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刑事案件流程全解析:初次涉訟者必讀的自保指南

刑事案件流程全解析:初次涉訟者必讀的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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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面對刑事案件,您不是孤單一人!

當您收到傳票,或是突然被警方約談,心裡是不是七上八下,不知道該怎麼辦?面對刑事案件,對於初次涉訟的民眾來說,往往感到迷茫、恐懼。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從偵查、起訴到審判,每個階段都有其複雜的法律規定。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抽絲剝繭,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步步了解刑事案件的流程,並提供實用的自保建議,讓您在司法過程中能更從容應對。

刑事案件的旅程:從偵查到審判

刑事案件通常會經歷三個主要階段:偵查起訴審判。這三個階段環環相扣,每個階段的發展都可能影響案件的最終結果。

1. 偵查階段:檢察官與您的初次接觸

偵查階段由檢察官主導,目的是蒐集證據,釐清犯罪事實。這段期間,您可能會被傳喚、訊問,甚至可能面臨拘提、逮捕或羈押等強制處分。

  • 偵查不公開原則: 這是一個重要的原則,旨在保護案件偵查的順利進行,也保障當事人的隱私和名譽。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 這代表偵查中的內容,包括您被訊問的細節、案件的進度等,原則上是不會對外公開的。檢察官和相關執法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避免不當資訊洩漏。

  • 訊問與筆錄: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在訊問您時,會製作筆錄。這些筆錄是重要的證據,務必仔細核對內容是否與您陳述的一致。如果您認為筆錄有誤,務必當場要求更正,確認無誤後再簽名。這關係到您陳述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後續的審判影響深遠。

  • 強制處分: 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可能會對您採取拘提、逮捕或羈押等強制措施。這些處分都有嚴格的法律要件和程序限制,例如《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針對逕行拘提的「急迫情況」有嚴格解釋。這些措施旨在防止串供、滅證或逃亡,但同時也保障您的人身自由不被濫用。

2. 起訴階段:檢察官的決定

偵查結束後,檢察官會根據蒐集的證據,決定是否起訴您。

  • 不起訴處分: 如果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犯罪不成立,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這表示案件到此為止,您暫時解除了涉訟的困擾。但如果您是告訴人,對此決定不服,可以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57條)。

  • 緩起訴處分: 在特定輕微案件中,如果檢察官認為給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更合適,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這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例如向國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只要您遵守這些條件,在緩起訴期間沒有再犯,案件就會結案,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 起訴: 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充足,且符合起訴要件,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便進入審判階段。起訴書會明確記載您的姓名、犯罪事實和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

3. 審判階段:法庭上的攻防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將由法院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做出判決。這是您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的關鍵時刻。

  • 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在審判時,只能針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進行審理,不能審理起訴範圍以外的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這保障了您的防禦權,讓您清楚知道自己面對的指控是什麼。

  • 證據裁判主義: 這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法院認定犯罪事實,必須依據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這表示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否則法院不能隨意判決。

  • 被告自白與補強證據: 您的自白雖然是證據之一,但並非唯一的依據。法官在認定自白時,會特別注意其是否為自由意志的陳述,且必須有其他證據來補強,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這就是為了避免屈打成招或冤案的發生。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 傳聞證據的同意例外: 原則上,審判庭外形成的陳述(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但如果當事人在審判庭上同意其作為證據,且法院審酌後認為適當,則例外可以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這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證據選擇權,但也提醒您若有異議應即時提出。

  • 審判不可分原則: 如果檢察官就您的某個犯罪行為起訴了一部分,那麼法院的審理效力會及於該行為的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這表示法院會就這個犯罪行為一併審理並做出判決。

  • 累犯: 如果您過去曾因徒刑入獄,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這會導致您的刑期被加重,最多可加重達二分之一。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實務案例解析:小張的機車故事

讓「律點通」帶您看一個真實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例,了解這些法律原則是如何在現實中運作的。

