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羈押期間權益指南:您不可不知的法律保障

羈押期間權益指南:您不可不知的法律保障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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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您的權利依然受到法律保障!

您可能正經歷人生中一個極為艱難的時刻,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然而,請您務必了解,即使身處羈押,這並不代表您失去了所有的基本權利。台灣的法律,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和《羈押法》,對於羈押期間的被告權益設有嚴格的保障措施。

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詳細說明這些重要的法律規定,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確保您的權益不會在羈押期間受到不當侵害。

羈押,是一種「保全」而非「懲罰」

首先,您需要明白,羈押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例如防止被告逃亡、湮滅證據、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它並非對您的預先懲罰。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您在羈押期間仍然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各項基本權利,僅在達成羈押目的及維持看守所秩序的必要範圍內,才可能受到有限度的限制。

法律怎麼說?您的核心權利

在羈押期間,有幾項核心權利是您必須了解並善加利用的:

1. 與辯護人(律師)的秘密接見通信權

這是您準備防禦、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權利。法律明確保障您與律師的會面和通信權利,且其秘密性受到嚴格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 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 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羈押法》第65條:「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對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白話解釋: 您的律師有權利隨時與您會面和通信,看守所人員只能在旁監看,但不能偷聽你們的談話,也不能錄音錄影。原則上,會面次數和時間都不應受到限制。除非有具體證據證明您或律師會湮滅證據或勾串他人,否則不得限制您與律師的會面權。這項權利是為了確保您能充分準備應訴,是您正當防禦權的核心。

2. 與親友接見通信及物品受授權

雖然羈押期間與外界聯繫會受限制,但法律仍保障您與親友的接見、通信及接收生活必需品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白話解釋: 您可以自備飲食和日用品,也可以與家人朋友會面、通信,以及接收書籍或其他物品。看守所雖然可以監視或檢查,但這些限制必須是為了維持羈押目的和看守所秩序所必需的。如果看守所要禁止您與外界接見、通信或收受物品,必須有具體證據證明您有脫逃、湮滅證據或勾串的風險,並且必須經過法院裁定才能限制。且這些限制都不能妨害您的正當防禦權

3. 入所通知權與醫療權

  • 入所通知: 《羈押法》第13條規定,看守所應在您入所後,通知您指定的親屬、友人及辯護人,告知羈押處所、原因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即使有通信限制,看守所也應代為通知。
  • 醫療保障: 《羈押法》第56條保障您的醫療權。如果您受傷或生病,看守所應在醫師診斷有必要時,護送您至醫療機構醫治,並通知您的辯護人。

權益受損?您可以這樣做!——救濟途徑

如果羈押期間,您覺得看守所的處分或管理措施不合理,甚至侵害了您的權利,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

  1. 內部申訴: 根據《羈押法》第85條,您可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提起申訴,這是內部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2. 司法救濟: 如果您對看守所的申訴決定不服,或認為權利受到嚴重侵害,可以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根據《羈押法》第102條:

  • 針對法院或檢察官的裁定: 如果您不服法院或檢察官依羈押法所做的裁定或處分,可以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
  • 針對看守所的處分或管理措施:
  • 對於看守所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的禁止或扣押處置有爭議,您可以先向看守所聲明異議。如果對看守所的決定不服,偵查中可向檢察官、審判中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 如果看守所的處分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您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或因羈押的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給付爭議,您可以向看守所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例如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

重要提醒: 各類救濟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例如申訴期間10日,聲請撤銷/變更期間10日,聲明異議後不服決定5日),請您務必留意,以免錯失維護權益的機會。

真實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這些法律條文並非紙上談兵,它們是經過無數個案與大法官解釋,才逐步完善的。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您的權利:

案例一:司法救濟的曙光——受羈押者也能向法院說理

過去,在羈押期間的被告,如果覺得看守所的處置不合理,很難直接向法院尋求幫助。社會上普遍認為,羈押是一種「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事務應由看守所自行處理。但這種看法,讓許多受羈押者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直到民國94年,大法官會議公布了釋字第653號解釋。這號解釋指出,羈押雖然是強制處分,但被告的基本權利仍受憲法保障,如果執行羈押的機關(看守所)所做的決定,逾越了維持羈押目的的必要範圍,不法侵害了被告的憲法權利,那麼被告就應該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來尋求救濟。這徹底推翻了過去的舊觀念,開啟了羈押被告司法救濟的大門。

