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羈押救濟全攻略:掌握抗告、準抗告與異議的關鍵時機

羈押救濟全攻略:掌握抗告、準抗告與異議的關鍵時機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刑事訴訟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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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您此刻可能正為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即將面臨的羈押處分感到焦慮與不安。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羈押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處分,但這不代表您的權利就此終結。法律賦予了您多種救濟途徑,讓您有機會為自己爭取權益。這篇文章將作為您的指南,帶您一步步了解在羈押相關處分中,如何有效運用法律工具,掌握關鍵時機,保障自身權利。

羈押是什麼?為何會被羈押?

羈押,簡單來說,是法院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階段,為了確保訴訟順利進行,而暫時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手段。它並非對您的定罪,而是為了防止您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疑慮,或是當您所犯的罪行非常重大(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您有上述疑慮時,法院才會考慮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會綜合考量您的犯罪情節、家庭狀況、是否有固定居所、與案件關係人的互動等,並強調羈押是最後的、不得已的手段

羈押相關救濟途徑全解析

當您或您的家人面對羈押相關的裁定或處分時,了解不同的救濟管道至關重要。以下是您可能需要知道的幾種主要途徑:

1. 不服法院「裁定」:提起抗告

如果您不服法院所做的羈押裁定(例如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您),您可以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這表示您必須在收到裁定書後的10天內提出抗告。這10天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就可能失去救濟的機會。

2. 不服法官或檢察官「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準抗告)

如果讓您不服的是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做的處分(例如在偵查中檢察官所為的羈押處分,或是法官在訴訟程序中直接做出的羈押處分),您可以向該處分所屬的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這在實務上稱為準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一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與抗告相同,聲請撤銷或變更的期間也是10天,從您收到處分書或處分作成之日起算。

3. 不服看守所「特定處置」:聲明異議

如果您在看守所內,對看守所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所做的「禁止或扣押處置」(例如禁止您與特定人接見、通信,或扣押您的書信物品)感到不服,您必須先向看守所聲明異議。如果對看守所的決定仍不服,您可以在5天內,向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審判中的裁定羈押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4. 不服看守所「其他管理措施」:提起申訴,再轉行政訴訟

除了上述特定處置外,如果您對看守所其他影響您權益的處分、管理措施,或看守所拒絕您的請求等,您可以先向看守所申訴(期間為10天)。根據《羈押法》的最新修正,若您對申訴結果仍不服,這類爭議已不再由刑事法院審理,而是改為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羈押法》第102條第四項:「除前三項之情形及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告因羈押所生之公法上爭議,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這意味著未來許多與看守所管理相關的爭議,將由行政法院來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

把握時機,避免錯失權益:實務案例解析

救濟期間的計算與書狀的提出方式,是許多人容易出錯的地方。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幫助您理解這些關鍵點:

情境一:錯過黃金10天,救濟機會可能流失

小陳因為某案件被法院裁定羈押,裁定書在下午4點多送達看守所,小陳雖然不滿,但因為心情沮喪,拒絕簽收。他心想反正沒簽收就不算送達,於是拖了很久才向監所人員提交了「聲明異議書狀」,希望能撤銷羈押。

結果: 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聲請。

律點通解析:

  • 送達效力: 即使小陳拒絕簽收,只要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當裁定書被放置在看守所的送達處所時,法律上就已經視為「合法送達」了。

《民事訴訟法》第139條第1項:「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之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這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也適用。

  • 期間計算: 羈押裁定的抗告期間是10天,從裁定送達的隔天開始計算。小陳的裁定在8月3日送達,那麼他最晚必須在8月13日之前提出抗告。他拖到10月才提出,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定的不變期間,因此法院只能依法駁回。
  • 在監所提出: 對於在監所的被告,您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將書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已在期間內提出。這不涉及「在途期間」的問題,也就是說,您不需要擔心郵寄時間會延誤。

《刑事訴訟法》第351條:「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這條規定在抗告程序中也準用。

  • 書狀名稱: 即使小陳誤將「抗告」寫成「聲明異議」,法院仍會根據書狀的實際內容和目的,認定其為抗告。然而,最保險的做法還是使用正確的法律名稱,避免任何可能的誤解。

情境二:抗告理由很重要,別只寫「理由後補」

阿華不服法院的羈押裁定,在收到裁定書後很快就提交了抗告狀。但因為時間倉促,他只在書狀上寫了「不服羈押裁定,理由後補」幾個字,之後就沒有再補提具體的抗告理由了。

結果: 法院裁定要求阿華在指定期間內補正理由,否則將駁回抗告。

律點通解析:

