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協商撤回?被害人別慌,您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當您身為案件的被害人,好不容易等到檢察官與被告進行了『認罪協商』,以為事情即將告一段落,卻突然聽說被告或檢察官『撤回』了協商?這突如其來的變化,可能會讓您感到困惑、焦慮,甚至擔心自己的權益是否會受影響。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認罪協商撤回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以及這對您身為被害人而言,又代表著什麼。
什麼是「認罪協商」?為何它會被撤回?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認罪協商』是一種特別的程序,讓檢察官與被告在法院審理前,針對特定罪名和刑度達成共識,希望透過和解的方式,加速案件審理,也讓被告對結果有較明確的預期。協商內容可能包含被告認罪、願意接受的刑罰、向您道歉,甚至支付賠償金給您或公庫等。這對被害人來說,有時意味著更快獲得公道或賠償的機會。
然而,這份協商並非板上釘釘,在特定情況下,被告或檢察官是可以撤回的。
誰能撤回?又是在什麼時候呢?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的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會導致協商撤回或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簡單來說,在法院正式訊問被告,確認他是否真的同意協商內容、且是出於自由意願之前,被告可以隨時反悔,撤銷他與檢察官的協商約定。而如果被告在協商後,卻又反悔不遵守約定(例如否認犯罪、不願賠償),檢察官也可以撤回這項協商聲請。一旦發生這兩種情況,法院就不能再依照原來的協商內容做出判決了。
《刑事訴訟法》第455-4條也明確列出了法院不能依照協商內容判決的幾種情況,其中第一款就是指被告撤銷合意或檢察官撤回聲請。這表示,一旦撤回,協商程序就宣告終止。
為什麼被告會撤回協商?「自由意志」是關鍵!
被告撤回協商,最常見的原因之一,就是主張他的協商意願並非出於『自由意志』。這可能聽起來有點抽象,但法院在審查時會非常謹慎。例如,被告在協商時是否有辯護人在場提供協助( 《刑事訴訟法》第455-5條亦有相關規定)?法院是否清楚告知他認罪後會失去哪些權利(例如公開審判、保持緘默、詰問證人等)?如果協商過程中,被告感覺到有被脅迫、利誘或恐嚇,即使檢察官只是在說明若不協商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法院也必須確認被告的意願是否完全自由。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看待「自由意志」?
在實務上,關於認罪協商的撤回與『自由意志』的認定,也常有案例發生:
- 案例故事一: 有位被告,在認罪協商後,上訴主張他當時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因為檢察官有提到如果不同意協商方案,可能會面臨更重的刑期。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只是在分析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非恐嚇,加上法院已經多次確認被告的意願,因此駁回了他的上訴。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檢察官說明利弊,不等於脅迫。
- 案例故事二: 另一個案件中,被告與檢察官達成協商,但法院在審理時,卻漏掉了關鍵的一步:沒有明確詢問被告是否出於『自由意志』同意協商。結果,即便被告已經認罪,上級法院仍認為這個程序有瑕疵,撤銷了原判決,要求重新審理。這說明了法院在處理認罪協商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序,確保被告的權益。
認罪協商撤回後,對被害人的案件有何影響?
那麼,對您,身為被害人,這又意味著什麼呢?一旦認罪協商被撤回,案件將回復到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這代表著:
- 重回法庭審理: 案件不會再依照協商內容直接判決,而是會回到公開的法庭,進行證據調查、證人詰問等程序,就像一般的審判一樣。
- 被告可能面臨更重刑罰: 被告失去了透過協商換取較輕刑罰、緩刑的機會。法院將依據所有證據,重新審酌被告的犯罪情節、犯罪後的態度等因素來量刑。 《刑法》第57條便明訂,法院在量刑時應考量『犯罪後之態度』。
- 求償之路可能延長: 如果協商內容包含賠償金,撤回後,您可能需要透過民事訴訟或其他途徑,才能繼續向被告求償,這可能拉長您獲得賠償的時間。
身為被害人,面對認罪協商撤回,您可以這樣做:
- 保持與檢察官的聯繫: 了解案件的最新進展,詢問撤回的原因,以及案件後續將如何進行。
- 準備好面對通常審判: 案件回到一般程序,意味著您可能需要再次出庭、提供證詞,請做好心理準備。
- 重新評估賠償途徑: 如果原協商內容有賠償金,撤回後可能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您可以與檢察官討論,了解最適合您的求償方式。
- 理解被告的『認罪』可能仍有影響: 即使協商撤回,被告在協商過程中對犯罪事實的承認,仍可能被法院在通常審判中列為量刑時考量『犯罪後態度』的因素之一,但不會直接作為有罪的證據。
結論
認罪協商的撤回,確實可能為被害人帶來一些不確定性,但這也代表著案件將回歸到更嚴謹的審判程序,讓法院能更全面地審視所有證據。身為被害人,了解這些法律程序,能幫助您更好地應對,並堅定地捍衛自己的權益。請相信,司法程序會繼續進行,為您尋求最終的公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認罪協商?為什麼被告會選擇協商?
A: 認罪協商是台灣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別程序,讓檢察官與被告在法院審理前,針對特定罪名和刑度達成共識。被告選擇協商通常是為了換取較輕的刑罰、緩刑機會,或避免冗長的審判過程,同時也可能包含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的協議。
Q: 被告撤回認罪協商後,對我會有什麼影響?
A: 一旦撤回,案件將回到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不再依協商內容直接判決。這意味著您可能需要再次經歷法庭審理、證據調查和證人詰問等過程。如果協商內容包含賠償,您可能需要另行透過民事訴訟等途徑來求償,時間上可能會拉長。
Q: 法院會如何判斷被告撤回協商是否合理?
A: 法院會特別審查被告撤回協商的原因,尤其是被告是否主張其協商意願並非出於『自由意志』。法院會檢視協商過程中是否有辯護人協助、是否充分告知被告權利、以及有無被脅迫或利誘的情況。若法院發現程序有瑕疵(例如未確認被告自由意願),則可能支持撤回。
Q: 被告在協商中已認罪,撤回後這些認罪內容還會影響他嗎?
A: 雖然認罪協商中的『認罪』與一般審判的『自白』性質略有不同,且協商撤回後,這些認罪內容通常不會直接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但若被告在協商中已明確承認犯罪,撤回後卻無合理理由地全面否認,法院在一般審判中依《刑法》第57條審酌『犯罪後態度』時,仍可能將此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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