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訴訟被害人權益:法庭發聲與求償指南

刑事訴訟被害人權益:法庭發聲與求償指南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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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未想過,突如其來的犯罪行為,會讓您的人生陷入困境。身為被害人,您可能感到無助、憤怒,甚至對司法程序感到陌生與恐懼。但請記住,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您絕不是一個旁觀者!法律賦予您許多重要的權利,讓您有機會在法庭上發聲,並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賠償與保障。

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刑事訴訟中與被害人息息相關的法律條文,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如何運用這些權利。我們的目標是讓您清楚知道,當不幸發生時,您可以怎麼做,誰能幫助您,以及如何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

法庭上,您不是旁觀者:刑事訴訟中的發言權

在刑事審判中,許多被害人會擔心自己的聲音不被聽見。然而,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已經保障了您在特定階段表達意見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這條法條告訴我們,當法庭調查完所有證據後,在決定被告應受何種刑罰之前(也就是「科刑辯論」階段),法院會給予被害人(或您的家屬)表達意見的機會。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刻,您可以向法官陳述犯罪行為對您造成的傷害、您的感受,以及您對被告應受刑罰的看法。您的聲音,將是法官量刑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受害了,錢怎麼辦?附帶民事訴訟與求償之道

除了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許多被害人更關心如何彌補實際的損害。幸運的是,《刑事訴訟法》提供了一個簡便的途徑,讓您在刑事訴訟中一併請求民事賠償,這就是「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損害是因被告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您就不需要另外花時間和金錢提起一個獨立的民事訴訟。您可以在刑事案件起訴後,到第二審辯論終結之前,向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您的損失。這大大簡化了求償程序。

然而,這裡有一個重要的限制:您的損害必須與該刑事案件中被告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直接關聯

【小故事:阿華的詐騙求償之路】

阿華曾不幸遭遇網路詐騙,損失了一大筆錢。後來,警方抓到了一名參與該詐騙集團的成員小李,小李被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起訴。阿華心想:「太好了!終於可以討回公道了!」於是,他決定在小李的刑事案件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李賠償他的詐騙損失。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阿華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為什麼呢?因為法院查明,雖然小李是詐騙集團成員,但他被起訴的罪名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且證據顯示他並非直接導致阿華被詐騙的行為人。換句話說,阿華的詐騙損失,與小李在該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的「犯罪事實」並沒有直接關聯。法院認為,阿華的損失並非小李在該案中所犯之罪直接造成。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方便,但並非萬能。您的損失必須與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判決的犯罪行為緊密相關。如果關聯性不高,您可能還是需要另外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來求償。

國家給予的溫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除了上述的訴訟權利,台灣還有專門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更全面的保護與協助。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2條:「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

這表示,當您成為犯罪被害人時,相關機關(如警察、檢察署)有義務主動告知您可以獲得的幫助,包括:

  • 保護服務:例如心理諮詢、法律諮詢、經濟扶助等,由各地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
  • 犯罪被害補償金:如果因為犯罪行為導致死亡、重傷或性自主權受侵害,國家會提供一筆金錢補償給您或您的家屬,減輕經濟壓力。

此外,面對媒體報導時,被害人的隱私和尊嚴也受到保障: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3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要求,得請求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或分會協助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前條第一項之報導受有損害時,媒體業者與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這條文賦予您在面對不當媒體報導時,請求主管機關協助的權利,並可追究媒體的法律責任,避免二次傷害。

結論:積極掌握,不再孤單

身為犯罪被害人,您所承受的痛苦是巨大的。但請相信,法律是您的後盾,社會有許多資源可以支持您。從在法庭上表達您的心聲,到透過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再到國家提供的各項保護服務與補償金,這些都是您應得的權利。

請務必記住,積極了解並行使這些權利,是您保護自己、走出陰霾的第一步。不要獨自承受,勇敢地尋求幫助,讓法律的力量與社會的溫暖,陪伴您度過難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要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犯罪被害人」?

A: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如果您因犯罪行為導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您就是該法所定義的「犯罪被害人」。即使犯罪者最終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罰,您仍可能符合被害人資格。

Q: 我想到法庭上說出我的感受,該怎麼提出?

A: 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當法院進行「科刑辯論」前,法官會給予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意見的機會。您可以主動向檢察官或法院書記官表達您希望在科刑階段陳述意見的意願。

Q: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什麼時間限制嗎?

A: 您必須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直到第二審辯論終結之前,向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旦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就無法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了,屆時您需要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Q: 我如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或保護服務?

A: 當您成為犯罪被害人時,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人員有義務主動告知您相關權益。您也可以直接聯繫各地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通常簡稱「犯保協會」),他們會提供心理諮詢、法律協助、經濟扶助等服務,並協助您申請補償金。

Q: 如果媒體報導我的案件時,洩漏了我的隱私或對我造成二次傷害,我該怎麼辦?

A: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3條,您可以請求主管機關(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或文化部)協助處理不當報導。此外,如果媒體的不當報導確實對您造成損害,您可以依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媒體業者及其負責人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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