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羈押要件與自保:被告必讀法律指南

羈押要件與自保:被告必讀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01
5分鐘
刑事刑事法律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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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身處羈押之中,此刻的心情想必是複雜且沉重的。在法律程序中,羈押並非最終的判決,而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處分,目的是為了確保後續的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了解羈押的法律規定,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羈押」的相關規定,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什麼是羈押?

羈押,簡單來說,就是司法機關在特定情況下,限制您的身體自由。它的主要目的有三個:

  1. 確保訴訟順利: 防止您逃跑,導致案件無法審理。
  2. 保全證據: 避免您破壞、偽造證據或與其他涉案人串供。
  3. 確保刑罰執行: 確保未來若判決有罪,刑罰能夠順利執行。

請記住,羈押並不是對您的懲罰,而是一種預防性、保全性的措施。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並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說,羈押必須是達到目的的必要手段,且對您人身自由的侵害應是最小的。

羈押的條件有哪些?

法官要裁定羈押,必須同時符合兩個主要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以及具備羈押原因,並且判斷有羈押的必要性

1. 犯罪嫌疑重大

這表示法官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初步判斷您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很高。這裡的「嫌疑重大」不要求百分之百的確定,只要有具體事由,足以讓法官初步相信您涉案即可。

2. 羈押原因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幾種常見的羈押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第一款:有逃亡的可能 法官會看是否有具體事實證明您可能逃跑,例如:您沒有固定的住居所、曾有通緝紀錄、犯案後有逃避追緝的行為、或者所犯的罪刑度非常重(這會增加您逃跑的動機)。

  • 第二款:有破壞證據或串供的可能 這通常是指有具體事實顯示您可能影響證據或與其他人串通,例如:您的供詞前後不一、與其他共犯或證人的說法有矛盾、案發時有刪除訊息或丟棄物品的行為、或者還有其他共犯或關鍵證據尚未到案或釐清。

  • 第三款:重罪羈押與「相當理由」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即使沒有明確的逃亡或串證事實,但只要法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您有逃亡、滅證或串證的可能,也可能被羈押。這裡的「相當理由」雖然不像前兩款要求那麼嚴格的「事實足認」,但重罪本身通常會被認為提高您規避法律責任的動機,因此法官會綜合其他事證來判斷。

3. 預防性羈押

除了上述原因,還有一種特別的羈押類型: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這條文是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例如毒品、詐欺、強盜等),如果法官認為您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認定您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可能,為了維護社會安全,即使您沒有逃亡或滅證的風險,也可能會裁定羈押。這是為了預防您再次犯罪。

4. 羈押必要性

這是最後一道關卡,法官會權衡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以及您的人身自由。只有當法官認為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交保、責付、限制住居)足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時,才會裁定羈押。這就是所謂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羈押期間與例外情況

羈押是有期間限制的,並非無限期:

  • 偵查階段,羈押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 審判階段,羈押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如果案件複雜,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在期限屆滿前,聲請延長羈押。每次延長仍需符合原羈押的條件。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保障了您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這條文列出了幾種特殊情況,如果您符合其中之一,並且聲請交保,法官原則上就不能拒絕。這包括所犯之罪刑度較輕、懷孕或剛生產完,以及罹患重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您需要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給法院。

真實案例:他們為何被羈押?

讓我們透過幾個改編的案例,來了解羈押在實務中是如何運作的:

故事一:阿銘的毒品案

阿銘因為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而被逮捕。他之前曾有多次被通緝的紀錄,而且本身有毒癮。法官在訊問後,認為阿銘涉嫌重大,由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是法定刑度非常重的罪(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大大增加了他逃亡的動機。加上他過去屢次逃避法律追訴的紀錄,法官綜合判斷,認為阿銘有很高的逃亡風險,因此裁定羈押。儘管阿銘後來不服提起抗告,但上級法院仍維持了羈押的裁定,認為羈押有其必要性。

  •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所犯之罪刑度越重,加上過去有逃避法律責任的紀錄,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的可能性就越高,羈押風險也越大。

故事二:小游的詐欺困境

小游因為涉嫌加重詐欺及洗錢而被偵辦。雖然他在偵查中承認了部分犯行,但他的供詞與其他同案被告的說法有些出入,且有避重就輕的嫌疑。更重要的是,還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檢察官擔心小游會與他們串供。此外,小游過去也曾因為類似的加重詐欺案件被起訴,這次又再次涉案。法官綜合考量後,認為小游不僅有串供的風險,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的「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因此裁定羈押。

  •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認罪,如果供詞不一、有串供風險,或有反覆再犯的傾向,仍可能被羈押,尤其在集團性、組織性犯罪中更為常見。

您在羈押中可以做什麼?

雖然身處羈押,但您並非完全無能為力。了解以下幾點,有助於您保護自身權益:

  • 配合調查,但謹慎陳述: 配合偵查是義務,但請務必謹慎陳述,避免前後矛盾或與其他證據產生衝突。真實且一致的供述,有助於降低滅證或串證的疑慮。

  • 證明無羈押原因: 如果您沒有逃亡、滅證或串證的意圖,應積極提供相關證據。例如:您有穩定的工作、固定的居住地、家庭連結緊密、財產狀況透明等,證明您不會逃跑。若證據已保全或共犯均已到案,可強調沒有串供的可能。

  • 提出替代方案: 您可以聲請具保(交保)、責付(交由親友看管)或限制住居(限制活動範圍)。在聲請時,您可以提出具體的保證金數額,或提供可靠的親友作為責付對象,證明這些替代措施足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 強調身體狀況: 若您有懷胎、重病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的情形,務必提供醫療證明,爭取停止羈押,保外就醫或生產。

結論

羈押是一段艱難的過程,但了解法律規定,掌握自身權益,是您應對挑戰的關鍵。請記住,羈押並非定罪,您仍擁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保持冷靜,積極面對,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犯罪嫌疑重大」是怎麼判斷的?

A: 法官會依據目前收集到的證據,初步判斷您涉案的可能性高不高,這不要求百分之百確定,只要有足夠的「自由證明」即可,也就是初步看起來很有可能,例如相關證人證詞、物證等。

Q: 我已經認罪了,為什麼還會被羈押?

A: 認罪雖然有助於展現悔意,但法院仍會綜合考量案件情況。如果您的供詞前後不一、有避重就輕的嫌疑,或者還有其他共犯、關鍵證據尚未釐清,法官仍可能認為您有串證或滅證的風險。此外,若您涉及特定類型犯罪且有反覆再犯的可能,即使認罪也可能被預防性羈押。

Q: 羈押多久?可以延長嗎?

A: 偵查中的羈押最長是2個月,審判中是3個月。但如果案情複雜、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在期限屆滿前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仍需符合羈押的條件,且延長次數和總期間也有法律限制。

Q: 我有病在身,可以聲請停止羈押嗎?

A: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如果您懷胎五個月以上、生產後未滿二個月,或是罹患重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原則上不得駁回。您需要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給法院,證明您的身體狀況確實需要保外治療或照顧。

Q: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

A: 預防性羈押是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例如毒品、詐欺、強盜等,如果法官認為您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認定您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可能,為了維護社會安全,即使沒有逃亡或滅證的風險,也可能會裁定羈押。這是為了預防您再次犯罪,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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