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犯罪受害權益保障:家屬必知法律救濟與求償指南

犯罪受害權益保障:家屬必知法律救濟與求償指南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被害人權益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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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親人不幸成為犯罪的受害者,身為家屬,除了心痛與不捨,更可能面臨漫長而複雜的法律程序。您或許會感到迷茫,不知道該從何處著手,如何為受害的親人爭取公道與權益。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梳理刑事程序中,家屬可以運用的各項法律救濟途徑,以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的實用資訊,幫助您更清晰地了解每一步,不再孤單面對。

刑事程序中的權益救濟之路

檢察官處分不服:聲請再議

若您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應在收到處分書後的10日內,具狀敘述不服的理由,向原檢察官的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這是您對檢察官偵查結果表達異議的重要機會。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請留意,如果再議仍被駁回,依現行法規,告訴人原則上無法再直接向法院聲請救濟。此時,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會審核再議的決定,若發現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會命令原檢察官繼續偵查或提起公訴。

法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當法院或檢察官在偵查中做出強制處分(例如羈押、搜索、扣押等)的裁定時,如果您認為不妥,可在10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153-10條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這主要是針對強制處分合法性的審查。

法院判決不服:上訴、再審、非常上訴

對於法院的判決,如果尚未確定,可以依法上訴到第二審或第三審。若判決已確定,但發現有新的重要證據或原證據有偽造變造等情形,則可聲請再審。至於非常上訴,則是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針對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時,向最高法院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眉角

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這代表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有損害的被害人或家屬,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這樣做的好處是免繳裁判費,且可直接利用刑事訴訟中已調查的證據資料。

案例故事:小陳的投資夢碎與求償之路

小陳辛苦積攢的退休金,被不肖分子以高額利息誘騙,投入了一家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當公司倒閉,錢財一去不復返,小陳得知檢察官已對這些不肖分子提起刑事訴訟,便想在刑事庭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希望法院能一併判決對方賠償他的損失,這樣就不用另外繳裁判費。然而,法院最終卻駁回了小陳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為什麼會這樣呢?法院的解釋是,這些不肖分子所犯的「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其主要目的是在維護國家的金融秩序,保護的是 「國家法益」 ,而不是直接保護像小陳這樣的個別投資人(即 「個人法益」 )。雖然小陳確實因為這個犯罪行為而受損,但他的損失被認為是間接的,並非該罪直接侵害的對象。因此,法院認為小陳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能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求償,必須另外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來請求賠償。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並非所有因犯罪受損的家屬都能在刑事庭上直接附帶求償。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您的堅實後盾

在漫長的司法過程中,您並非孤單一人。台灣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旨在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全方位的協助與支持。這包括法律諮詢、心理輔導、經濟扶助,以及協助您進行訴訟程序等。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指出: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

您可主動聯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保協會)**及其各地分會,他們會根據您的需求,提供必要的協助,例如協助撰寫法律文書、陪同出庭、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服務等,讓您在司法程序中更有力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也規定:

「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

這代表您可以透過平台,掌握案件的最新進度,確保您的知情權。

數罪併罰:刑期如何認定

如果加害人犯下多個罪行,且各罪都已判決確定,法院會依照 《刑法》第51條的規定,將這些罪的刑罰合併,定出一個最終應執行的刑期,稱為「定應執行刑」。例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其應執行刑期會在各刑中最長的刑期以上,各刑合併的總刑期以下,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這個程序通常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辦理。

結語

面對犯罪帶來的傷痛與法律挑戰,請記得您有權利為自己和親人爭取權益。無論是檢察官的處分、法院的判決,或是損害賠償的請求,都有相應的法律途徑可以尋求救濟。更重要的是,台灣有完善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機制,提供您實質的協助。請務必主動了解並運用這些資源,讓自己在司法程序中不再孤單,勇敢地走向復原之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家屬還能做什麼?

A: 您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向原檢察官的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具體說明不服的理由。這是您對偵查結果表達異議的重要機會。請注意,若再議被駁回,依現行法規,您無法再直接向法院聲請救濟,但上級檢察署會審核再議決定,若有違法或不當會命令原檢察官續查或起訴。

Q: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定能求償成功嗎?

A: 不一定。雖然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且可利用刑事證據,但若犯罪行為保護的法益是「國家法益」(例如非法吸金、違反銀行法),而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即使您受有損失,法院也可能駁回您的附帶民事訴訟。此時,您仍需另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求償。

Q: 如果加害人被判了很多罪,刑期會怎麼算?

A: 當加害人犯有多個確定罪行時,法院會依《刑法》第51條規定,將這些罪的刑期合併,定出一個最終的「應執行刑」。例如,多個有期徒刑會定在最長刑期以上、總刑期以下,但最長不超過三十年。這個程序通常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以避免刑期過長或重複執行。

Q: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能提供哪些具體幫助?

A: 犯保協會能提供多方面協助,包括法律諮詢、協助撰寫法律文書、陪同出庭、心理輔導、經濟扶助,以及協助您向檢察機關或法院查詢案件進度等,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服務。他們是您在面對司法程序時的重要支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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