後來,因為相關法律遲遲未修正,大法官又在民國103年公布了釋字第720號解釋,進一步規定在法律修正前,如果被告對看守所的申訴決定不服,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羈押您的法院請求救濟。這兩號解釋,確保了即使在法律修正的空窗期,您的司法救濟權也不會被剝奪。

這告訴我們: 您的權利是真實存在的,而且法律為您提供了向法院尋求公平與正義的途徑。當您覺得權利受損時,應勇敢地主張。

案例二:釐清身分——羈押被告與受刑人的救濟區別

有時候,人們會將「羈押被告」與「受刑人」混淆,認為兩者的權利救濟方式相同。然而,這兩者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

例如,在民國105年,有位已經被判刑入監服刑的受刑人,對監獄的管理處分不服,援引了前面提到的釋字第720號解釋,試圖向刑事法院提起準抗告。但法院駁回了他的聲請,明確指出釋字第720號解釋僅適用於「受羈押被告」,因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受限是基於刑罰執行,屬於行政管理範疇,其救濟應循行政爭訟途徑(例如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非刑事訴訟程序。

這告訴我們: 您的法律身分決定了您應該循哪種途徑來維護權益。作為羈押中的被告,您的權利救濟與刑事訴訟程序緊密相關,但也可能涉及行政訴訟;而受刑人則主要適用行政訴訟。精準地理解您的法律地位,才能找到最有效的救濟管道。

給您的實用提醒

羈押期間確實充滿挑戰,但請您記住,您並非孤單一人,法律始終是您的後盾。請您務必:

  • 積極與您的辯護人溝通: 充分利用秘密接見權,讓律師了解您的狀況,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協助。
  • 了解您的接見通信權利: 確保您與親友的正常聯繫不受不當限制。
  • 關注自身健康: 若有不適,務必向看守所提出醫療需求。
  • 勇於主張權利: 當您認為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要猶豫,立即依循申訴或司法救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羈押期間的權利保障。在面對法律程序時,知曉並運用您的權利,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羈押了,我的家人會知道我被關在哪裡嗎?

A: 會的。根據《羈押法》第13條,看守所應在您入所後,主動通知您指定的親屬、友人及辯護人,告知您羈押的處所、羈押的原因,以及您可以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即使有通信限制,看守所也應代為通知,確保您的家人和律師能及時知道您的狀況。

Q: 我跟律師會面時,看守所人員可以聽我們談話嗎?可以錄音錄影嗎?

A: 不可以。根據《羈押法》第65條,您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人員僅能監看,但不能偷聽(不與聞),也不得錄影、錄音。這是為了保障您與律師之間討論案情的秘密性,確保您的正當防禦權。原則上,會面次數和時間也不會受到限制。

Q: 如果看守所不讓我見家人或收受外面寄來的東西,我該怎麼辦?

A: 看守所限制您與外界接見或收受物品,必須有具體理由(例如有脫逃、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風險),並且必須經過法院裁定。如果看守所未經法院裁定就限制,或您認為限制不合理,您可以先依《羈押法》第85條向看守所提起申訴。若申訴無效,您可以再依《羈押法》第102條向看守所聲明異議,不服看守所決定者,偵查中可向檢察官、審判中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若情況嚴重且侵害憲法權利,甚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 我身體不舒服,可以要求看醫生嗎?看守所會帶我去外面看醫生嗎?

A: 可以的。根據《羈押法》第56條,如果您在羈押期間受傷或罹患疾病,看守所應在經醫師診治後,認為有必要時,護送您至醫療機構醫治。看守所會評估您的病情是否需要在押所內處理,或護送至外部醫療機構,並會通知您的辯護人或家屬。

Q: 羈押期間,我對看守所的處分不服,有哪些管道可以救濟?

A: 主要有兩種途徑: 1. 內部申訴: 首先,您可以依《羈押法》第85條向看守所提起書面或言詞申訴。 2. 司法救濟: 如果您不服法院或檢察官依羈押法所為的裁定或處分,可依《羈押法》第102條第1項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 如果您對看守所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的禁止或扣押處置有爭議,可依《羈押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先向看守所聲明異議,不服決定者再向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判中)聲請撤銷或變更。 如果您認為看守所的處分或管理措施逾越羈押目的,不法侵害您的憲法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或因羈押的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給付爭議,則應依《羈押法》第102條第4項、第5項向看守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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