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正因某些原因被羈押,或您的保釋聲請剛被法院駁回,心裡焦急又無助嗎?在台灣,被羈押並不代表失去所有希望。即使保釋聲請被駁回,您仍有機會透過合法途徑再次爭取自由。律點通了解您此刻的困境,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保釋聲請被駁回後再聲請」的關鍵原則與實用策略,幫助您了解下一步該怎麼走。
什麼是保釋(具保)?為何會被羈押?
在刑事訴訟中,羈押是一種強制處分,目的並非懲罰,而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防止被告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甚至在特定情況下預防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法院裁定羈押,通常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這條文是羈押的法定要件,非常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簡單來說,除了犯罪嫌疑重大外,您必須符合「有逃亡、串證、滅證的可能」或「重罪且有上述可能」其中一項,法院才可能裁定羈押。而**保釋(具保停止羈押)**則是羈押的替代方案,讓您在繳納一定保證金後獲得自由,但通常會附帶條件,例如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定期報到等,以確保您能隨時到庭應訊,並避免影響訴訟或再次犯罪。
保釋聲請被駁回,還能再聲請嗎?
答案是:可以,但有條件。
或許您曾聽過「一事不再理」或「同一原因不得再聲請」的原則,這在某些法律程序(例如再審)中有明確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
《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經第一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雖然這個條文直接適用於「再審聲請」,保釋聲請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 。然而,實務上法院對於保釋聲請的態度是,如果您再次聲請,卻沒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實、新的證據或情勢變化,或者無法證明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法院仍會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由駁回您的聲請。這意味著,再次聲請保釋的關鍵,在於您必須證明羈押原因已經改變,或者有新的替代方案,而不是重複之前已被駁回的理由。
如何讓法院同意我的保釋聲請?關鍵在於「羈押原因消滅」
法院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最核心的考量就是:羈押原因是否已經消滅或減輕。法院會審酌以下幾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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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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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有固定住居所?是否有穩定的工作?家人是否在台灣?這些都是證明您不會逃亡的有利因素。若您曾有逃亡紀錄,則需提出更強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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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證滅證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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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的共犯是否都已到案?關鍵證人是否都已訊問完畢?相關證據是否都已保全?當這些程序完成後,串證滅證的風險自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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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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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多次類似犯罪前科,法院會特別考量您是否有再犯的風險。此時,您需要強調自己已深刻悔悟,或提出具體的矯正計畫(如戒癮治療、尋找穩定工作等),以降低法院對您再犯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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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羈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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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保釋金,您可以主動向法院提出替代羈押的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法院可以附加多種條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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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或定期向指定派出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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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住居,並提供詳細地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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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出海,繳交護照及旅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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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接觸特定人士(如被害人、共犯、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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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況下,甚至可能考慮佩戴電子腳鐐等科技設備。
實際案例分享:他們是怎麼成功的?或為何失敗?
案例一:機會來了!從羈押到具保的轉機
阿明因為一宗案件被羈押了一段時間。一開始,法院認為他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的可能,所以不准他具保。但隨著偵查進度推進,所有關鍵證人都已經訊問完畢,相關證據也都被檢察官掌握,串證、滅證的疑慮幾乎消失了。雖然阿明曾經有過短暫南下躲避的行為,仍有些許逃亡之虞,但考量到他已無犯罪紀錄,且表達了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意願(長期羈押反而不利和解),法院最終綜合考量下,裁定阿明可以繳納新臺幣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附加了每日向派出所報到、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禁止危害被害人等條件。阿明因此成功爭取到了自由,並能積極處理後續的和解事宜。
案例二:重罪與串證疑慮,保釋難度高
小李因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重罪而被羈押,這項罪名最輕本刑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小李的母親心急如焚,向法院提出交保聲請,但被駁回了。法院駁回的理由是:小李所犯的罪刑很重,有很強的逃亡動機;而且,案件中還有其他共犯和上游毒品來源尚未到案,如果讓小李交保,他很可能與這些人勾串,影響案件偵查。即使有其他共同被告已經獲准交保,但法院認為小李個人的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因此維持羈押。這個案例顯示,對於重罪案件,法院會更加嚴格審查串證和逃亡風險,即使部分條件符合,若核心的羈押原因仍未消除,保釋的難度就會非常高。
爭取保釋的實用策略與注意事項
如果您的保釋聲請被駁回,請不要氣餒。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再次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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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羈押原因是否消滅或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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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回想上次被駁回的原因是什麼?是逃亡?串證?還是再犯?現在這些原因是否已經有所變化?例如,如果之前是因為有串證之虞,現在共犯是否都已到案、證人是否已訊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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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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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聲請保釋,務必提出前次聲請時未曾提出,或當時尚未發生的新事證。例如:您的健康狀況惡化需要就醫、家庭有特殊變故需要您照顧、您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正在積極協商、您找到了穩定的工作、您願意提供更高額的保釋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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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提出替代羈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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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保釋金外,您可以積極向法院提出多樣化的替代羈押措施,例如:願意每日向派出所報到、提供詳細的限制住居地址、自願繳交護照接受限制出境出海、承諾禁止接觸特定人士等。這些具體的替代方案能讓法院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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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複相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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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記不要只是把上次被駁回的理由原封不動地再提一次,這會被法院視為無理由而直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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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適當的時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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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對您有利的時機點提出聲請,例如案件偵查階段已近尾聲、主要證人已訊問完畢、或有新的和解進展時,成功率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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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遵守具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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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獲得保釋,務必嚴格遵守法院所附加的各項條件。任何違反都可能導致您的保釋被撤銷,並再次被羈押。
結論
保釋聲請被駁回,並不代表您就沒有機會恢復自由。台灣的法律制度允許您在羈押原因發生變化或有新的替代方案時,再次提出聲請。關鍵在於您能否掌握法律原則,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的新事實、新證據或具體可行的替代方案。請保持信心,積極面對,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保釋聲請被駁回了,還能再申請嗎?
A: 可以,但必須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情勢變化,證明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或已減輕,或者有新的替代方案。單純重複之前的理由會再次被駁回。
Q: 要怎麼證明我不會逃亡、串證或再犯?
A: 證明不會逃亡:提供穩固的住居所證明、工作證明、家人擔保,或提出願意接受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條件。 證明不會串證滅證:證明共犯已到案、證人已訊問完畢、重要證據已保全,或提出願意禁止接觸特定人士。 證明不會再犯:展現悔意、提出具體的矯正計畫或環境變化,例如已戒癮、找到穩定工作等。
Q: 除了保釋金,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我出去?
A: 除了保釋金(具保),法院還可能附加其他替代羈押的條件,例如: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每日或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禁止接觸特定人士(如被害人、共犯、證人)、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考慮佩戴電子腳鐐等。主動向法院提出這些替代方案,有助於提高聲請成功率。
Q: 如果我沒錢交保怎麼辦?
A: 如果經濟困難無法繳納保釋金,可以向法院說明情況,請求降低保釋金金額,或請求改以責付(由特定人擔保,並負擔被告的到庭責任)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方式。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告的資力、案情輕重及羈押原因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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