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中,您的權利依然受法律保障
身處羈押環境,您或許會感到迷茫、無助,甚至認為自己的一切權利都已被剝奪。但請您務必知道,即使在羈押期間,台灣的法律依然給予您多項重要的權利保障。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處境,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這些權利是什麼、法律如何保護您,以及您該如何運用這些權利,為自己爭取最大保障。
憲法賦予您的基本保障
首先,即使您被羈押,憲法依然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 人身自由權: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這代表羈押並非隨意為之,它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是法律允許對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措施之一。它不是懲罰,而是為了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的「保全手段」。
- 訴訟權: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您有權在權利受侵害時,向法院尋求救濟。這項權利不會因為您身處羈押中而被剝奪。過去,對於看守所的管理措施,您可能覺得無從申訴,但大法官已明確指出,您有權利對這些處分提起訴訟,尋求法院的公平審理。
- 比例原則: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表示任何對您自由權利的限制,包括羈押本身,以及在看守所內對您生活的規範,都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不能過度或不符比例。這也是您在看守所內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刑事訴訟法與羈押法:您的具體權利與限制
除了憲法,還有兩部法律直接影響您在羈押期間的權利:
- 《刑事訴訟法》 :
- 羈押的條件與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這條文說明了法院裁定羈押的嚴格條件:必須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或串證的疑慮,並且是「非羈押不可」的最後手段。
- 羈押期間的生活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羈押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前項接見、通信及受授書籍、其他物件,必要時得予監視、檢閱。但以維持羈押目的及押所秩序之必要者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4項:「法院或檢察官為前項之限制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這幾條規定了您在看守所內的基本權利,例如可以自備飲食、日用品,可以與親友接見、通信、收受物品。但看守所可以在必要時進行監視或檢查。最重要的是,即使有限制,您的「正當防禦權」(例如與律師會面)是絕對不能被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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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與聲請交保:法律對羈押期間有明確限制,偵查中最長2個月,審判中最長3個月,且延長次數有限。您或您的律師、家人可以隨時聲請交保(具保停止羈押),若您符合特定人道考量(如輕罪、懷孕、重病),法院原則上不得駁回您的交保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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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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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原則:
《羈押法》第4條:「執行羈押,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並以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押所秩序所必要之範圍為限。」 這再次強調了看守所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尊重您的人格尊嚴,不能有歧視或不人道的待遇。
- 申訴與訴訟救濟:
《羈押法》第85條:「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分、管理措施、拒絕請求或未作成決定,認有不當或違法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提起申訴。」 《羈押法》第102條第4項:「除前三項情形及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告因羈押所生之公法上爭議,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非常重要的條文!它賦予您在看守所權益受損時,先向看守所申訴的權利,如果申訴結果不滿意,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合理的處分或管理措施。這打破了過去認為在看守所內無法向法院提告的迷思。
了解實務案例:權利保障不是空談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理解這些權利如何被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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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律師會見的秘密性 小陳因為案件被羈押,他的律師定期會見他。起初,小陳發現會見室裡似乎有監聽設備,這讓他無法放心地與律師討論案情細節,擔心對自己的辯護不利。後來,大法官在釋字第654號解釋中明確指出,看守所監聽或錄音律師與被告的會見,已經超過了維持看守所秩序的必要範圍,嚴重妨礙了被告的「防禦權」,也就是您與律師之間自由、不受干預的溝通權利。因此,大法官宣告相關規定違憲。這意味著,您的律師會見,看守所只能「看」不能「聽」 ,確保您與律師的對話是完全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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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法院如何判斷是否繼續羈押 某甲因涉嫌組織犯罪和詐欺被羈押。儘管他在偵查中部分坦承犯行,但對關鍵的指揮角色仍有否認,且手機曾有刪除資料的行為,與其他共犯的說法也有出入。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他有部分配合,但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的疑慮,加上案件涉及重大社會危害,認為僅靠交保等較輕的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684號刑事裁定)告訴我們,法院在決定是否繼續羈押或是否允許交保時,會綜合考量您的案件嚴重性、您是否確實有逃亡或滅證串證的風險、您配合調查的程度,以及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足以達到羈押的目的。
您可以怎麼做?實用建議
- 善用申訴權:如果您覺得看守所的處分(例如限制您會客、通信、飲食、醫療等)不合理或侵害您的權利,請立刻依 《羈押法》第85條向看守所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訴。務必記下申訴的時間和內容。
- 堅持律師接見秘密性:您的律師會見是絕對保密的,看守所只能監看,不能監聽或錄音。如果您發現有任何監聽行為,務必立即向律師反映,並要求看守所停止。
- 挑戰羈押或聲請停止羈押:如果您認為羈押的理由已經不存在,或者有更輕微的手段(如交保、限制住居、電子監控等)足以替代羈押,您可以透過您的律師或家人,依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聲請時,應提出具體的理由和可行的替代方案。
- 注意時效性:無論是申訴、聲明異議或對羈押裁定提出抗告,都有法定期限。請務必與您的律師保持聯繫,確保在期限內採取行動,以免喪失救濟機會。
結語
身處羈押中,了解並捍衛自己的權利至關重要。您並非孤立無援,法律為您提供了多重保障與救濟途徑。請記住,在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您都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積極了解並運用這些法律武器,將有助於您在艱難時刻,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為未來的訴訟程序做好準備。您的權利,值得您去爭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羈押期間我在看守所有哪些基本權利?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您有權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收受書籍及其他物件。看守所可以在必要時監視或檢查這些行為,但必須符合維持羈押目的和押所秩序的必要範圍。最重要的是,您的正當防禦權(例如與律師會面)是絕對不能被限制的。
Q: 如果我對看守所的管理不滿意,可以怎麼辦?
A: 如果您認為看守所的處分或管理措施不當或違法,損害了您的權益,您可以依《羈押法》第85條,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看守所提起申訴。如果對申訴結果不滿意,您還可以依《羈押法》第102條向看守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法院的救濟。
Q: 我的律師來會見我時,看守所可以監聽嗎?
A: 不可以。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看守所監聽或錄音律師與被告的會見是違憲的,因為這嚴重妨礙了您的防禦權。因此,看守所只能「監看」您與律師的會見過程,但絕對不能「監聽」或「錄音」,確保您與律師之間的溝通完全保密。
Q: 我如何聲請交保或停止羈押?
A: 您本人、您的辯護人或輔佐人(如配偶、直系血親等)都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在聲請時,應向法院說明為何已無逃亡、勾串、滅證之虞,或提出具體擔保方案(如保證金)及替代羈押措施(如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科技監控)的可行性,讓法院評估是否足以替代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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