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可能正處於人生中最艱難的時刻,面對重大刑案指控,甚至身陷囹圄。在羈押期間,您的人身自由雖受嚴格限制,但權利並未被剝奪。台灣法律對受羈押被告設有嚴密保障,確保您在訴訟中獲得公平對待。
本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方式,為您解析羈押期間所擁有的權利、法律如何保障,以及權利受損時如何自保。了解這些,將是您在訴訟中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羈押期間,您有哪些基本權利?
羈押旨在確保訴訟順利,而非懲罰。即使被羈押,法律仍保障您的基本人權與正當防禦權。
《憲法》第8條保障身體自由。《刑事訴訟法》第105條指出,對羈押被告的管束,應以維持羈押目的及押所秩序所需為限。您享有以下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目的及押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長官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有脫逃、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得禁止或扣押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這條文表示:您可以自備飲食日用品;可與外人接見、通信、收受物品(看守所可監看或檢閱)。法院或檢察官雖可因脫逃、串證、滅證風險限制接見通信,但不得限制您的正當防禦權,即與律師的溝通受特別保護。
律師是您最堅實的後盾:秘密溝通權
您的辯護律師是羈押期間最重要的對外窗口。法律特別保障您與律師之間的溝通秘密性。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除非有串證滅證之虞,不得限制。
更關鍵的是,《羈押法》第65條詳述:
《羈押法》第65條:「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對往來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這兩條規定是您正當防禦權的核心:律師可隨時接見您,次數時間原則不受限。看守所人員僅能「監看」,不能「監聽」或「錄音」 ,確保您與律師對話完全保密。與律師的書信往來,僅檢查有無夾藏違禁品,內容不應被閱讀。
這項權利確保您能與律師充分溝通,有效準備辯護策略,是公平審判的基礎。
權利限制的界線: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
法院或檢察官可能限制您的部分權利(如禁止接見通信),但這些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為防止您脫逃、串證、滅證,且是必要且衡平的。
法院判斷羈押或限制權利時,會綜合考量您是否可能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只要有足夠事實讓法院相信有這些風險,就可能做出限制。
實務案例解析:權利限制的真實情境
案例一:坦承部分案情,仍有串證滅證之虞?
一位陳先生涉嫌組織犯罪被羈押。他雖坦承部分犯行,但法院發現他否認核心指控,手機曾有刪除資料紀錄,且供詞與共犯有矛盾。法院認為仍有湮滅證據或串供風險,裁定繼續羈押。
此案例提醒您,即使部分坦承,若案情複雜、共犯眾多,或有其他行為讓法院懷疑有串證滅證風險,仍可能維持羈押或限制您的權利。
案例二:夫妻關係,卻禁止通信?
潘小姐和吳先生夫妻因涉嫌竊盜案一同被羈押。潘小姐律師主張夫妻間通信應不受限。但法院發現兩人對犯行細節說法不一致,且羈押後曾試圖透過書信互通訊息。法院認為難以排除串供風險,為釐清案情,裁定禁止他們接見和通信。
此案例說明,即使是親屬關係,若有具體事證顯示有串證風險,法院仍可能限制接見通信。
保護自己的實用建議
在羈押期間,您可以積極採取行動保護自己的權利:
- 了解並行使基本權利:爭取法律允許的飲食、日用品、接見通信。不合理限制立即告知律師。
- 善用申訴權:對看守所處置不合理,依《羈押法》第85條向看守所申訴。
- 積極行使司法救濟權:
- 對羈押、延長羈押或限制接見通信裁定不服,在收到裁定書後10天內,透過律師向原法院提起抗告。
- 對看守所申訴結果不滿,在法律修正前,可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向裁定羈押您的法院提出準抗告。
- 與您的律師充分溝通:利用與律師會面的秘密性,毫無保留地說明案情。律師是唯一能不受干預地與您討論案情的人。
重要提醒:所有法律救濟途徑都有嚴格時間限制(如10天不變期間),務必與律師保持密切聯繫,聽從專業建議,避免權利喪失。
結論
身處羈押之中,無疑是極大挑戰。然而,台灣法律並非讓您孤立無援。了解這些權利,並積極透過律師行使您的申訴與救濟權,是您在黑暗中尋求光明、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的關鍵。請記住,您有權利為自己辯護,也有權利要求公平的對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羈押了,家人可以來探視我嗎?
A: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及《羈押法》第59條規定,您有權與外人接見、通信。除非法院或檢察官有具體事證(如擔心您脫逃、串證、滅證)裁定禁止接見通信,否則看守所不得限制。若有不合理限制,應立即告知您的律師,請律師協助處理。
Q: 看守所會不會監聽我跟律師的對話?
A: 不會。這是法律嚴格禁止的。《羈押法》第65條明確規定,您與律師接見時,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您與律師溝通的秘密性,保障您的正當防禦權。如果看守所人員有監聽或錄音的行為,這屬於違法行為,您的律師可以立即提出異議並尋求救濟。
Q: 如果我覺得看守所對我的待遇不合理,該怎麼辦?
A: 您可以依《羈押法》第85條的規定,向看守所提出申訴。申訴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如果您對看守所的申訴決定不服,在現行法律還沒完全修正前,您還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等規定,向裁定羈押您的法院提起「準抗告」,請求法院審查。務必注意申訴和抗告都有時間限制。
Q: 我什麼時候可以聲請停止羈押,有沒有機會提早出來?
A: 在羈押期間,您的律師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也就是俗稱的「具保停押」。法院會審查羈押的原因是否還存在,例如:您是否仍有逃亡、串證、滅證的風險?如果這些風險降低,或有其他替代羈押的措施(如定期報到、限制住居、科技設備監控)足以確保訴訟進行,法院就可能裁定停止羈押。您的律師會評估最適合聲請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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