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緩起訴遭撤銷別慌!掌握再議權益,守護您的自新機會

緩起訴遭撤銷別慌!掌握再議權益,守護您的自新機會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
LINE

緩起訴遭撤銷別慌!掌握再議權益,守護您的自新機會

當您收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書時,這是一個重獲新生的機會,代表司法給予您一次自省與改過的機會,暫時不提起公訴。然而,這份機會並非沒有條件。檢察官通常會要求您履行一些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提供義務勞務、完成特定治療等。但萬一,您不小心違背了這些條件,或是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履行,導致緩起訴處分被撤銷,該怎麼辦呢?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後的應對之道,協助您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並提供實用的操作建議,讓您能沉著應對,守護這份得來不易的自新機會。

什麼是緩起訴?為何會被撤銷?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針對特定輕微犯罪,給予被告一個觀察與自新的機會,暫緩提起公訴的一種處分。它的目的在於讓您有機會彌補過錯、接受矯治,並回饋社會,避免您留下刑事前科。

檢察官在給予緩起訴時,會根據您的案件狀況,要求您遵守或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所列的各項事項。這些條件旨在促使您悔過、彌補損害、接受矯治或回饋社會。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然而,如果緩起訴期間內發生以下情況,檢察官就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撤銷您的緩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其中,最常見的撤銷原因就是您「違背了緩起訴處分所附的條件」。一旦緩起訴處分被撤銷,檢察官就可以繼續偵查或直接提起公訴,讓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收到撤銷處分書,我還能做什麼?您的「再議權」

當您收到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處分書時,請務必冷靜!《刑事訴訟法》賦予您一項重要的救濟權利,那就是「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這表示,如果您不服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決定,您可以在 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請求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重新審查這個決定。這個「十日」的期間非常重要,是從您收到處分書的隔天開始計算,並且要將路途時間(在途期間)也算進去,所以時間非常緊迫,務必把握!

實務案例:保障您的再議權利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是否能直接起訴,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讓您更了解您的權益:

案例一:檢察官太快起訴了?

小王因酒駕獲得緩起訴,但後來因故未能如期完成義務勞務,檢察官便撤銷了他的緩起訴處分。小王收到撤銷處分書後,正準備找律師討論聲請再議的事宜,沒想到在再議期間還沒結束前,他就收到了法院的簡易判決處刑通知!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處分,必須等到您聲請再議的期間屆滿,或者您的再議聲請被駁回確定後,才能算是「確定」的撤銷。在這個案例中,檢察官在小王還有權利聲請再議的期間內,就急著將案件送交法院,這種做法被法院認定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最終,法院會判決「公訴不受理」,也就是說,檢察官這次的起訴是無效的。

給您的啟示: 收到撤銷處分書後,您的「十日再議期間」是您的重要保障。在這段期間內,檢察官原則上不能直接對您提起公訴。如果發生類似情況,您有權提出異議。

案例二:情非得已,無法履行條件?

阿明因為健康因素,獲得了緩起訴處分,其中一項條件是定期前往指定機構進行戒癮治療。然而,在緩起訴期間,阿明突然罹患重病,需要多次手術且意識不清,導致他根本無法依照緩起訴的條件定期報到治療。檢察官在未詳細查明阿明身體狀況的情況下,就撤銷了緩起訴處分並將他起訴。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緩起訴處分的目的是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如果被告無法履行條件是因為像重病這種「不可歸責於自己」的重大事由,檢察官在未查明原因就撤銷處分,這份撤銷處分可能存在重大瑕疵,甚至被認定為自始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緩起訴處分就視為沒有被撤銷,檢察官後續的起訴程序也因此違背規定,法院同樣會判決「公訴不受理」。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是因為突發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請務必主動向檢察官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這將是您聲請再議或在法院審理階段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

實用操作指引:收到撤銷處分書怎麼辦?

  1. 立即檢視處分書: 仔細核對處分書上記載的撤銷理由和最重要的「送達日期」。送達日期是計算您再議期間的關鍵。
  2. 把握黃金十日: 從收到處分書的隔天起算,您只有 十天 的時間可以聲請再議。時間非常緊迫,一旦錯過,緩起訴撤銷就會確定,後續再想救濟就非常困難了。
  3. 撰寫再議書狀:
  • 明確理由: 在書狀中清楚說明您不服撤銷處分的具體理由。例如:未能履行條件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己的重病、突發事故;或是檢察官撤銷處分的理由不充分、裁量權行使不當等。
  • 附上證據: 務必附上所有能支持您理由的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事故證明、已履行部分的收據或證明等。
  • 明確請求: 在書狀中明確請求上級檢察署撤銷原來的撤銷處分,維持您的緩起訴處分。
  1. 提交書狀: 將再議書狀提交給原承辦的檢察署。他們會將您的案件卷宗連同再議書狀一併送交上級檢察署審查。
  2. 保持聯繫與補充資料: 在再議審查期間,您可以隨時與檢察署保持聯繫,了解案件進度。若有需要,也可以適時補充新的資料或陳述意見。

特別提醒:毒品案件的緩起訴撤銷

針對毒品施用案件,若您曾獲檢察官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最終未完成治療導致緩起訴被撤銷,這與一般的緩起訴撤銷有所不同。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即便緩起訴被撤銷,檢察官不應直接對您提起公訴,而是應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這意味著,您仍有機會透過觀察、勒戒程序來處理毒癮問題,而非直接面臨刑罰。這體現了司法對於毒品施用者「治療優先於處罰」的刑事政策導向。

結論:積極面對,守護自新機會

緩起訴處分是司法給予您的寶貴機會。即便不幸被撤銷,也請不要氣餒。理解您的再議權利,並在黃金十日內積極採取行動,是您守護自新機會的關鍵。請務必妥善保管所有與緩起訴條件履行相關的證明文件,並在遇到困難時,及時向檢察官說明。積極面對,您就能為自己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