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程序被告,您好!當您面臨刑事案件時,心情想必是焦慮且不安的。您可能聽過「認罪協商」、「緩起訴」或「緩刑」這些詞,但它們究竟是什麼?對您的案件又有什麼影響?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這些重要法律概念,幫助您了解如何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結果,邁向重啟人生的機會。
刑事案件的兩種「協商」路徑:認罪協商與緩起訴
在台灣,對於輕微的刑事案件,法律提供了被告在審判前或審判中,透過與檢察官協商或檢察官的職權判斷,來爭取較輕處分或免於起訴的機會。這兩種制度,就是「認罪協商」與「緩起訴」。
認罪協商:與檢察官「談判」的機會
「認罪協商」是檢察官與被告(或您的律師)之間的一場「談判」。目的在於被告坦承犯行,換取一個相對確定的、較輕的刑罰結果,同時節省司法資源。
《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案件不是太嚴重的罪,在法院審理結束前,您可以透過與檢察官協商,討論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判決結果。協商內容可包括刑罰輕重、是否緩刑、道歉、賠償或支付公庫金等。前提是您必須認罪,且檢察官和法院都同意。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能讓案件迅速確定。
緩起訴:檢察官給予的「觀察期」
「緩起訴」則是由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如果認為您的犯罪情節輕微且有悔意,決定暫時不對您提起公訴。這就像是給您一個觀察期,只要在緩起訴期間(1至3年)內表現良好,沒有再犯,期滿後案件就會終結,您也就不會留下刑事判決紀錄。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白話解釋: 緩起訴同樣適用於輕罪。檢察官會考量您的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因素,若認為適當,就會給予緩起訴。檢察官通常會附帶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支付公庫金或提供義務勞務等,這些條件需經您同意。只要您配合完成,且在緩起訴期間內沒有再犯,案件就等於結束了。
緩刑:給予自新機會的「暫緩執行」
如果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法院判決您有罪,但符合特定條件,法院也可能給予您「緩刑」的機會。這表示雖然您被判了刑,但暫時不用入監服刑,只要在緩刑期間(2至5年)內表現良好,沒有再犯,刑罰就會自動消滅。
《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略)...」
白話解釋: 緩刑的關鍵是您被判的刑度不能太重(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您通常不能有太嚴重的犯罪前科。法院會看您是否有悔意、是否與被害人和解等,決定是否給予緩刑。緩刑也可能附帶條件,例如向公庫支付款項或提供義務勞務。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懂「一事不二罰」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讓我們透過一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一事不二罰」原則在實務中如何運作。
小李的酒駕事件與行政罰鍰
小李某次酒後駕車被警方攔下,除了觸犯公共危險罪,也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來檢察官考量小李的狀況,給予他附帶支付公益金的緩起訴處分。沒想到,監理機關之後又寄來一張高額的行政罰鍰。小李覺得很困惑:「我都已經被緩起訴,還繳了公益金,為什麼還要再罰錢?」
法律怎麼說? 這裡就涉及到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一事不二罰」。
《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白話解釋: 過去對於緩起訴是否算「刑事處罰」而能阻卻行政罰,實務上有些爭議。但現在法律已明確規定:當您的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時,原則上先依刑事法律處罰。如果刑事案件的結果是緩起訴確定,行政機關仍然可以對您裁處行政罰。
但請注意重點: 如果您的緩起訴或緩刑處分中,已被要求支付一筆錢給公庫或提供義務勞務,那麼這筆錢或這些勞務的價值,在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必須從罰鍰中扣抵!這大大避免了重複處罰的不公平。所以小李的案例中,他可以主張將已支付的公益金從行政罰鍰中扣抵。
給協商程序被告的實用建議
面對刑事案件,掌握以下幾點,將有助於您爭取最佳結果:
- 積極展現悔意: 這是爭取緩起訴、認罪協商或緩刑的關鍵。坦誠犯行、配合調查、展現真誠的悔悟之心,對檢察官和法官的判斷影響甚大。
- 與被害人溝通和解: 如果有被害人,積極與他們溝通、表達歉意,並盡力彌補其損失(例如賠償),是爭取有利處分的重要因素之一。
- 評估自身情況: 考量您是否有能力履行可能附帶的條件,例如支付賠償金、支付公庫或提供義務勞務。無法履行可能導致處分被撤銷,反而帶來更不利的後果。
- 理解「一事不二罰」: 即使獲得緩起訴或緩刑,仍可能面臨行政罰。但請記住,您在刑事程序中支付的金額或提供的勞務,可以折抵行政罰鍰。務必向行政機關主張您的權益。
結論:掌握機會,勇敢面對
面對刑事案件,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透過「認罪協商」、「緩起訴」與「緩刑」這些制度,法律給予了被告一個改過自新、重回正軌的機會。理解這些制度的運作方式,積極配合,並展現您的悔意與負責的態度,將能幫助您有效減輕法律責任,為自己爭取一個重新開始的可能。勇敢面對,掌握這些機會,您將能走過這個難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緩起訴跟認罪協商有什麼不同?
A: 緩起訴是由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決定的,暫時不對您提起公訴,通常會附帶條件。認罪協商則是在案件進入法院後,檢察官與您(或律師)就特定刑度或處遇達成共識,經法院同意後直接判決,前提是您必須認罪。緩起訴是「免於起訴」,協商是「認罪換輕判」。
Q: 我認罪了,就一定能獲得緩起訴或緩刑嗎?
A: 不一定。認罪是爭取緩起訴、認罪協商或緩刑的重要前提,但檢察官和法院還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您的犯罪情節輕重、犯後態度、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有無前科紀錄、是否願意履行附帶條件等。即使認罪,若情節嚴重或態度不佳,仍可能無法獲得。
Q: 緩起訴或緩刑附帶的條件是什麼?我該怎麼履行?
A: 條件可能包括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支付公庫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等。您必須嚴格按照處分書或判決書上的指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所有條件。如果有任何困難,務必及早向相關單位反映,尋求協助或協商。
Q: 刑事案件處理完,行政罰還會來嗎?
A: 有可能。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如果您的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規,即使您獲得緩起訴或緩刑,行政機關仍可能對您裁處行政罰。但好消息是,如果您在緩起訴或緩刑中已被要求支付公庫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這些金額或勞務的價值,在行政罰鍰中是可以扣抵的。務必保留相關證明,向行政機關主張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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