小張(化名)是一位年輕人,某天他向朋友借了一輛機車代步。沒想到,這輛機車竟然是朋友偷來的贓車!小張在騎乘時被警方查獲,並被依收受贓物罪(《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移送法辦。小張在偵查和審判中都堅稱自己不知道這是贓車,認為自己是無辜的。

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雖然小張否認,但有許多其他證據指向他:

  1. 被害人的指證:失竊機車的車主明確指認了贓車。
  2. 警方證詞:承辦員警的證詞證明了查獲過程。
  3. 監視錄影帶:加油站的監視器拍到了小張騎乘這輛機車的畫面。
  4. 扣案物證:警方從小張身上或他所騎的贓車上,搜到了與贓車相關的發票和鑰匙。

法院綜合判斷這些證據,認為小張的辯解不可採信。特別是,小張在法庭上並未對這些人證、物證的證據能力提出異議,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同意法則」,這些證據都被法院採納。此外,由於小張之前曾有犯罪紀錄,被認定為累犯,法院依法加重了他的刑期。最終,法院認定小張收受贓物罪成立,駁回了他的上訴。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法庭上,即使您否認犯罪,如果有多方證據相互印證,法院仍可能認定您有罪。同時,對於證據,若有不服,必須即時提出異議,否則可能被視為同意,進而影響判決。

法庭上的自保之道:給初次涉訟者的實用建議

面對刑事案件,了解流程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偵查階段:

  • 保持冷靜,不驚慌失措:第一次面對偵查機關,緊張是正常的,但請盡量保持冷靜,才能清楚思考。
  • 了解您的權利:在訊問前,您有權保持緘默、請求選任辯護人等。務必聽清楚檢察官或警察告知的權利。
  • 仔細核對筆錄內容:每次訊問結束後,務必仔細閱讀筆錄,確認內容與您陳述的一致。如果發現有出入或不理解的地方,務必當場要求更正或澄清,確認無誤後再簽名。
  • 誠實但謹慎陳述:在法律程序中,誠實很重要,但同時也要謹慎。不確定的事情不要隨意猜測或亂說,以免造成誤會或不利的證據。

審判階段:

  • 積極參與庭審:法庭是您為自己辯護的場所。您可以聲請法院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在法庭上向證人、鑑定人或被告發問。
  • 注意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有疑慮,例如取得方式不合法,您應當場向法院聲明異議,爭執其證據能力。
  • 充分表達您的意見:在法庭上,您有充分陳述的機會,包括最後陳述。請把握機會,清晰表達您的立場和辯解。如果犯罪事實有所變更,法院會告知您,您也有權利提出辯解。

結語:了解與應對,是您最好的防線

刑事訴訟的過程可能漫長且複雜,但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偵查、起訴、審判這三個階段有了初步的認識。記住,了解法律程序和您的權利,是您在面對司法挑戰時最好的防線。保持冷靜、謹慎應對,並積極參與您的案件,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一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偵查中被問話,我該怎麼應對?

A: 在偵查階段被檢察官或警方訊問時,您應保持冷靜。最重要的是,您有權利保持緘默,也可以在訊問前要求選任辯護人。在製作筆錄時,務必仔細閱讀,確認內容與您的陳述完全一致後再簽名。若有任何出入或疑問,應立即提出並要求更正,切勿在不清楚或有爭議的筆錄上簽名。

Q: 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決定不服,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是告訴人(被害人),對檢察官做出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在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向原檢察署的檢察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57條)。再議會由上級檢察署進行審查,若認為原處分不當,可能會發回原檢察署重新偵查或起訴。

Q: 什麼是「證據裁判主義」?對我判決有何影響?

A: 「證據裁判主義」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意思是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時,必須完全依據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這對您非常重要,因為這代表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且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您有罪,法院才能判您有罪。如果證據不足或證據不合法,法院就不能認定您有罪。

Q: 如果我以前有犯罪紀錄,這次又犯了,刑罰會不會更重?

A: 是的,如果符合「累犯」的要件,刑罰會被加重。根據《刑法》第47條第1項,如果您曾因徒刑入獄,在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法院依法會加重您的本刑至二分之一。這表示您可能面臨比初犯更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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