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不起訴或緩起訴?青年被告必懂的司法程序與權益

不起訴或緩起訴?青年被告必懂的司法程序與權益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程序青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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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迷宮:不起訴與緩起訴,到底差在哪?

嘿,年輕的朋友們!如果你正因為一些狀況,不小心走進了司法程序的世界,面對檢察官、法庭,還有那些聽起來很像、卻又不太一樣的法律名詞,是不是感到一頭霧水呢?

今天,律點通要跟你好好聊聊兩個常讓人搞混的法律處分: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搞懂它們,能幫助你在司法程序中,更清楚自己的處境和應對方式。

不起訴處分:案件「到此為止」的句點

想像一下,你的案件就像一本書,而「不起訴處分」就是這本書的「完結篇」。

當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你的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時,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 根本沒犯罪:比如說,證據不足以證明你犯罪,或者你的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
  • 法律規定不能罰:例如,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期,或是你已經受到過判決了。

這些情況,檢察官是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沒有裁量空間。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另外,對於一些比較輕微的犯罪(像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罪),檢察官如果考量你的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等,認為不追究比較合適,也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這就是檢察官有裁量權的「職權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以外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重點是: 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則上這件事就真的告一段落了,除非有新的重大證據,否則不能再針對同一件事起訴你。

緩起訴處分:給你一個「觀察期」的機會

如果說不起訴是「完結篇」,那緩起訴就像是故事的「中場休息」,給你一個機會證明自己,但還沒完全結束。

當你犯的罪不是太嚴重(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檢察官考量你的情況後,覺得可以給你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就會給你緩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不過,緩起訴通常會附帶一些「條件」,這就是你必須遵守的「功課」,例如:

  •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 寫悔過書。
  • 向公庫或指定公益團體支付一筆錢。
  • 提供義務勞務(例如:社區服務)。
  • 完成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最重要的一點: 緩起訴期間內,案件雖然暫停,但並沒有完全終結。如果你在緩起訴期間又故意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沒有遵守緩起訴的條件,檢察官是有權撤銷緩起訴,然後繼續偵查或起訴你的!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不起訴 vs. 緩起訴:差異一覽表

特性不起訴處分(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案件狀態終結,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暫停,附帶條件,期間內仍可能被撤銷並起訴
法律效果案件告一段落觀察期,若期滿未撤銷,效果等同不起訴
附帶條件通常有,例如:賠償、勞務、捐款、治療
撤銷風險有,若違反條件或再犯,可能被撤銷並繼續偵查/起訴

案例故事1:酒駕緩起訴,行政罰單還是來了!

小明因為酒駕被移送法辦,後來檢察官給了他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向公庫支付一筆錢。小明想說刑事部分沒事了,結果幾個月後卻收到交通裁決所寄來的罰單!小明很疑惑:「這不是『一事不二罰』嗎?我不是已經緩起訴了嗎?」

其實,根據《行政罰法》的最新規定,即使你獲得了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還是可以針對同一行為再開行政罰單的。 這是為了確保國家管理秩序不受影響。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撤銷或廢棄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不過,法律也有考量到你的負擔!如果你的緩起訴條件有支付金錢或提供勞務,這些付出在行政罰鍰裡面是可以扣抵的。所以,小明可以申請將他支付給公庫的錢,從酒駕罰鍰中扣除。

《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經命向公庫或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

給你的提醒: 收到行政罰單時,別急著繳錢,先確認你的緩起訴條件是否可以扣抵!

案例故事2:生病了,緩起訴的功課沒做到,會被撤銷嗎?

