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當您或您的親友面臨羈押,甚至考慮提出「羈押異議」時,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但即使在這樣的處境下,您依然擁有受法律保障的權利。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羈押期間的權利保障措施,並提供實用的法律途徑與建議,幫助您理解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不再感到無助。
羈押是什麼?我的權利受保障嗎?
羈押,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為確保案件順利進行、證據不被破壞、避免被告逃亡或串證,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對被告人身自由所採取的強制處分。它不是刑罰,而是一種保全措施。然而,即使被羈押,您仍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這表示在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之前,您都應被視為無罪。您的基本人權,例如通信、接見、醫療等,不應被任意剝奪。
台灣憲法對人身自由有最基本的保障: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這條文明確指出,任何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並保障您知悉原因、通知親友及移送法院審問的權利。
法院為何羈押我?我的權利受限到什麼程度?
法院裁定羈押並非隨意,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簡而言之,羈押通常是因為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或是重罪且有上述之虞。
即使被羈押,您的基本生活權和防禦權仍受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羈押之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長官,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有脫逃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這表示您原則上可以接見親友、通信、收受物品,但若有特定風險,法院或檢察官可以限制,但絕不能限制您正當防禦的權利。
捍衛權利:我可以怎麼提出異議或尋求救濟?
當您對羈押裁定或看守所的處遇感到不服時,法律賦予您尋求救濟的權利。這是您的「訴訟權」: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司法救濟的里程碑:從「不能告」到「可以告」
過去,被羈押的人若覺得看守所管理不合理,例如限制會客或通信,想向法院尋求幫助時,常被告知「這是看守所內部事務,法院管不著」。這讓許多人感到無助。
幸好,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653號解釋中,明確指出這種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的部分,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這項解釋確立了即使在羈押期間,您的基本權利若受到不法侵害,仍有權向法院尋求救濟。
然而,法律修訂需要時間。在相關法律尚未修正完善的空窗期,大法官又在釋字第720號解釋中進一步說明,如果受羈押被告對看守所的申訴決定不服,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等有關「準抗告」的規定,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抗告。下列裁定,得提起抗告: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通訊監察、搜索、扣押或證據保全之裁定。…」 這條文透過大法官解釋,成為您對看守所申訴決定不服時,向法院尋求救濟的重要依據。
簡而言之,您有兩種主要的救濟途徑:
- 內部申訴: 依據《羈押法》第85條,若對看守所的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應在知悉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看守所提出申訴。
- 準抗告: 若對看守所的申訴決定仍不滿意,或看守所逾期不處理,您可以依據釋字第720號解釋,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的「準抗告」程序,向原本裁定羈押您的法院提出救濟。
有機會停止羈押嗎?
即使被羈押,法律也提供了停止羈押的可能性,也就是大家常說的「交保」或「具保」。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羈押之被告,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法院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這條文列出了三種法院原則上「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的強制許可情形:輕罪、懷孕或生產不久、以及重病非保外治療難以痊癒。
此外,法院在許可停止羈押時,為了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也可能附加一些條件,例如定期報到、限制住居/出境、甚至科技設備監控等。
結論:您的權利,值得被看見與捍衛
面對羈押,您或許感到孤立無援,但請記住,法律始終保障您的基本人權與訴訟權。從羈押的合法性、羈押期間的權利,到如何提出異議、尋求停止羈押,每一個環節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循。
- 知悉權利: 了解憲法與刑事訴訟法賦予您的基本權利。
- 積極申訴: 若對看守所處遇不服,請善用《羈押法》的申訴機制。
- 勇敢救濟: 若申訴無效,請務必依循大法官解釋,向法院提出準抗告。
- 評估可能性: 了解具保停止羈押的條件,為自己爭取機會。
您的每一步努力,都是在為自己的自由與權益奮鬥。請堅定信念,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羈押異議是什麼?我為什麼需要它?
A: 羈押異議是當您對法院裁定羈押的決定,或是對看守所的管理措施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提出的救濟程序。它保障您即使被限制人身自由,仍有權利挑戰不合理的處分,維護您的訴訟權與基本人權。
Q: 我被羈押了,可以做些什麼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A: 您可以要求看守所告知羈押原因並通知親友,並儘速選任辯護人。在羈押期間,您原則上享有接見、通信、收受物品的權利。若對看守所的處分不服,應在10日內向看守所提出申訴。
Q: 如果看守所的處理方式讓我不滿意,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先依《羈押法》第85條向看守所提出書面或言詞申訴。若申訴結果仍不滿意,或看守所逾期未處理,您可以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20號解釋,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的「準抗告」程序,向裁定羈押您的法院請求救濟。
Q: 什麼情況下我有可能被具保或停止羈押?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若您所犯為輕罪(特定情形除外)、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二個月未滿,或罹患重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法院原則上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即使不符合強制許可條件,您仍可聲請具保,法院會綜合考量您有無羈押原因、是否可採替代措施等。
Q: 羈押期間我可以跟家人朋友聯絡嗎?
A: 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您原則上可以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但若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脫逃、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可以限制或禁止,但不得限制您正當防禦的權利。
Q: 如果我身體不舒服,可以得到醫療照顧嗎?
A: 當然可以。看守所應確保您的醫療權益。若您受傷或罹患疾病,看守所應護送您至醫療機構醫治,並陳報法院或檢察官。若有急迫情形,看守所可先行護送並即時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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