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加重誹謗傳票?別慌!這份指南助您釐清法律責任與應對策略
身為「加重誹謗罪」的被告,您此刻的心情想必是焦慮又不安。面對法律訴訟,許多人會感到迷茫,不確定自己將面臨什麼樣的後果,以及該如何應對。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從法律條文、實務案例到應對策略,一步步為您解析加重誹謗罪的量刑標準與自保之道,讓您更有方向地處理眼前的困境。
什麼是「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有何不同?
在台灣,妨害名譽的行為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其中,誹謗罪是針對「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而您所面臨的「加重誹謗罪」,則是指透過特定方式進行誹謗,因為其傳播力更廣、影響更深遠,所以刑度相對較重。
最核心的法條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讓我們來看看它怎麼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從條文中可以清楚看出,「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罪最大的不同,就在於行為手段必須是使用 「文字、圖畫」 來散布。例如:在臉書、IG、部落格發文、留言,或是透過LINE、Email傳送圖文訊息給多數人,甚至張貼海報、傳單等,都可能構成加重誹謗。因為文字、圖畫的傳播範圍更廣、影響更持久,所以刑度會比口頭誹謗更重,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構成誹謗罪還有幾個重要要件:
- 意圖散布於眾: 指您主觀上想讓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知道這些內容。只要發布在公開平台,或傳送給多人,就很容易被認定有此意圖。
- 指摘或傳述: 指您具體指出或傳播某項事實,例如指控對方詐騙、欠債、感情不忠等。這與單純的抽象謾罵(如「笨蛋」、「白痴」)不同,誹謗必須涉及具體事實。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指您的言論客觀上足以貶損被害人在社會上的聲譽,讓一般人對他產生負面觀感。
「說的是事實」就沒事嗎?真實性抗辯的界線
許多被告會問:「我說的都是真的,為什麼還會被告?」這就涉及到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性抗辯」條文。原則上,如果您能證明您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為真實,確實可以免罰。然而,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但書: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即使您說的是事實,但如果內容涉及他人的「私德」,而且與「公共利益」沒有關係,您仍然可能被判有罪。例如,個人的感情糾紛、私生活細節等,通常會被認定為私德範疇,與大眾的公共利益無關。法院在平衡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時,對於純粹的私德揭露會持謹慎態度,傾向保護個人隱私。
法院如何決定您的刑責輕重?量刑的關鍵因素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規定了法院在量刑時應審酌的各種情狀。這意味著,法官並非隨意判決,而是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來決定您的刑罰輕重。對於加重誹謗案件的被告來說,以下幾個因素尤其關鍵:
-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您為何會誹謗?是因感情、債務糾紛,還是商業競爭?您使用何種方式散布?在公開網路平台發布,通常會被視為情節較重。
- 犯罪所生損害: 您的行為對被害人的名譽、心理、生活、工作造成了多大的影響?損害越嚴重,刑責可能越重。
- 犯罪後態度: 這點至關重要!您是否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並取得對方諒解?這些都會直接影響量刑結果,甚至決定您是否有機會獲得緩刑。
- 行為人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法院也會考量您是否有前科、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個人背景。
- 累犯: 如果您曾在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將構成累犯,您的刑期可能會被加重至二分之一。這點務必留意。
實務案例解析:和解與犯後態度如何影響判決?