阿華因為一時衝動犯了個小錯,檢察官給了他緩起訴,條件是必須定期去參加心理輔導課程。沒想到,緩起訴期間阿華突然重病住院,根本沒辦法去上課。後來檢察官卻因為他沒去上課,就撤銷了緩起訴,還要重新起訴他!阿華覺得很冤枉:「我不是故意不去的啊!」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並不是隨便說說的。根據法院的看法,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時,必須審慎判斷你沒有履行條件,是不是有「正當理由」或「不可歸責」於你的原因。

如果像阿華這樣,是因為生重病、意外,或是其他非自願因素導致無法履行,檢察官卻沒有仔細查證就撤銷,那麼這個撤銷處分可能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裁定「公訴不受理」,這對你來說就是一種保障。

給你的提醒: 如果你真的有困難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務必第一時間主動聯繫承辦檢察官或相關單位,說明原因並提供證明。積極溝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給青年被告的實用建議

  1. 搞懂你的處分書:無論是不起訴還是緩起訴,你都會收到一份處分書。請務必仔細閱讀,了解處分的內容、原因,以及緩起訴的附帶條件和期間。
  2. 緩起訴條件務必履行:如果拿到緩起訴,請把所有附帶條件都當作「待辦事項」一樣,按時、按規定完成。任何繳費單據、服務證明、上課簽到紀錄,都要妥善保留
  3. 無法履行,立即溝通:如果真的遇到困難,像是生病、意外、或其他突發狀況導致無法履行條件,請不要逃避,立刻聯繫承辦檢察官或指定執行單位,說明情況並提供證明。積極面對,爭取彈性!
  4. 留意行政罰單:即使刑事案件不起訴或緩起訴了,還是可能收到行政罰單。但記得,如果緩起訴有附帶支付金錢或提供勞務的條件,這些是可以拿來扣抵罰鍰的!

結論:理解法律,保護自己

司法程序或許複雜,但只要你願意花時間去了解,就能更好地保護自己。不起訴是案件的終結,緩起訴則是一個附帶條件的考驗。無論是哪一種,理解其背後的意義和應對方式,都是你成長路上重要的一課。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撥開迷霧,更有信心地面對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果對緩起訴的附帶條件有疑問或覺得不合理,可以怎麼辦?

A: 如果你對緩起訴的附帶條件有疑問或覺得不合理,可以先嘗試向承辦檢察官或其助理詢問清楚。如果條件涉及支付金錢或提供勞務,通常會徵求你的同意。若你認為條件確實無法達成或極不合理,可以禮貌地向檢察官表達,並說明你的困難或理由。但請注意,檢察官有最終的裁量權,如果無法達成共識,你可能需要考慮是否接受緩起訴,或者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Q: 緩起訴期間,我會不會被限制出境?

A: 緩起訴期間,通常不會直接限制你的出境。限制出境是司法機關為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例如避免被告逃亡)而採取的強制處分。緩起訴意味著檢察官暫時停止追訴,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會有出境限制。但如果你在緩起訴期間有其他新的案件被偵辦,或者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仍可能依法聲請限制出境。若有疑慮,可以向承辦檢察官確認。

Q: 如果我的緩起訴處分最終沒有被撤銷,那我的案件紀錄會是怎麼樣?

A: 如果你的緩起訴處分在期間屆滿後沒有被撤銷,其法律效果就等同於不起訴處分。這表示你的案件不會進入法院審判程序,你也不會有刑事有罪判決的紀錄。這對你的個人紀錄是相對有利的。雖然偵查階段的紀錄會存在於司法機關的資料庫中,但通常不會對外公開,也不會影響你未來求職或升學時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因為良民證只會記載有罪判決紀錄。

Q: 毒品案件中,如果我獲得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但治療沒完成被撤銷了,我會直接被關嗎?

A: 在毒品案件中,如果你獲得附帶戒癮治療的緩起訴,但因故未能完成治療導致緩起訴被撤銷,檢察官通常會「繼續偵查或起訴」。這不代表你一定會馬上被關。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和實務見解,如果這是你第一次施用毒品,且之前未曾接受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法院可能會傾向再給你一次「觀察勒戒」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判刑。這是基於「治療優先於處罰」的原則。但如果你是「三年內再犯」或有其他更嚴重的狀況,檢察官就可能直接起訴,並面臨刑罰。因此,務必積極配合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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