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誹謗被告必看:加重誹謗罪的法律攻防與自保之道

誹謗被告必看:加重誹謗罪的法律攻防與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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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加重誹謗?別慌!這份指南助您釐清權益

當您收到加重誹謗的傳票或通知,想必心情十分忐忑。加重誹謗罪不僅可能影響您的名譽,更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但請您先冷靜,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角色,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對於加重誹謗的規範,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訴訟中捍衛自身權益。

什麼是加重誹謗罪?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來看看《刑法》中關於誹謗罪的規定。您被指控的「加重誹謗」,通常指的是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誹謗言論,這會讓刑責比一般誹謗更重。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當您「意圖散布於眾」,且「指摘或傳述」了足以傷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這些言論是以「文字或圖畫」的形式傳播,例如網路貼文、報章雜誌,就會構成刑度較重的「加重誹謗罪」。

關鍵在於「具體事實」與「名譽受損」

誹謗罪的重點在於您所說的內容是否為「具體事實」,並且這些事實是否足以讓被害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聲譽受到負面影響。請注意,即使您說的是實話,如果涉及的只是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的「免死金牌」:證明真實或善意

好消息是,法律也為言論自由留下了空間。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您的言論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但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就能免除刑責。這就是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這兩條法規是您辯護的核心。白話來說,只要您能證明所說的「是真實的」,或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您的言論是「善意」且為了「自衛、自辯」,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就可能不罰。

「事實」與「意見」大不同!

這是誹謗案件中最常被混淆的點。簡單來說:

類型特性判斷標準適用原則
事實陳述可以被證明真偽的客觀描述是否為真?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真實抗辯原則 (《刑法》310條第3項)
意見表達個人主觀的評價、批評、感受,無真偽問題是否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是否為「適當評論」?合理評論原則 (《刑法》311條第3款)

如果您的言論是「意見」,即使聽起來尖酸刻薄,只要是針對公共事務的合理評論,通常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但如果您的「意見」是建立在不實的「事實」基礎上,那還是有風險。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攻防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案例一:民意代表為民喉舌,合理查證獲判無罪

某市議員A先生接獲民眾陳情,指控當地一家知名幼兒園有違法經營且發生暴力事件。A先生為保護學童權益,在查證後(例如向陳情人取得相關資料、初步了解情況),便在幼兒園外張貼布條,內容大致指稱「該幼兒園業者涉嫌暴力行為」。幼兒園業者認為名譽受損,對A先生提告加重誹謗。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A先生身為民意代表,為公共利益接受陳情並為民喉舌,已向陳情人查證並取得資料,足以讓他「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儘管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業者「教唆」暴力,但A先生的行為符合「真實抗辯」的不罰要件。因此,A先生獲判無罪。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無法證明言論的「絕對真實」,但只要您能提出「相當證據資料」,證明您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言論涉及「公共利益」,就有機會免責。重點在於您是否盡到了「合理查證義務」。

案例二:網路轉貼未查證,涉及私德遭判有罪

小張在某網路論壇上看到一則貼文,指稱一位知名補習班老師B先生「利用職務之便,與多位學生發展不當關係」。小張未經任何查證,就將這則貼文轉貼到自己的臉書社團,並加上「真是人面獸心!」等評論。B先生發現後,對小張提告加重誹謗。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張對網路貼文的來源和真實性完全沒有進行查證,就輕率轉貼。更重要的是,該貼文內容主要涉及B先生的個人感情及性關係,屬於「私德」範疇,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法院認定小張的行為不屬於善意發表言論,最終判決小張有罪。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是個反面教材。它提醒我們,網路訊息傳播快速,但「轉貼」不代表「免責」。您必須對轉貼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合理查證」,尤其當內容涉及他人私德時,更要特別謹慎。即使您說的是真話,但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德,仍可能構成誹謗。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為自己辯護?

面對加重誹謗的指控,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準備:

  • 收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盡可能收集所有能支持您言論真實性的證據,例如:文件、錄音、錄影、證人證詞、公開資訊(法院判決、政府公告、權威媒體報導)、以及您為查證所做的努力(例如與消息來源的對話紀錄、查閱資料的紀錄)。
  • 證明「合理查證」: 詳細記錄您在發布言論前,為了確認內容真實性所做的所有努力。這有助於證明您不具「真正惡意」,而是基於合理相信而發言。
  • 區分事實與意見: 仔細審視您發布的言論,明確區分哪些是客觀事實的陳述,哪些是您個人的主觀意見。對於事實陳述,重點在於證明其真實性或合理確信;對於意見表達,則強調其是否為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
  • 強調「公共利益」: 如果您的言論涉及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公務員、知名藝人等)的公務行為、公共形象或影響公眾權益的事項,應強調其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這能讓您的言論更容易被認定為「可受公評之事」。
  • 主張「善意」與「自衛」: 如果您的言論是為了回應不實指控、澄清事實,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發布,務必強調其「善意」及「自衛」性質。

結論:言論自由的界線與您的權益

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它並非毫無限制。在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我們也必須尊重他人的名譽權。當您不幸成為加重誹謗被告時,請務必理解法律的構成要件與阻卻違法事由。透過積極收集證據、證明合理查證、區分事實與意見、並強調公共利益或善意目的,您將能更有力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記住,法律程序的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充分準備,才能從容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即使我說的是事實,還是可能構成誹謗?

A: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如果您的言論內容雖然是真實的,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例如純粹揭露他人的私生活、感情糾葛或個人隱私,即使是真,也可能不適用「真實抗辯」而構成誹謗罪。法院會判斷該事實是否真的與公共利益有關聯。

Q: 我只是在網路上轉發或分享別人的貼文,這樣也會有事嗎?

A: 是的,即使您只是轉發或分享,只要您有「意圖散布於眾」且該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您仍可能構成誹謗罪。法院會檢視您是否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例如您是否知道該內容不實、是否有輕率轉發等。特別是對於網路上的匿名或未經證實的訊息,轉發前務必謹慎查證,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Q: 如果我說的內容,同時包含了事實陳述和個人評論,法院會怎麼判斷?

A: 實務上,許多言論是「夾敘夾議」,即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混合體。法院會綜合考量言論的整體內容、語境及一般社會通念來判斷。如果您的意見是建立在不實的事實基礎上,或者在表達意見時夾雜了不實的事實,那麼這些不實的事實部分仍可能受誹謗罪規範。辯護時,您需要清楚區分並說明哪些是事實、哪些是評論,並針對事實部分提供證據。

Q: 我應該如何證明自己已經盡了「合理查證義務」?

A: 要證明您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您可以提供以下證據:1. 消息來源: 說明訊息的來源是否可靠,例如是來自官方文件、權威媒體報導、可信賴的證人等。2. 查證過程: 記錄您為確認事實所做的努力,例如您向誰求證、查閱了哪些資料、是否有諮詢相關專家等。3. 時效性與成本: 說明當時查證的客觀條件,例如訊息是否具有高度時效性、查證成本是否過高而難以完全查證等。法院會綜合這些因素判斷您是否已盡到該負的查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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