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加重誹謗傳票?別慌,先搞懂法律!
當您收到「加重誹謗」的傳票,腦中可能充滿疑惑與不安。什麼是加重誹謗?我說的話真的有那麼嚴重嗎?會不會被關?這些都是身為被告的您,最真實的擔憂。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一步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加重誹謗的規定,讓您對案情有更清晰的認識,從容應對。
什麼是「加重誹謗」?
在台灣,誹謗罪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中,而「加重誹謗」則是指以文字或圖畫形式進行誹謗。為什麼會加重呢?因為文字和圖畫的傳播力更廣、影響更深遠,對個人名譽的損害也更大。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是誹謗罪的核心條文,請您務必仔細了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要構成加重誹謗罪,需要符合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 意圖散布於眾: 您發布的內容,主觀上是想讓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知道。例如,在公開的社群媒體發文、部落格、或是傳送給多位與被害人有關係的第三人(如同事、客戶),都可能被認定有此意圖。
-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您所說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事實」,而非單純的抽象謾罵。這些事實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對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貶損其社會名譽。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但若閱聽者能清楚辨識出對象,也可能成立。
- 以文字或圖畫形式散布: 這是「加重」的關鍵。透過文字(如貼文、訊息)或圖畫(如圖片、迷因)來傳播,都會讓刑責加重。
「說實話」就沒事?小心「私德例外」!
《刑法》第310條第3項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抗辯機會,就是「真實性抗辯」:如果您能證明所誹謗的事情是真的,原則上就不會受罰。但請注意,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但書」: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即使您說的是事實,但如果該事實只涉及個人的私生活、私德,而且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那麼您仍然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私人感情糾紛、家庭財務狀況等,通常會被認定為私德範疇。
誹謗與公然侮辱,差在哪?
常常有人會搞混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是指抽象的謾罵、嘲弄,沒有涉及具體事實。例如,直接罵人「笨蛋」、「白癡」,這屬於公然侮辱。但如果指控對方「詐騙金錢」、「劈腿約砲」,這就涉及具體事實,可能構成誹謗。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看懂法律
案例一:私人感情糾紛的網路風暴
小美因為不滿阿華與其男友走得太近,一氣之下將翻拍的對話紀錄,加上「劈腿約砲」、「鮑鮑換業績」等字眼,透過多個匿名帳號傳送給阿華的同事和客戶。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美散布的文字和圖片足以貶損阿華的名譽,且這些內容屬於阿華的私德範疇,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即使小美聲稱內容是真實的,也無法免除加重誹謗的刑責。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私人恩怨,一旦透過網路文字、圖片散布,且涉及私德,後果可能很嚴重。
案例二:討債不成反被告
老王因與小李有金錢糾紛,為了討債,竟在小李住處張貼「小李詐騙金錢」、「恩將仇報」等文宣,指控小李。老王辯稱自己是受害者,是為了討回公道。然而,法院認定老王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指控為真,且這些言論僅涉及私人財務糾紛,與公共利益無關。法院強調,以誹謗方式「自力救濟」討債,並非法律允許的行為,最終老王仍被判加重誹謗罪成立。
誹謗罪的潛在後果
除了刑事責任,誹謗行為還可能導致民事賠償。根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被害人可以向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甚至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許多因素,例如您的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的態度、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若符合一定條件,您也有機會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不必入監服刑。
結語
面對加重誹謗的指控,了解法律是第一步。從刑法第310條的構成要件、真實性抗辯與私德例外,到實際案例的啟示,希望能幫助您釐清現況。請記住,保持冷靜,仔細審視案情,並準備好相關證據,是您應對訴訟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網路上發文,為什麼會變成「加重誹謗」?
A: 加重誹謗罪的關鍵在於「以文字、圖畫」的形式散布誹謗內容。無論是在公開的社群媒體(如臉書、IG公開貼文)、部落格,甚至是LINE群組中傳送給多位與被害人相關的第三人,只要內容是具體指控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都會因為文字或圖片的廣泛傳播力,被認定為加重誹謗。
Q: 我說的內容都是真的,這樣還會被告誹謗嗎?
A: 不一定。雖然《刑法》第310條第3項有「真實性抗辯」,但前提是您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內容為真,並且該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如果所說的真實內容僅涉及他人的個人私德(例如私人感情糾紛、家庭財務狀況等),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事實,您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Q: 如果我沒有指名道姓,對方還能告我誹謗嗎?
A: 有可能。誹謗罪不要求您必須指名道姓。只要根據您言論的內容、上下文、發布平台或受眾群體,能讓一般閱聽者或特定關係人(如被害人的同事、朋友)清楚連結到特定的被害人,即使是影射或暗示,也可能符合誹謗罪中「特定性」的要件。
Q: 誹謗罪除了刑事責任,還會有其他問題嗎?
A: 是的。除了可能面臨《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外,被害人還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甚至要求您登報道歉或其他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這意味著您可能需要支付一筆不小的賠償金。
Q: 被告加重誹謗罪後,我該怎麼辦?
A: 首先,保持冷靜,不要慌張。其次,立即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所有證據,包括您發布的內容、時間、平台,以及任何能證明您所說內容真實性或與公共利益相關的資料。同時,仔細回想事件的來龍去脈,整理出清晰的陳述。了解案情並準備答辯,這對您的訴訟過程至關重要。
Q: 我跟對方已經和解了,案件還會繼續嗎?
A: 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被害人提出告訴後,若雙方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檢察官或法院就會終止偵查或審判程序。因此,如果能與對方達成和解並撤告,案件就不會繼續進行。但務必確認和解條件,並請對方正式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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