 這涉及到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誹謗罪和妨害信用罪都要求行為人有「意圖散布於眾」且「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不實」的惡意。如果對方能證明他有「相當理由確信」該言論為真實,且並非出於惡意捏造或重大輕率未查證,依據「真實惡意原則」,則可能不罰。但這需要法院根據個案證據來判斷。

Q: 除了刑事責任,我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嗎?

A: 是的,即使對方最終未被判處刑事責任,只要其不實言論確實侵害了您或公司的名譽或信用,造成了損害,您仍可以依據《民法》向對方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或財產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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