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延長了?您的權益與法律保障全解析
當您收到羈押期間延長的裁定時,心中或許充滿疑問與不安。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羈押是一種嚴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但即使身處看守所,您的基本人權依然受到法律的嚴格保障。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解析相關法規,幫助您了解自身權益,並知道在羈押期間該如何自保。
了解您的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的保障
羈押並非無限期,法律對其設有明確的期限限制,這是對您人身自由最核心的保障。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 一百零一條或第 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這代表什麼?簡單來說:
- 偵查階段:檢察官偵辦案件時,羈押最長兩個月。如果案情複雜,需要繼續調查,檢察官可以在期限屆滿前聲請法院延長,但只能延長一次。
- 審判階段: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羈押最長三個月。如果審理需要更多時間,法院也可以裁定延長,但延長的次數會根據您所涉嫌犯罪的輕重有所不同(例如,一般案件一、二審各最多延長三次,三審一次)。
- 期限屆滿即釋放:如果羈押期間屆滿,但檢察官還沒起訴,或法院還沒做出判決,那麼法律會視同撤銷羈押,您就應該被釋放。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確保您不會被無限期羈押。
重要提醒:法院在決定是否延長羈押時,必須審酌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例如是否有逃亡、湮滅證據、串供或再犯的風險。您的辯護人會在此時為您爭取權益。
看守所內的權益:羈押法的核心保障
進入看守所後,您的人權並不會因此消失。 《羈押法》 及其施行細則,便是保障您在羈押期間基本權益的重要依據。
1. 人格尊嚴與非歧視原則
《羈押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看守所人員的職責與界限: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度。對羈押被告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看守所應保障身心障礙被告在看守所內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看守所不得對被告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看守所因對被告依法執行職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被告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之。」
這表示看守所人員必須尊重您的人格,不得有任何歧視行為。所有對您的限制,都必須是為了達成羈押目的(例如防止您逃亡或串供)以及維護看守所秩序的必要限度內,不能過度或作為懲罰。特別要注意的是:
- 單獨監禁限制:看守所對您施以單獨監禁,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即使是因執行職務而附隨的單獨監禁,也需要醫事人員持續評估您的身心狀況,若評估不適合繼續,就必須停止。
- 身心障礙保障:如果您是身心障礙者,看守所應提供無障礙設施,並依您的特殊需求進行「合理調整」,例如提供視覺、聽覺或語言輔助措施。
2. 行動限制與戒具使用:有嚴格限制
看守所為了羈押目的或維持秩序,可以限制您的行動。但若要使用戒具(如腳鐐、手銬)、固定保護或將您收容於保護室,則有非常嚴格的條件。
《羈押法》第18條規定:
「看守所對於刑事被告,為達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秩序之必要時,得限制其行動。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為羈押之法院裁定核准,看守所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並應通知被告之辯護人: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看守所不得作為懲罰被告之方法。戒具以腳鐐、手銬、聯鎖、束繩為限。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小時;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施用戒具,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但被告因暴行或騷動,經施用戒具者,不在此限。看守所除應以書面告知被告外,並應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
這表示:
- 必須有特定原因:例如有脫逃、自殘、施暴的危險,或有救護的必要。
- 需要法院核准:原則上必須經過羈押法院的裁定核准,並且要通知您的辯護人。
- 不能作為懲罰:這些措施只能是為了安全和秩序,不能用來懲罰您。
- 有時間限制:固定保護最長4小時,保護室最長24小時,戒具最長48小時(特定暴行騷動除外)。
- 醫事評估:看守所應儘速安排醫事人員評估您的身心狀況,並提供協助。
3. 資訊權與特殊協助
《羈押法》第38條及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1條保障您獲取資訊的權利,並提供特殊協助:
- 資訊與輔導:看守所可以提供廣播、電視或資訊設備供您收聽、收看。您也可以經許可持有個人收音機、電視機等。
- 身心障礙與語言協助:如果您是身心障礙者,看守所應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如果您不通中文,看守所也應提供適當協助,確保您能理解相關事務。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主張您的權益
雖然本篇文章無法提供具體判決案例(因未有相關資料),但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保障自身權益:
- 與您的辯護人密切溝通:這是最重要的。您的律師是您對外溝通的橋樑,也是最了解法律規定的人。無論是羈押期間的延長,或看守所內的任何不當對待,都應立即告知您的律師,請他們協助您向法院或看守所反映。
- 了解並主張您的基本權利:若您認為看守所的處置已逾越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例如單獨監禁超過15天、不當使用戒具或歧視對待,應立即向看守所主管反映,並請您的辯護人介入。
- 記錄與證據保全:盡可能詳細記錄您所遭遇的不當對待,包括時間、地點、人物和具體情況。這將有助於您或您的辯護人提出申訴或法律救濟。
- 要求特殊協助:如果您有身心障礙或語言溝通困難,務必向看守所提出需求,並請您的辯護人協助您爭取應有的輔助措施。
結論
羈押雖然限制了您的人身自由,但您的基本人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了解《刑事訴訟法》對羈押期限的限制,以及《羈押法》對您在看守所內權益的保障,是您自保的第一步。請務必與您的辯護人保持密切聯繫,共同面對挑戰,確保您的權益不受侵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羈押期間被延長了,這代表什麼?
A: 這表示法院認為您的案件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例如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的風險。但這並非無限期,法律對偵查和審判中的羈押期間和延長次數都有嚴格限制。您的辯護人會審查法院延長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Q: 我在看守所裡有什麼基本權利?
A: 您在看守所內享有尊嚴、人權和不被歧視的權利。看守所人員必須尊重您的人格,不得因性別、種族、身心障礙等任何理由歧視您。所有對您的限制都必須是為了維持秩序的必要限度,不能作為懲罰。
Q: 看守所可以隨意對我使用戒具或讓我單獨監禁嗎?
A: 不可以。看守所使用戒具、固定保護或單獨監禁都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單獨監禁最長不得超過15天。使用戒具、固定保護或收容保護室,必須有特定原因(如脫逃、自殘、施暴風險),且原則上需經法院核准,並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例如固定保護最長4小時,戒具最長48小時)。這些措施絕不能作為懲罰手段。
Q: 如果我是身心障礙者或不通中文,看守所會提供協助嗎?
A: 會的。根據《羈押法》規定,看守所應保障身心障礙被告的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進行合理調整,例如提供視、聽、語等輔助措施。如果您不通中文,看守所也應提供適當協助,確保您能理解相關事務內容。
Q: 我該怎麼做才能有效主張我的權益?
A: 最重要的是與您的辯護人保持密切溝通,告知他們您在看守所內遇到的任何情況。同時,盡可能詳細記錄不當對待的細節(時間、地點、人物),作為申訴的證據。您的辯護人會協助您向看守所主管或法院反映,爭取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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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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