  • 理由是核心: 提起抗告或準抗告,最重要的就是清楚說明您不服的「理由」。您必須具體指出法院或檢察官的裁定或處分哪裡有問題,例如羈押原因不存在、羈押必要性已消失、程序不合法等。
  • 補正機會: 如果您的書狀只是形式上不完整(例如沒有寫理由),法院通常會給您一個「補正」的機會,定一個期限讓您補齊資料。但如果您沒有在期限內補正,您的抗告仍會被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這提醒我們,雖然有補正機會,但仍要盡快補齊,以免夜長夢多。

您的行動指南:如何有效爭取權益

面對羈押相關的法律程序,精準的行動是成功的關鍵。

  • 第一步:確認救濟類型。
  • 不服法院的裁定(例如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應提起抗告
  • 不服法官或檢察官的處分(例如檢察官的羈押處分):應聲請撤銷或變更(即準抗告)。
  • 不服看守所的特定禁止或扣押處置:先向看守所聲明異議,不服再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
  • 不服看守所其他管理措施或公法爭議:先向看守所申訴,不服則準備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第二步:嚴格遵守法定期間。
  • 抗告與準抗告的期間都是10天
  • 對看守所禁止/扣押處置的聲請撤銷/變更期間是5天
  • 對看守所其他處分/管理措施的申訴期間是10天
  • 期間通常從您收到裁定/處分或知悉的隔天開始計算。請務必在收到文件後,立即確認截止日期。
  • 第三步:書狀內容務必詳盡。
  • 無論是抗告狀、準抗告聲請狀,還是聲明異議書,都必須具體、清楚地敘述您不服的理由
  • 請說明您認為羈押原因已不存在、羈押無必要性,或程序有瑕疵等,並提供相關證據或說明。
  • 避免只寫「理由後補」,這會導致程序延宕,甚至錯失補正機會。
  • 第四步:在監所提出書狀的注意事項。
  • 如果您在看守所內,請務必將書狀親自交給監所長官,並要求監所人員在您的書狀副本上加蓋收狀章,註明收受日期及時間。這是證明您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狀的關鍵證據。
  • 記住,監所長官收受書狀的日期即為提出日期,不適用在途期間。
  • 第五步:了解拒絕簽收的風險。
  • 即使您拒絕簽收法院或檢察官送達的文書,只要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該文書仍會被視為合法送達,救濟期間依然會開始計算。因此,收到文書後,即使不滿意,也請務必收下並立即處理。

結語

面對羈押相關的法律程序,時間就是一切。精確理解不同救濟途徑的適用範圍、嚴格遵守期間限制,並準備充分的理由,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法律的迷宮中找到方向,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羈押裁定下來後,我該怎麼判斷要提起「抗告」還是「準抗告」?

A: 判斷的關鍵在於「誰」做出的決定以及該決定的「形式」。如果是法院以「裁定」形式做出的羈押決定(例如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您應該提起抗告。但如果是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的「處分」(例如偵查中檢察官的羈押處分),則應向其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這就是所謂的準抗告。簡單來說,看是「裁定」還是「處分」,以及是由「法院」還是「法官/檢察官」做出。

Q: 我目前在看守所裡,如何確保我提交的抗告或準抗告書狀不會逾期?

A: 最重要的是,您必須在法定期間(通常是10天)內,將書狀親自提交給看守所的長官或值班人員。請務必要求監所人員在您的書狀副本上加蓋收狀章,並註明收受的日期和時間。這個日期就是您的書狀提交日期,法律上視為已在期間內提出,不需要考慮郵寄的「在途期間」。務必保留好這份有收狀章的副本,作為您已合法提交的證明。

Q: 如果我對看守所的管理措施(例如限制我購買特定物品)不服,該怎麼辦?

A: 對於看守所的一般管理措施,您應先依《羈押法》第85條向看守所提起申訴,申訴期間是10天。如果看守所拒絕您的請求,或在兩個月內沒有給您決定,且您認為權利受損,根據《羈押法》第102條的最新規定,這類「公法上爭議」已改為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而非刑事法院。

Q: 我認為法院羈押我的理由不充分,該如何在抗告狀中表達?

A: 在抗告狀中,您必須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列的羈押原因,具體提出反駁。例如,如果法院認為您有逃亡之虞,您可以提出證明您有固定居所、家庭支持、工作穩定、無海外資產等,證明您沒有逃亡動機或能力。如果認為您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您可以說明證據已保全、共犯或證人已隔離偵訊、您已配合調查等。務必提供具體的事實和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並清楚說明為什麼您認為法院的羈押理由不成立或已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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