透過實際案例,您將能更具體地了解法院如何適用上述原則:
案例一:積極和解換取緩刑的機會
小陳(化名)是一位網路賣家,因為一時氣憤,在臉書社團發文指控同行小李(化名)有不當業務行為,貶損了小李的名譽。小李因此提告加重誹謗。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小陳深知自己的言行不當,主動向小李表達了歉意,並積極洽談民事和解。最終,小陳不僅賠償了一筆金額,也撤下了不實貼文,展現了誠摯的悔意。法院審酌小陳在訴訟過程中的坦承犯行、積極和解並賠償的態度,認為他有改過自新的可能,因此宣告緩刑5年,並諭知在緩刑期內應給付被害人賠償金。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了「和解」與「犯後態度」在加重誹謗案件中的關鍵作用。積極彌補被害人的損害,並展現悔意,是爭取輕判或緩刑的極重要因素。
案例二:堅持否認與私德揭露的代價
小美(化名)因為不滿他人與其男友往來,憤而將一些私人對話紀錄截圖,並加上「劈腿約砲證據」、「公關劈腿約砲鮑鮑換業績」等具誹謗性的文字,傳送給被害人的同事和客戶。被害人名譽嚴重受損,提告加重誹謗。然而,小美在庭上始終否認犯行,也未曾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法院認為,小美所指摘的事項屬於被害人的「私德」範疇,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即使內容可能為真,也無法主張真實性抗辯而免責。由於小美犯後態度不佳,始終否認,也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最終法院判決小美拘役55日,維持了原審的較重刑度。
指導意義: 本案再次強調了「私德」與「公共利益」的界線。即便您認為自己說的是事實,若內容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更重要的是,若被告持續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和解,將導致較重的刑度,且無法獲得緩刑。
您可以採取的實際應對策略
面對加重誹謗的指控,以下是您可以考慮採取的實際步驟,這些都可能影響您的最終判決:
- 坦承犯行,展現悔意: 如果您確實有誹謗行為,在偵查及審理階段坦承錯誤並表達悔意,是爭取輕判或緩刑的重要基礎。法院會將您的犯後態度納入量刑考量。
- 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與賠償: 這是最重要的策略之一。盡早與被害人溝通,嘗試達成民事和解,支付適當的賠償金,甚至公開刊登道歉啟事。和解不僅能彌補被害人的實質損害,也能大幅增加您獲得緩刑或減輕刑罰的機會。許多案件中,和解是緩刑的關鍵。
- 立即刪除不實言論: 如果誹謗內容仍在網路上,應立即刪除,避免損害持續擴大,這也能向法院展現您的悔意和改善意願。
- 了解易科罰金的可能性: 如果最終判決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符合相關條件,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易科罰金」,也就是以繳納罰金代替入監服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加重誹謗罪的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此條規定。因此,若判決在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是可行的選項。 5. 避免再犯: 無論案件結果如何,未來務必遵守法律,避免再次觸犯妨害名譽或其他罪行,以免構成累犯而導致刑罰加重。
總結:積極面對,爭取最佳結果
面對加重誹謗的指控,雖然壓力重重,但只要您積極了解法律規定,並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您仍有機會爭取到較輕的處罰或緩刑。理解「真實性抗辯」的界線,尤其是關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的判斷,以及「犯後態度」和「和解」對量刑的決定性影響,將是您處理案件的關鍵。請記住,積極面對、展現悔意並彌補被害人損害,往往是獲得司法寬恕的重要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重誹謗」跟「誹謗」到底差在哪裡?
A: 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散布的「方式」。一般誹謗罪不限手段,口頭傳述也可能構成。但「加重誹謗罪」則明確限定必須是透過「文字、圖畫」來散布,例如在網路上發文、留言、傳送圖文訊息等。由於文字、圖畫的傳播範圍更廣、影響更深遠,對名譽的損害可能更大,因此刑度較重。
Q: 我說的內容都是真的,為什麼還會被告、甚至可能被判刑?
A: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雖然說的是事實通常可以免罰,但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您的言論內容涉及他人的「私德」,而且與「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即使是事實,也可能無法免責。例如,私人感情糾紛、個人生活細節等,通常被視為私德,與大眾的公共利益無關,法院會傾向保護個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
Q: 如果我跟對方和解了,是不是就沒事了?
A: 和解對於加重誹謗案件的判決影響非常大,但並不代表一定「沒事」。加重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若在偵查或審理階段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案件就會終結。但若被害人未撤告,或案件已進入審判程序,和解雖然無法直接讓您免除刑責,但會被法院視為「犯後態度良好」的重要依據,大幅增加您獲得輕判、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這是爭取最佳結果的關鍵一步。
Q: 我之前有過其他案子的前科,會不會影響這次判決?
A: 是的,您的前科紀錄可能會影響這次判決。如果您的前科是「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可能構成《刑法》第47條所規定的「累犯」。一旦被認定為累犯,您的本刑可能會被加重至二分之一。法院在量刑時也會綜合考量您的整體素行。因此,有前科的被告在訴訟中更需要積極展現悔意並爭取和解,以降低可能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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