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認罪協商?別慌!律點通帶您釐清下一步
您是否曾經歷過認罪協商,卻因種種原因選擇了撤回?或許是對協商內容有疑慮,或許是覺得自己的權益未受充分保障,無論原因為何,當您決定撤回認罪協商時,心中難免會浮現許多疑問:「我的案子接下來會怎麼辦?」「之前說過的話會不會對我不利?」
別擔心!身為您的法律嚮導「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解析認罪協商撤回後的法律影響與應對之道,幫助您釐清方向,從容應對接下來的刑事訴訟程序。
認罪協商,您可能經歷的程序
認罪協商,又稱「協商程序」,是《刑事訴訟法》中一項旨在提升司法效率、節省資源的制度。它允許檢察官與被告(或其辯護人)在法院判決前,就被告所涉案件的科刑範圍、是否緩刑、賠償等事項進行協商。一旦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便可聲請法院依協商內容判決,通常能換取較輕的刑罰或更快的結案。
然而,並非所有案件都適用認罪協商,例如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以及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都無法進行協商。此外,協商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為什麼協商會「撤回」?關鍵法條解析
當您撤回認罪協商的聲請,或是法院最終未依協商內容判決時,案件便會回歸到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這通常是基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所列舉的特定情況。這條法條明確指出,在哪些情況下,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其中第一款就直接點出了「撤回協商聲請」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與刑度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簡單來說,如果您主動撤回協商聲請,或者協商的過程出現了問題(例如您的意思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協商內容顯然不公平),法院都不能依原先的協商合意為判決。這保障了您的權益,確保協商的自願性和公正性。
撤回協商後的「認罪」陳述,會不會變成不利證據?
這是許多認罪協商撤回者最擔心的問題之一。在協商過程中,您可能為了達成合意而「認罪」,但這與一般審判程序中的「自白」在法律上有所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明確保障了您的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協商程序中陳述之證據能力) 「協商程序中,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所為之陳述或提出之書面,除已公開或已為協商判決者外,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這表示,除非協商內容已經公開或法院已做出協商判決,否則您在協商過程中為了達成合意所做的任何陳述,都不能在後續的審判中,作為對您或其他共犯不利的證據。這項規定是為了鼓勵當事人安心協商,即使協商最終破裂,也不會因此而陷入不利。
實務案例點醒:協商程序中的眉角
在實務上,法官在認罪協商程序中扮演的角色,是法院能否為協商判決的關鍵。以下兩個案例,或許能讓您更理解為什麼協商可能無法成立或被撤回:
案例一:法官「熱心」介入,協商反成無效
小張因為一些糾紛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在庭審中,法官看案情似乎有協商空間,便「主動」勸小張和檢察官進行協商,甚至在沒有檢察官正式聲請的情況下,就讓雙方當庭協商,並直接諭知判決結果。結果,判決書上的刑度和小張原本協商的內容竟然還不一樣!
小張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認罪協商應該是由檢察官聲請,法官不能直接介入協商過程。這就像一場比賽,裁判不能同時下場踢球。因此,原審法院的判決因為程序違法而被撤銷,案件發回重審。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認罪協商的程序必須嚴謹,法官應保持中立,不能直接介入協商,否則協商判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案例二:被迫「認罪」,協商效力大打折扣
阿華因為一件財物糾紛被起訴。在法院準備程序中,法官「曉諭」阿華,如果他願意認罪並協商,就可以改用簡易程序處理,暗示可能會比較快、刑責也較輕。阿華在這種情況下「認了罪」,並進行了協商。
然而,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阿華的「認罪」並非完全出於自由意志,而是受到法官暗示可能改用簡易程序的影響。此外,認罪協商中的「認罪」與一般審判中的「自白」不同,前者不能直接作為有罪證據。因此,原審判決因程序不符,且被告認罪的任意性有疑慮而被撤銷,案件同樣發回重審。
律點通提醒: 您的「認罪」意願必須是完全自由、不受脅迫的。如果協商過程讓您感到壓力或非自願,這也是導致協商無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撤回協商後,您的案件將如何進行?
當認罪協商撤回後,您的案件並不會因此消失,而是會回歸到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這意味著:
- 回復正常審判程序: 案件將不再適用協商判決的特殊流程,而是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進行,包括言詞辯論、證據調查、證人詰問等。
- 審判權利恢復: 您將重新擁有在一般審判程序中的所有權利,例如保持緘默權、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要求證據調查等。這與協商程序中部分權利可能被限縮的情況不同。
- 判決結果不確定性增加: 雖然您重新獲得了完整的訴訟權利,但也意味著判決結果將不再受限於協商合意,可能會有更大的不確定性。
結語:釐清方向,從容應對
撤回認罪協商,並非走到絕境,而是讓您的案件回歸到一個更完整、更符合程序正義的審判軌道。這是一個重新審視案情、更充分主張自身權益的機會。請記住以下幾點:
- 您的權利受到保障: 協商過程中的陳述,通常不會在後續審判中對您不利。
- 案件將回歸常態: 準備好面對完整的審判程序,這包括更詳細的證據攻防。
- 積極應對是關鍵: 重新評估案件策略,並準備好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雖然面對未知的訴訟程序可能會感到不安,但只要您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積極準備,就能更有信心地應對接下來的一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撤回認罪協商後,我的案件會怎麼辦?
A: 撤回認罪協商後,您的案件將會回歸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刑事訴訟程序。這表示案件將不再適用協商判決的特殊流程,而是會進行完整的言詞辯論、證據調查、證人詰問等環節,法官會依據庭審結果進行判決。
Q: 撤回協商,我之前「認罪」的內容會不會對我不利?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您在協商程序中(未達成協商判決或協商失敗)所為的陳述或提交的書面,原則上不得在您的案件或其他案件中,作為對您或其他共犯不利的證據。這項規定旨在保障您的權益,鼓勵您安心進行協商,即使協商失敗也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Q: 撤回協商後,我還有機會再進行認罪協商嗎?
A: 理論上,只要案件仍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所規定的適用範圍(非重罪、非高等法院管轄),檢察官仍可再次發動或依您請求經法院同意後再次進行協商。但實務上,若已撤回一次,重新協商的機會和意願可能會降低,需要檢察官和法院重新評估。
Q: 如果我撤回協商,會不會影響法官對我的看法?
A: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保持中立,並根據證據和法律進行判斷。您撤回認罪協商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並不會直接影響法官對您的客觀看法。重要的是,您應在後續的審判程序中,積極配合、充分陳述,並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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