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官司纏身?解析加重誹謗罪,守護您的權益
當家人不幸捲入誹謗官司,您或許正感到無助、焦慮,不知道該從何了解起。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專為您——被告的家屬——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加重誹謗罪」的核心概念,幫助您掌握相關知識,更好地應對眼前的挑戰。
什麼是「加重誹謗罪」?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加重誹謗罪的法律依據與成立條件。這主要涉及《刑法》第310條的規定: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從條文來看,要構成「加重誹謗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關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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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於眾:這是指行為人有將言論內容散播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道的意圖。例如,在臉書、爆料公社等公開社群平台發文,或將傳單寄給很多人,通常會被認定符合此項。即使是私訊,如果傳送給多數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實務上仍可能被檢視其是否符合此要件,但這部分仍需視具體情境判斷,並非一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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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文字、圖畫:這是「加重」的關鍵。如果不是口頭說,而是透過文字(如網路貼文、書寫)、圖片或影片等方式傳播,就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會比普通誹謗罪來得重。因為文字或圖像更容易廣泛流傳,影響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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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代表行為人必須具體指出或轉述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人格尊嚴的「具體事實」。請注意,誹謗罪處罰的是「事實性言論」,也就是客觀上可以辨別真偽的事情,而不是單純的「我認為他很差」這種主觀評價或抽象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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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性:雖然不一定需要指名道姓,但言論必須讓一般人讀了之後,能清楚地聯想到所指涉的對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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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名譽:要以一般社會大眾的觀點來判斷,該言論是否足以讓被指涉的人受到負面評價。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罰?
即便言論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也會認為不應處罰,這稱為「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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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言論為真實(《刑法》第310條第3項): 如果行為人能證明他所說的事情是真實的,原則上就不會被罰。但這裡有個重要但書:不要求絕對真實。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只要行為人能提出證據,有 「相當理由確信」 其言論為真實,且經過 「合理查證」 ,即使事後證明不完全真實,也可能不罰。但如果言論只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實的,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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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發表言論(《刑法》第311條):
《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之不罰)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行為人是出於善意,並且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之一,例如為了自衛、自辯,或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如公共事務、公眾人物行為、商品服務品質等)進行適當評論,就不會被處罰。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出於「善意」,而非惡意攻擊或報復。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網路影射,真的沒事嗎?
小陳在一個業界的LINE群組裡,看到有人提到「台大某家代理商天X的業務,才剛大學營養系畢業,就有乾爹,最近重找金主」。小陳覺得這是在影射他的朋友小美,於是向法院提告誹謗。被告辯稱,他沒有指名道姓,大家應該不知道他說的是誰。
法院怎麼看? 法院會去調查,這個群組裡的人,是不是真的「依通常方法就能聯想到」小陳的朋友小美。如果訊息本身沒有具體姓名,也沒有其他線索,或者群組成員根本不認識小美,那被告就可能不構成誹謗。但如果群組成員很清楚被告在說誰,即使沒點名,也可能構成。這顯示了網路時代「特定性」判斷的複雜性。
案例二:為洩憤爆料私事,即使是事實也會有事?
王太太因為前夫外遇,非常生氣,於是在自己的臉書公開發文,痛罵介入婚姻的「小三」乙小姐,除了指稱她是「小三」外,還爆料乙小姐「跑業務都跑到motel去」、「做很多見不得人的事」、「要還錢了沒」等。王太太認為她說的都是事實,而且她有自衛自辯的權利。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即使王太太指出乙小姐介入婚姻有民事判決為證,但乙小姐的男女私情、性觀念、道德爭議,純屬個人私德,與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無關。而且,王太太的言論中,除了「小三」之外,還夾雜了許多情緒性、攻擊性的言論,顯然是為了發洩不滿、報復或滿足私慾,不符合法律上「善意發表言論」的條件。因此,即使部分內容屬實,仍構成加重誹謗罪。
給被告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誹謗官司,您可以留意以下幾點,以保護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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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要謹慎:提醒家人,在發表任何言論前,務必仔細區分「事實」與「評論」。誹謗罪只針對「事實性言論」。同時,也要評估言論是否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以及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純粹的個人私事,即使是真實的,也可能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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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是關鍵:如果家人曾發表過涉及他人名譽的「事實性言論」,請務必回想並保留所有當時查證的資料。例如,文件、錄音、截圖、證人證詞等。這些資料將有助於證明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言論為真,進而爭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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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留言影響大:網路言論一旦發布,即使刪除,也可能被截圖、備份或轉載,難以完全消除影響。提醒家人,在臉書、LINE群組、Dcard、PTT等平台發言時,務必三思,因為這些平台極易被認定為「散布於眾」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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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情緒性攻訐:即使與他人有糾紛,也應循合法途徑解決,避免在公開場合或網路平台發表情緒性、惡意攻訐或人身攻擊的言論。主張「自衛、自辯」時,言論內容應與防衛自身權利相關,且動機必須是善意,而非報復或發洩不滿。
結語
面對誹謗官司,了解法律是保護家人的第一步。加重誹謗罪的判斷涉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平衡,情況複雜。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一些基礎知識與實用方向,讓您在法律的迷霧中,找到一絲清晰的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加重誹謗罪?跟一般誹謗有什麼不同?
A: 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罪的主要差異在於傳播方式。一般誹謗罪可能是口語傳播,而加重誹謗罪則必須透過「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例如網路貼文、圖片、影片等。因為文字或圖像更容易廣泛流傳,影響更大,所以刑責會比普通誹謗罪來得重。
Q: 如果我說的是真實的事,還會被罰嗎?
A: 不一定。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如果您能證明所說的事情為真實,原則上不罰。但這有兩個例外:一是如果該事僅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為真實,仍可能構成誹謗罪。二是如果無法證明絕對真實,但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經過「合理查證」,仍有機會免責。
Q: 網路上只是影射,沒有指名道姓,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只要言論內容足以讓閱聽人「依通常方法即可將誹謗對象與特定人格連結」,也就是說,大家一看就知道您在說誰,那麼仍可能構成誹謗罪。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言論的脈絡、當事人關係、以及特定群體成員的認知等因素。
Q: 誹謗罪會被判刑嗎?會留下前科嗎?
A: 加重誹謗罪的法定刑度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確實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但若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刑期較短,法院可能會宣告易科罰金,以罰金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最終的判決結果會依個案情節和法官的裁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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