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被羈押怎麼辦?家屬必懂的法律與應對指南
當家中成員突然被檢警帶走,甚至被裁定羈押,那種焦慮、無助與疑惑,相信是許多家庭難以承受的重擔。您可能不明白為什麼會這樣,也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辦。別擔心,律點通了解您的心情。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羈押」的核心概念、條件與程序,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地知道,您的親友為何被羈押,以及身為家屬,您可以如何應對。
什麼是「羈押」?為什麼會被羈押?
「羈押」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了確保案件能順利偵查、審判,以及將來判決能確實執行,而暫時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處分。簡單來說,它不是判決有罪,而是一種為了司法程序順利進行的「預防措施」。
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時,會嚴格審查以下三個主要條件,這些都明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中: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1. 犯罪嫌疑重大
這表示法官根據現有的證據,認為您的親友很有可能涉及犯罪。請注意,這並不是說已經確定有罪,只是初步判斷犯罪的可能性很高。
2. 存在羈押原因(三種情況擇一)
法官必須認定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才能考慮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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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逃亡的可能(第一款):例如,被告沒有固定住處、曾有過被通緝的紀錄、或有足夠的資力可以潛逃海外,甚至犯案後有丟棄手機、更換聯絡方式等行為,這些都可能讓法官認為他有逃亡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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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湮滅證據、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第二款):如果案件還有其他共犯或證人尚未被訊問,或者有重要的物證還沒被扣押保全,法官可能會擔心被告會去破壞證據或影響證人,導致案情無法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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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為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串供的可能(第三款):這一款特別針對重大的犯罪,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販賣第一級毒品(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例如運輸第四級毒品罪、電腦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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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認為,犯了這類重罪,被告「畏罪潛逃」的動機通常會比較強烈,即使沒有明確的逃亡行為,法官也可能基於這種「重罪伴隨高度逃亡可能」的判斷,認定有羈押的「相當理由」。
3. 羈押的必要性(最後手段原則)
即使符合上述條件,法官還必須判斷,是不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意思是,羈押是「最後的手段」,只有在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的方式都無法確保訴訟順利進行時,才能裁定羈押。法官會權衡被告的人身自由與國家追訴犯罪的公共利益,做出最合適的決定。
羈押多久?可以延長嗎?
羈押並非無限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羈押是有期間限制的,而且可以延長的次數也有限制。
-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裁定一次最長2個月,偵查中原則上只能延長一次,合計最多4個月。
- 審判中:法院裁定羈押,每次最長3個月,但可以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個月,且有總次數限制(例如,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延長不得逾三次;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延長不得逾六次)。
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如果原來的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且法官認為確實還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法院就可能裁定延長羈押。
羈押中,還有機會出來嗎?
即使被羈押,您的親友仍有機會透過「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停止羈押並獲得釋放。特別是以下情況,法院原則上「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這代表,如果您的親友所犯的罪刑較輕(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或是懷孕、罹患重病非保外治療難以痊癒,只要提出具保聲請,法院原則上就不能拒絕。當然,這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真實案例解析:他們為什麼被羈押?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官在考量羈押時,會如何判斷:
案例一:重罪與逃亡的誘惑
小陳因為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被捕,這個罪名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非常重。案件進入審判後,小陳被法院判了很重的刑期,雖然還沒確定,但他已經被羈押一段時間了。小陳的家屬擔心他身體不好,需要持續治療,也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表示小陳會配合調查,也有固定住處和家人。然而,法院考量到小陳所犯的罪名極重,判決刑期又長,客觀上會大大增加他「畏罪潛逃」的動機。雖然他有疾病,但法官認為這種情況下,交保等替代方式仍不足以確保他不會逃跑,因此裁定繼續羈押。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罪名非常重,或是已經被判了重刑,法官會特別重視被告逃亡的動機,即使有其他考量,也可能因為逃亡風險高而繼續羈押。
案例二:過去的逃亡紀錄與海外資力
老黃也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老黃過去曾多次被檢警拘提都不到案,甚至因此被發布通緝。他還長期居住在國外,並在當地組建了家庭,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老黃的家屬對此不服,認為老黃不會逃亡。但法院綜合考量老黃過去的「通緝紀錄」和「長期滯外並有資力」這些具體事實,認為這些客觀證據足以證明他有很高的逃亡可能性,符合羈押的條件。因此,即使老黃否認逃亡意圖,法院仍裁定羈押,以確保審判能順利進行。
這個案例強調,法官在判斷是否羈押時,除了看罪名輕重,還會綜合考量被告的個人情況、過去的行為模式,以及有沒有實質的逃亡能力(例如海外資產),這些都可能成為羈押的重要依據。
家屬可以怎麼做?實用應對建議
面對親友被羈押,無疑是個艱難的時刻。但請記住,羈押並非判決有罪,它只是為了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的一種「暫時性」強制處分。身為家屬,您的理解與支持至關重要。您可以採取以下積極行動:
1. 保持冷靜,尋求專業協助
在這種時刻,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並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能為您的親友提供最及時且有效的法律諮詢與辯護,協助您了解案情,並評估是否有爭取停止羈押的空間。
2. 積極提供有利資訊
您可以協助律師收集有利於親友的資料,例如:
- 證明無逃亡動機:提供親友的固定住居所證明、工作證明、家庭連結(如扶養親屬、照顧病患)等,證明他與社會連結緊密,沒有理由逃亡。
- 證明無滅證/串供之虞:若案件證據已保全、共犯或證人已隔離或已完成訊問,可向律師說明情況,協助律師向法院解釋沒有破壞證據的風險。
3. 爭取替代處分
與律師討論,積極向法院聲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替代處分。您可以提出足額的保證金、由信譽良好且有約束力之人具保責付,或承諾限制親友出境出海,並說明這些替代方式足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4. 強調人道考量
如果您的親友有疾病需要治療、懷孕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的情況,請務必及時提供詳細的醫療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給律師,爭取停止羈押,讓親友能保外就醫或照顧。
結論:不再孤單,勇敢面對
面對親友被羈押,這段路可能充滿挑戰,但您不是孤單一人。透過本文,希望您對羈押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也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採取哪些積極的行動。請務必保持冷靜,收集資訊,並為您的親友提供最堅實的後盾。司法程序雖然複雜,但只要積極應對,總能找到合適的出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友被羈押後,家屬可以探視嗎?
A: 羈押期間,家屬原則上可以探視,但有些情況下(例如法官或檢察官認為有串供、滅證之虞,或案件屬於《羈押法》規定的特殊情形)可能會被限制接見。建議您先向看守所或律師確認具體的探視規定,並了解是否有任何限制。
Q: 我要怎麼知道親友被羈押的原因和法條依據?
A: 法院裁定羈押時,會發給一份「羈押裁定書」。這份裁定書上會清楚載明羈押的理由、依據的法條(通常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哪一款),以及羈押的期間。您可以向律師詢問,或請律師協助申請閱卷以了解詳情。
Q: 羈押期間,我可以幫親友做什麼?
A: 您可以做的事情很多。首先,您可以協助律師準備有利的證據資料,例如證明親友有固定工作、穩定住居所、需扶養家人等,以證明其無逃亡之虞。其次,您可以提供親友的良好品行證明、家庭狀況說明等,這些都有助於律師向法院爭取停止羈押或替代處分。此外,精神上的支持和關懷對被羈押的親友也非常重要。
Q: 如果親友的健康狀況不佳,可以申請停止羈押嗎?
A: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如果被告現罹患疾病,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原則上法院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您需要盡快向律師提供詳細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資料等,由律師向法院提出停止羈押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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