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被羈押了,我該怎麼辦?別怕,先了解他的權利!
當您接到親人被羈押的消息,焦慮、無助、甚至憤怒,這些感受都是人之常情。在台灣,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但這不代表您的親人就失去了所有權利。相反地,即使身處看守所,他依然受到法律的保障。作為家屬,了解這些權利並知道如何運用,是您能為他做的最重要的事情。
「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徬徨,因此特別整理這份指南,希望能幫助您在最艱難的時刻,掌握法律資訊,為親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羈押是什麼?為什麼會被羈押?
首先,讓我們釐清「羈押」的本質。羈押並非判決有罪,而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確保案件順利進行、證據不被破壞,以及避免被告逃亡或再次犯罪,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在法院判決確定前,您的親人依然被推定為無罪,這是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
法院或檢察官決定羈押,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要件,通常是基於以下幾種情況:
1. 羈押的法定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您的親人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逃亡、滅證、串供的可能,或所犯是重罪,若不羈押就難以順利辦案時,才會裁定羈押。此外,若被告曾犯特定罪名(如放火、性侵、殺人、竊盜、強盜、詐欺、毒品等)且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也可能被羈押,這稱為「預防性羈押」。
羈押是「最後手段」,代表法院在決定羈押前,會審酌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例如:具保(交保)、責付(交由特定人看管)、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是否足以達到訴訟目的。若有,則應優先考慮這些替代方式。
在看守所,他有哪些權利?
即使被羈押在看守所,您的親人依然享有許多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受到法律的明確保障:
1. 接見、通信與日用品權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礙羈押之目的或押所之秩序者,得禁止或扣押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這表示,您的親人原則上可以:
- 自備飲食及日用品:您可以透過看守所的規定,為他送入符合規範的食物和生活必需品。
- 與外人接見、通信:除了法院或檢察官特別限制外,他可以與家人、朋友會面和書信往來。但若有脫逃、滅證、串供之虞,法院仍可能限制。
特別提醒:與律師的接見權利
這是被告最重要的權利之一。根據《羈押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看守所人員對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的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不得閱覽內容。過去甚至有監聽、錄音的情形,但經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已明確指出這種做法違憲,嚴重妨礙被告的防禦權。現在,律師與被告的會面,看守所只能「監看」而不能「與聞」(即不能聽取對話內容)。這確保了被告與律師之間的溝通秘密性,是保障防禦權的關鍵。
2. 醫療權益
《羈押法》第56條保障了被告的醫療權。若您的親人在羈押期間受傷或生病,應立即向看守所提出醫療需求。看守所會安排醫師診治,必要時會護送至醫療機構就醫。若有緊急狀況,甚至可以先行醫治並事後通知法院。如果他有辯護人,看守所也應通知辯護人,讓律師可以協助追蹤醫療進度。
萬一權益受損,該怎麼辦?(救濟途徑)
如果您的親人認為看守所的處置不當,或對羈押的決定不服,法律也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
1. 向看守所申訴
《羈押法》第85條規定,若不服看守所影響其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看守所拒絕其請求或逾期不作成決定,或因羈押的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給付爭議,您的親人可以在收到或得知處分後1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提起申訴。
2. 準抗告與抗告
過去,對看守所的申訴結果不服,是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經過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與第720號解釋,已明確指出這種限制違憲。現在,若對看守所的申訴決定不服,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等規定,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這稱為「準抗告」。
此外,若您對法院裁定羈押或延長羈押的決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透過律師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辯護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提起抗告,爭取撤銷羈押或改為具保等替代處分。
實際案例:他還能出來嗎?法院考量什麼?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情境:
情境故事:小陳的羈押與家屬的焦慮
小陳因涉嫌一起組織犯罪案件被羈押了。他的家人心急如焚,認為小陳已經被關了一段時間,而且部分事實也坦承了,應該沒有逃亡或滅證的可能了,於是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保。律師也向法院強調,小陳家中有年邁父母需要照顧,且已無串供、滅證之虞,希望法院能改以具保或其他較輕微的手段替代羈押。
然而,法院在審理後,仍然駁回了小陳的交保聲請,並裁定延長羈押。法院審酌的理由可能包括:
- 證據疑慮:雖然小陳部分坦承,但仍有部分關鍵證據(例如手機曾被刪除資料)或共犯證詞仍存在矛盾,顯示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的可能。
- 重罪考量:小陳所涉的組織犯罪屬於重罪,法院認為其逃亡的可能性較高,且非具保等替代處分足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 自由證明原則:法院在判斷羈押必要性時,不像判決有罪需要「嚴格證明」,而只需要達到「有優勢可能性」的心證即可。這表示法院會綜合所有資料,判斷羈押的必要性。
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審酌羈押必要性時,會綜合考量犯罪嫌疑的重大程度、是否有勾串滅證之虞(即使被告部分坦承),以及替代處分是否足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對於重罪案件,法院傾向於維持羈押,並強調羈押判斷屬於法院的合義務性裁量職權。
家屬可以做什麼?給您實用建議
面對親人被羈押,家屬的慌亂是可想而知的。但請務必保持冷靜,並採取以下行動:
- 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一位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是您親人最重要的依靠。律師會協助會見被告、了解案情、評估羈押理由、爭取交保或撤銷羈押,並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提供專業建議與辯護。
- 了解並尊重看守所規定:探視、送物資都有嚴格規定,務必遵守,以免影響親人權益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 注意法律時效:無論是申訴、準抗告或抗告,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通常是5-10天)。務必掌握這些期限,錯過可能就喪失了救濟的機會。
- 避免任何可能被誤解的行為:切勿嘗試聯繫其他涉案人員或證人,也不要嘗試處理與案件相關的物品或資料,這些行為可能被視為湮滅證據或勾串,反而會加重對親人不利的判斷。
- 準備具保資料:如果律師評估有機會爭取交保,家屬應配合準備相關財力證明、保證人資料,並展現親人沒有逃亡、滅證或再犯的決心與證明。
結語
羈押對個人和家庭都是沉重的打擊,但這並非終點。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下,即使身處羈押,被告的權利依然受到嚴密保障。作為家屬,您的支持與理解,加上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將是親人面對司法程序時最大的力量。請相信法律程序,並積極為親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羈押期間可以探視嗎?
A: 原則上可以,但法院可能因特定原因(如脫逃、滅證、串證之虞)限制接見對象或內容。不過,與律師的接見權利受嚴格保障,通常不會被限制,且看守所不得監聽或錄音律師與被告的對話內容。
Q: 被羈押的親人身體不適,該怎麼辦?
A: 應立即向看守所提出醫療需求。看守所應安排醫師診治,必要時會護送至醫療機構。若有辯護人,可請看守所通知辯護人協助追蹤醫療進度,並在緊急情況下,看守所可先行醫治並即時通知法院。
Q: 我可以幫被羈押的親人做什麼?
A: 最重要的是盡快為他選任一位專業律師。律師可以協助會見被告、了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爭取交保或撤銷羈押,並確保他在看守所內的權益不受侵害。同時,家屬應避免任何可能被視為串證或滅證的行為,例如聯絡證人或處理涉案物品。
Q: 如果對看守所的處置不滿意,有辦法申訴嗎?
A: 可以。若不服看守所影響其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或看守所拒絕其請求,被告本人或家屬(透過律師協助)可以在收到或得知處分後1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提起申訴。若對申訴結果不服,還可以進一步向裁定羈押的法院提起「準抗告」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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