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您在成為犯罪被害人後,可能面臨身心俱疲與對法律程序的茫然。面對加害者的刑事責任,您或許會聽到「認罪協商」、「緩起訴」或「緩刑」這些詞彙,它們究竟代表什麼?又會如何影響您的權益,特別是能否獲得賠償?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一一釐清。
認罪協商:加害者認罪,您的意見是關鍵!
認罪協商是一種讓檢察官與被告在審判前,針對罪名與刑度達成合意的程序。它的目的在於提升司法效率,同時也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但對被害人而言,最重要的是,您的意見在協商過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
您的權益與認罪協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在與被告協商時,必須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尤其當協商內容涉及「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時,更需要獲得您的同意。這表示您有權利表達您的訴求,包括要求道歉、合理的賠償金額等。
《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1項:「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2項:「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這代表,加害者如果想透過認罪協商來爭取較輕的刑責,很可能就必須先處理好對您的賠償與道歉事宜。協商判決的刑度通常也會限制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認罪協商的「黃金時機」
請特別留意,認罪協商有其時間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第1項,協商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進行。這意味著,一旦案件進入第二審(上訴階段),就無法再進行認罪協商了。
生活情境案例:
小陳的機車被偷了,警方很快抓到小偷。在第一審開庭前,檢察官告知小陳,小偷表示願意認罪協商,並提出賠償方案。小陳心想:「太好了,可以早點拿到賠償!」但在另一個案例中,李先生的土地被長期佔用,加害者在第一審時不願協商,直到案件上訴到第二審,才表示想認罪。法院會告訴李先生:「很抱歉,認罪協商只能在第一審進行,您現在無法再透過這個程序協商了。」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若有協商意願,務必把握第一審的機會。
緩起訴:給予自新機會,但您的權益不打折!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如果認為對被告暫不提起公訴比較適當,所做的一種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這通常適用於情節較輕微的案件,旨在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節省司法資源。
緩起訴的附帶條件與您的權益
緩起訴處分可以附帶多種條件,其中許多都與被害人權益息息相關,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表示,即便加害者獲得緩起訴,檢察官仍可能要求他向您道歉、支付賠償金,甚至為了保護您的安全而下達必要命令。這些條件若未履行,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提起公訴。
生活情境案例:
王先生的機車被偷了,小偷被抓到後,檢察官考量小偷是初犯,且願意賠償,決定給予緩起訴。但王先生擔心,這個小偷之前曾因酒駕獲得過緩起訴,這次還能再緩起訴或將來被判緩刑嗎?法院會審酌案件的性質,判斷前後案件的罪質是否相同、加害者犯後態度如何等。因此,**即使加害者曾獲得緩起訴,並不表示他未來再犯就一定無法獲得緩刑,但法院會更嚴謹地評估其自新可能性。**對王先生而言,重要的是小偷是否履行了賠償和道歉等條件。
緩刑:暫緩刑罰,但加害者仍需付出代價
緩刑是法院在宣告被告有罪判決的同時,暫時不執行刑罰,給予受刑人一段觀察期間。如果期間內沒有被撤銷,那麼原本宣告的刑罰就會失效。這通常適用於刑期較短(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犯罪情節較輕微的案件,目的是鼓勵被告改過自新,避免短期入監造成的負面影響。
緩刑的附帶條件與您的權益
法院在宣告緩刑時,也可以附帶多項條件,與緩起訴類似,許多條件都與被害人權益相關:
《刑法》第74條第2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表示,即使加害者獲得緩刑,也可能被要求向您道歉、支付賠償金,甚至採取保護您的安全措施。如果加害者在緩刑期間內違反這些條件,或再犯特定罪行,緩刑可能會被撤銷,原本的刑罰就必須執行。
生活情境案例:
李太太的土地被長期佔用,加害者廖先生之前也曾因其他罪名被判刑,屬於「累犯」。李太太擔心,廖先生身為累犯,是不是就一定會被判很重的刑,或根本不可能獲得緩刑?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廖先生是累犯,但他這次在二審時坦承犯行、已歸還土地並繳納了補償金。法院考量他犯後態度良好,且漫長的訴訟過程已足夠警惕,最終判處他有期徒刑3個月,但給予緩刑2年,並命他向公庫支付5萬元。這顯示,即使是累犯,若積極彌補損害、展現悔意,法院仍可能給予緩刑機會,但會附加條件以達到警惕效果。
累犯:加重刑罰的考量,對被害人意味著什麼?
「累犯」是指受過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後,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人。原則上,累犯會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表示加害者可能面臨更重的刑罰。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然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指出,如果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可能導致刑罰過重,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法院在判斷累犯是否加重刑度時,會綜合考量前後案的罪質、犯罪時間間隔、加害者的反省態度等,並非所有累犯都必須自動加重最低本刑。
對您而言,加害者是否為累犯,可能會影響他最終被判處的刑度,但法院仍會根據個案情節綜合判斷。重要的是,不論加害者是否為累犯,您都有權利爭取應有的賠償與權益。
總結:您的權益,值得您主動爭取!
了解「認罪協商」、「緩起訴」和「緩刑」這些程序,能讓您在面對司法時更有方向。這些制度在給予加害者自新機會的同時,也提供了您爭取權益的途徑。請記住,在這些程序中,您的意見和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障,特別是關於賠償與道歉的訴求,您有權利要求並監督其履行。積極參與、表達您的訴求,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這些法律概念,讓您在面對困境時,能更有力量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是被害人,在認罪協商、緩起訴或緩刑這些程序中,我的意見會被聽到嗎?
A: 您的意見非常重要,法律保障您的發言權。在認罪協商中,檢察官必須徵詢您的意見,特別是關於道歉和賠償的協議,需要您的同意。緩起訴和緩刑的附帶條件,也經常包含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賠償金等項目,這些都是您表達訴求的機會。您可以透過檢察官或法院,表達您的期望和要求。
Q: 如果加害者在認罪協商、緩起訴或緩刑中答應賠償,但後來沒有履行,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加害者未履行賠償承諾,您有權利採取進一步行動。對於認罪協商判決或緩起訴處分書中載明的賠償金額,它們具有「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的效力,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加害者支付。對於緩刑附帶的賠償條件,若加害者未履行,法院可能會撤銷其緩刑,使其必須入監執行刑罰,您仍可循民事途徑求償。
Q: 緩起訴或緩刑會讓加害者不用負責嗎?
A: 不會。緩起訴和緩刑並非讓加害者免除責任,而是給予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附帶了許多要求,例如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提供義務勞務、接受治療等。這些條件本身就帶有實質的制裁性質。若加害者未能遵守這些條件,緩起訴可能會被撤銷並提起公訴,緩刑也可能被撤銷而需入監服刑。因此,加害者仍需為其行為付出代價。
Q: 加害者是累犯,是不是就一定會被判很重?
A: 累犯原則上會加重刑罰,但並不意味著一定會被判到最重的刑期。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指出,法院在判斷累犯是否加重刑度時,會綜合考量前、後案的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加害者的反省態度等因素。如果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會導致刑罰過苛,法院仍有裁量不予加重的空間。因此,最終判決結果仍會根據個案情節綜合判斷。
Q: 認罪協商會不會讓加害者判太輕?我該同意認罪協商嗎?
A: 認罪協商的目的是在一定範圍內加速案件處理,並給予被告自新機會,其判決刑度有法定限制(通常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您是否同意協商,取決於您對協商內容(如賠償金額、道歉方式)是否滿意。如果您認為協商條件不足以彌補您的損害或不符合公平原則,您有權不同意。您的同意是協商成立的關鍵,因此請務必充分評估,並表達您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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