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羈押異議?掌握法律,為自己爭取權益!
當您或您的親友面臨羈押的處境,心中肯定充滿不安與疑問。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但它並非毫無依據,也不是法官可以隨意決定的。在台灣,羈押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要件與程序。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羈押的法律基礎、法院的審查標準,以及您在面臨羈押異議時,可以如何為自己爭取權利。
羈押的法律基礎:三層審查機制
台灣憲法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除非經過法定程序,否則不得任意逮捕或拘禁。這就是為什麼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必須非常謹慎,並依循《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三層審查」機制:
1. 犯罪嫌疑重大:
首先,法官必須認為您涉嫌犯罪的嫌疑達到一個「相當程度」。這並不需要像判決一樣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但必須有具體的客觀事證支持,讓法官產生合理的懷疑。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讓法官覺得您很有可能犯了罪。
2. 羈押原因:
即使犯罪嫌疑重大,也必須符合以下至少一種羈押原因,法官才能考慮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一般羈押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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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逃亡之虞:例如,您沒有固定住居所、曾經有通緝紀錄、犯案後立刻潛逃出境,或是所犯的罪刑非常重,讓您有很高的動機想逃避審判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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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滅證、串證之虞:例如,案件的證據還沒有完全固定,您有可能去破壞證據、偽造文件,或者去影響其他共犯或證人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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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且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如果您被指控的罪名很重(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像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或加重詐欺、加重強盜等),即便罪名本身不代表一定會被羈押,但法官會綜合判斷是否有「相當理由」認為您有逃亡、滅證或串證的風險。這「相當理由」會結合您的個人狀況、犯後態度等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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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
這條是針對那些有多次前科,且在短時間內反覆犯下相同類型犯罪的人。法院會認為您有高度再犯的可能性,為了維護社會安全,可能會裁定羈押。
3. 羈押必要性:
這是羈押的「最後手段性」原則。即使法官認為您符合犯罪嫌疑重大和羈押原因,也必須判斷是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替代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這表示,如果可以透過其他侵害較小的方式(例如:繳納保證金具保、由特定人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來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法官就不應該裁定羈押。法官會依據「比例原則」,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與您人身自由的保障。
實務案例:法官如何判斷羈押?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官在羈押審查中的考量:
情境一:重罪與潛逃風險
阿銘被懷疑涉及一起重大的毒品販賣案件,這類案件的刑度非常重。更讓檢察官擔心的是,阿銘過去曾有多次未到庭而被通緝的紀錄,彷彿有「失聯慣犯」的傾向。當法官審理時,雖然重罪本身不代表一定會被羈押,但法官考量到毒品犯罪的嚴重性,加上阿銘過去有逃避偵查的實際行為,認為他有高度的潛逃動機與風險。在權衡之下,法官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的審判能順利進行。
情境二:外籍身份與犯後離境
小王是一名外籍人士,在台灣沒有固定的住居所或工作。他被指控在飛機上涉及竊盜案件,而且在犯案後,他立刻搭機離開了台灣。當小王再次入境台灣時,被警方逮捕並移送法辦。法官審理時發現,小王不僅在台灣沒有穩固的連結,還有犯案後立即離境的行為,這讓法官認定他有極高的逃亡之虞。即使小王願意配合,但考量到他可能隨時離境,替代處分難以確保訴訟的進行,因此法官裁定羈押。
面臨羈押異議,您可以怎麼做?
如果您認為羈押裁定不合理,您可以提出羈押異議。以下是一些實務操作上的建議:
- 積極爭執犯罪嫌疑: 如果有空間,應提出有利於您的證據或解釋,證明犯罪嫌疑並未達到「重大」的程度。
- 反駁羈押原因:
- 針對「逃亡之虞」: 提出您有固定住居所、穩定工作、家庭連結、無潛逃動機等證明,並承諾會積極配合司法程序。
- 針對「滅證/串證之虞」: 說明相關證據已保全、共犯或證人已隔離訊問、或您無能力影響證據等。
- 針對「重罪條款」: 強調即使是重罪,若無具體客觀事證證明有逃亡、滅證、串證的「相當理由」,則不應羈押。
- 強調替代處分的可行性: 積極向法院提出替代羈押的方案,例如願意繳納高額保證金、接受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定期向警局報到等,並說明這些措施足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且對您人身自由的侵害較小。
- 主張比例原則: 強調羈押對人身自由的嚴重侵害,若有侵害較小且能達成訴訟目的的手段,應優先採用。
- 留意《刑事訴訟法》第114條: 如果您符合該條所列的特殊情形(例如: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應據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原則上不得駁回。
- 了解法官考量盲點: 雖然您可能會想表達悔意,或說明個人家庭困境以爭取同情,但法院實務上明確指出,這些因素與羈押的事由或必要性判斷並無直接關聯。您的辯護人應將重點放在反駁羈押要件與提出替代方案上,而非過度強調非關法律要件的個人因素。
結語
面對羈押異議,了解法律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羈押並非無可挑戰,只要您能清楚理解法官的審查標準,並提出有力的事證與方案,就有機會爭取到停止羈押或以其他方式替代。請記住,您的權利值得被捍衛,積極面對,才有機會爭取轉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法官會認為我有「逃亡之虞」?
A: 法官判斷「逃亡之虞」會綜合多項因素,例如您是否有通緝紀錄、在台灣有無固定住居所或穩定工作、是否頻繁出入境、犯案後是否有逃匿行為,以及所犯的罪刑是否很重(因為刑期越重,規避審判或執行的動機可能越高)。如果這些客觀事實顯示您有規避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就可能被認定有逃亡之虞。
Q: 如果我被指控的罪很重,是不是就一定會被羈押?
A: 不一定。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即使您被指控的罪名很重(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法官仍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您確實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風險,才能裁定羈押。重罪本身雖然會提高法官的警覺,但並非當然羈押。您仍有機會提出證據證明您沒有這些風險。
Q: 除了羈押,法院還有哪些替代的強制處分方式?
A: 是的,法院會優先考慮侵害較小的替代處分,除非這些替代處分不足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常見的替代處分包括: 具保: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 責付:將您交由特定人(如親友或律師)監管,並負擔您配合司法程序的責任。 限制住居:限制您居住在特定地點,不得任意遷移。 限制出境、出海:禁止您離開台灣國境。 您可以積極向法院提出願意接受這些替代處分,並說明這些措施如何足以確保您會配合司法程序。
Q: 如果我有特殊情況,例如懷孕或重病,對羈押會有影響嗎?
A: 會的。《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如果您符合特定人道考量的情形,例如: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累犯、有犯罪習慣或假釋中再犯者除外);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二個月;或現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原則上您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這顯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會優先考量人道與健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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