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羈押異議與抗告:掌握自保權益的關鍵指南

羈押異議與抗告:掌握自保權益的關鍵指南

律點通
2025-07-05
5分鐘
刑事羈押救濟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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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羈押?別慌!您有權利為自己爭取

當自由受到限制,被檢察官或法院裁定羈押時,那種無助感想必讓人心急如焚。然而,請您務必知道,這並非終點!台灣的法律賦予您提出異議或抗告的權利,這是您爭取人身自由、捍衛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理解羈押的法律邏輯,並解析如何運用法律工具為自己發聲。

什麼是羈押?為什麼會被羈押?

羈押,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它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目的是為了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未來判決執行的保全。法官裁定羈押,通常必須符合以下三個嚴格的條件:

  1. 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訊問後,認為您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很高。
  2. 具備法定羈押事由: 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所列舉的情況,例如:
  • 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所犯為重罪(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
  • 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預防性羈押,針對特定類型犯罪如毒品、性侵等)
  1. 羈押必要性: 必須是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這表示羈押是最後手段,法官會審酌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足以達成目的。法院會綜合考量個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來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面對羈押,我有哪些法律救濟管道?

當您或您的親友被裁定羈押,或在羈押期間遇到不合理的處分時,有不同的法律救濟途徑可以運用:

  • 抗告 (Appeal):

  • 用途: 針對法院所為的羈押裁定不服,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救濟。

  • 時效: 通常為5日,自裁定送達給您後開始計算。請務必把握時間!

  • 重要性: 羈押裁定直接影響您的人身自由,是《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明文允許抗告的重要裁定。

  • 聲請撤銷或變更(俗稱「準抗告」):

  • 用途: 針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的特定處分不服,例如限制您與辯護人接見、扣押物品等,可以向該處分所屬的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 時效: 10日,自處分做出或送達後開始計算。

  • 提醒: 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規定,對於法院就此類聲請所為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

  • 聲明異議:

  • 用途一(針對看守所處分): 若您對看守所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的禁止或扣押處置不服,可以先向看守所聲明異議。如果對看守所的決定仍不服,則可在5日內,向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審判中的裁定羈押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 用途二(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 若您認為檢察官執行刑罰的指揮不當,可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

  • 行政訴訟:

  • 用途: 《羈押法》修正後,若您因羈押所產生其他公法上的爭議(例如對看守所的管理措施不服,且不屬於上述刑事訴訟救濟範圍),可以依《羈押法》的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為您提供了更廣泛的救濟途徑。

案例故事:時間就是關鍵!

陳先生因案件被羈押,收到羈押裁定書後,雖然不服,但他心想:「反正我都在裡面了,晚幾天再處理也沒關係。」他甚至因為情緒激動,一度拒絕簽收裁定書。直到幾天後,他才透過管道向監所長官遞交了抗告狀。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抗告,理由是 「逾期」 。法院指出,即使陳先生拒絕簽收,只要送達程序合法(例如監所人員已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裁定就已經合法送達,抗告的5日期間便開始起算。陳先生的抗告,因為超過了法定的5日,最終未能進入實質審查,錯失了救濟的機會。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程序有嚴格的時效性。特別是羈押抗告這種攸關人身自由的救濟,時間就是一切。收到任何法律文書,務必立即了解其內容和時效,並在最短時間內採取行動。

案例故事:法院如何判斷羈押的必要性?

王女士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檢察官聲請羈押。她的辯護人努力向法官說明,王女士家中有年邁父母需要照顧,且她過去沒有逃亡紀錄,希望法官能考量她的情況,給予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機會。然而,法院最終仍裁定羈押。法院的理由是,販賣毒品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列的重罪,且有事實足認王女士犯罪嫌疑重大。綜合考量案件情節、罪名嚴重性,以及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法院認為王女士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若不羈押,確實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認定羈押有其必要性。

指導意義: 對於涉及重罪的案件,法院在判斷羈押必要性時,會更傾向於考量社會公共利益和訴訟保全的需要。即使被告個人情況值得同情,若無法有效排除逃亡、串證或再犯的風險,法院仍可能裁定羈押。因此,在抗告時,必須提出具體且有力的證據,證明您沒有這些風險,或有其他替代方案足以確保訴訟進行。

重要提醒:您必須知道的幾件事

  • 時效性是關鍵: 任何法律救濟都有嚴格的期限,一旦錯過,您可能就失去爭取權益的機會。請務必留意法律文書上的日期。
  • 了解救濟類型: 針對不同的情況(羈押裁定、檢察官或看守所處分),有不同的救濟途徑。搞清楚您要提起的是「抗告」、「聲請撤銷或變更」還是「聲明異議」。
  • 書狀撰寫要點: 所有的聲請或抗告都應以書狀方式提出,並清楚載明您不服的理由、原裁定或處分哪裡不當,並附上相關證據。
  • 羈押日數計算: 羈押期間的日數,將來在判決確定後,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日數,這在《刑法》第37條之2有明確規定。

結論:掌握權益,積極應對

面對羈押,雖然身心備受煎熬,但請您務必保持冷靜,並理解您所擁有的法律權利。從了解羈押的條件、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到嚴格遵守時效,每一步都至關重要。積極應對,掌握這些關鍵資訊,是您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的基石。請記住,您的權利值得被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羈押與拘提有什麼不同?

A: 羈押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處分,指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剝奪其行動自由於一定期間內,目的是確保訴訟順利進行。而拘提則是短暫性的強制到場處分,目的僅為使被告到案接受訊問,時間通常較短,且訊問後可能釋放或轉為羈押。

Q: 我被羈押了,家屬可以來看我嗎?會不會被限制?

A: 家屬原則上可以申請接見,但羈押期間的接見權利可能會受到限制。例如,為了避免串供或湮滅證據,法官或檢察官可能會裁定「限制接見」或「限制通信」,這表示您與外界的聯繫會受到嚴格管制。如果您認為這些限制不合理,可以透過《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

Q: 羈押期間會算在刑期裡面嗎?

A: 是的,根據《刑法》第37條之2規定,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抵銷特定罰金額數。這意味著您在羈押所度過的時間,會被納入最終判決的刑期計算中。

Q: 如果對看守所的管理措施不滿意,要怎麼辦?

A: 如果您對看守所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的禁止或扣押處置不服,應先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聲明異議,看守所會在3日內作成決定。若您仍不服看守所的決定,則應在5日內,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對於法院就此聲請所為的裁定,不得再聲明不服。此外,若因羈押所生之其他公法上爭議(非上述情形),則應依《羈押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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